【导语】保险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可以取消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可以取消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保险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可以取消吗
可以取消。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之规定,保险合同虽为保险代理人代签,但只要投保人已经足额交纳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2篇】保险合同中止给赔吗
保险合同中止是否给赔主要看中止的时间是否超过60天。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通常会给予60天的宽限期,如果在60天内发生了出险事件,保险公司依然会进行理赔,但会在赔偿金额中扣除应交保费。如果过了60天被保险人还是没有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果被保险人再有出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不再赔偿。【第3篇】什么叫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只确定保险金和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多数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与定值保险合同区别: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第4篇】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能是自然人吗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即保险金领取人,可以不只是自然人,关于保险受益人可以有多重选择。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即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只是一般现实生活中都是以自然人的受益人居多。
关于保险受益人必须具备两点条件:第一,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保险受益人的类型有: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法定受益人与分法定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时候,是必须要被保险人同意的,不然就无法成立。
【第5篇】保险合同内容怎么样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6篇】保险里的解除合同是什么意思
1.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2.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7篇】保险合同中止期从哪天开算
保险合同中止是从投保人未缴纳保费的那天开始到之后的60天,如果断缴满60天那么保险合同中止。
例如投保人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断缴,那么如果在2023年12月1日之前投保人仍然未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合同中止,中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
【第8篇】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此定义保险的角度是什么
1、从经济的角度看,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原文: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第9篇】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原因有很多,以下为其中两种:
原因一:投保人的诚信。
1、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一切有关保险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以及以何种保险费率投保等情况,不得隐瞒、欺诈保险人。
2、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原因二:保险人的诚信。
1、说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2、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已放弃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一般表现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抗辩权,时限最长为两年。禁止反言,是指如保险人先前作了错误陈述,则以后不得再推翻这一陈述而作其他陈述。
【第10篇】补偿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所以也称之为评价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即使定值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价值在全损时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所获的保险金也不失其补偿性,只是补偿的数额小于损失而已。
【第11篇】保险合同丢了怎么退保
如果客户丢失了保险合同,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补发一份,一般会收取工本费10元。如果想要退保,就必须补办保单。
具体退保流程如下: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2、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3、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12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 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内容必须合法。
3.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胁迫于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4. 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 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13篇】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是多久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一般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但一些一年期的保险产品是没有犹豫期的。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14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就是保险合同中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人,他们分别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就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而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并且缴纳保费的人。我们在保险合同还会看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他们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另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人,因此从签订合同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第15篇】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6篇】代签保险合同违法吗
代签保险合同不违法。保险代理人依据授权代理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该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