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
获取资料请详见文章尾部
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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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伙企业税务筹划
针对自然人股东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持有的股权后获得的溢价金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如被投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甚至是上市后,其股权的价值暴增几十倍,那么自然人股东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巨额股权溢价,就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情况,而采取的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代自然人的股东身份,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式,从此以后不再有效,相应的方案彻底作废!
也就是,针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转让持有的股权,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通常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为: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以该个独企业取代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而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那么在今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增值后,个独企业转让该股权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可以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按10%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就是,只需按0.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远远低于按20%的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理,针对员工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情况,通常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也是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作为员工的持股平台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那么,在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增值后,该合伙企业因为转让持有的该股权而获得的溢价金额,就只需按照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缴纳0.5%~3.5%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以上两种专门针对自然人持股需要缴纳高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地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税发[2011]50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就在2023年年底的最后一天,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使得前述这种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操作彻底无效,方案彻底作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且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自此以后,凡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就股权增值而产生的溢价金额,一律按照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0.5%~3.5%的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在2023年最后一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又堵住了一个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不过,注册登记在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依然享有当地的财政返还的优惠政策,如果因为转让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而缴纳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有的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那么当地财政返还的金额还是相当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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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合伙企业如何节税
有限合伙有其结构灵活性和独特性,虽然税务法规简单屈指可数,可一旦参透合伙企业法,你依然能够法力无穷,普渡众生。
有限合伙的节税方式多种多样,无外乎从税基和税率两个维度见缝插针,寻求避税空间,区域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返还伎俩运用的游刃有余,可还有一些花花肠子,未见太多案例。
分成:有钱大家一起赚
一个投资项目可以有很多种玩法,有老老实实同股同权的,有偷鸡摸狗明股实债的,还有遮遮掩掩暗保分成的,不管怎么玩,大家都是怀揣着有钱一起赚的美好愿景。
对于暗保分成的模式,一般合作双方会签订抽屉协议,磨磨嘴皮子红红脸,最后定下瓜分蛋糕的比例。可到最后真的实现美好梦想了,落袋为安了,分成的钱怎么给,以什么形式走,成了老大难。
聪明的律师或者项目负责人会随大流,咱来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呗,至于什么名目擦个边就成,服务价格就是结算的分成金额,你开票确认收入,我支出归集成本,哦了。
前面爽完了,剩菜残羹转到了后台的财务,一看不对啊,我这开个票又得交增值税又所得税的,合同貌似还不是真实的,会不会涉及虚开发票啊,心惊胆战又硬着头皮,分成分的真有点儿憋屈。
就事论事头脑不灵活,换个角度出奇迹。有限合伙闪亮登场,除妖降魔。
假设分成比例二八开,只要大家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参与投资,收益进有限合伙,后期分成结算,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分给各合伙人即可。
分成落袋为安,不用再虚造合同多交个增值税,何乐不为。
回购:买卖不成仁义在
曾几何时,投资项目都得保底对赌看得懂,当然背后也少不了回购协议,买卖不成仁义在,这单生意不干了,起码得包的住融资成本,留点零花钱做路费更好,毕竟不止我看走眼了。
回购就回购吧,明面上有协议的,回购价差算利息收入,交完增值税交所得税,协议上支支吾吾模棱两可的,又得劳驾税务师出马,于是紧锣密鼓的开始在41号公告里找答案,嘴里默念无数遍混合性投资,可咋也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大家一筹莫展捶胸顿足之际,有限合伙又跳了出来,都让开,我来。
不就是个回购么,让我进有限合伙做lp吧,按照成本和保底利息的价款退伙,收完钱我自己交税了,当然这个保底利息是不能体现的,否则又得搭上增值税。
至于这个lp是优惠地或亏损公司还是层层嵌套的有限合伙,就看自己的家底和预期了。
分红:换个马甲还真不认识你
投资项目的利益方众多,有明面的也有躲在后面的,有伸手跟你要个砍头息的,也有不着急事后慢慢聊的。
面对众口难调的合作方,只是简单的你来我往,恐怕很难厘清利益关系。不少律师或项目负责人一拍脑袋,甭管那些虚的还是实的,想要切我蛋糕,签个咨询服务协议吧,开票交税完事。
看着天衣无缝,实则成本很高,有违初衷,谁不想少花钱多办事,低成本高收益。
所以有限合伙又出来拯救世界了,咨询服务协议统统不要,把钻戒拿过来,我要做你的lp。
那些背后的安排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分红的形式,过渡到lp,交完所得税洗个澡,钱就是自己的了。换了个马甲,还真的不认识你了。
结语
案例还有非常多,就探讨这么多。
方案的设计还是要综合考虑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各地的可操作性,还要综合评估管理部门的容忍度。 如果简单粗暴,那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只能自行承担了。
税务是一门极其专业的学问,不是传统财税的小打小闹,也不是后台财务的自娱自乐,税务需要嵌入业务,不是像律师用法律的语言还原业务实质,也不是像会计用准则的语言计量业务状况,而是需要前移规划业务的进程,你的一举一动,纳税义务就此产生了。
税务是个实操性很强的技术活,就像学习两个字,如果只有学,就只是知识,知识多了是个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没有实践,那就没有历练长进,知识永远只是储备,只能给艾宾浩斯画线用。
依法纳税,合法合理节税,税务筹划,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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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合伙企业怎么申报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其合伙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以下我将会分别介绍自然人合伙人和公司类型合伙人怎么缴纳所得税。
下面主要介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的方式:在电脑上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安装好(自然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可以搜索下载或者在税局官网下载)
输入公司名称税号及申报密码登进系统
登陆页面之后选择左上角的“生产经营”,左边点击“网上申报”,根据你填写的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需要缴税的金额。
点击发送申报表,稍后再获取反馈,系统会提示成功申报,然后就可以在系统缴款(系统缴款需要提前绑定好缴款银行哦)
【第5篇】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条件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6篇】合伙企业个税税率表
个体户、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不要慌,一个一个解决!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个体户、合伙企业缴纳个税的内容吧!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问: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是否合并?
答: 生产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不合并。
问:两处及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
答: 如果在两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年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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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初创企业选用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场景:某人或团队有个十分好的创意,该创意的实现需要这个人或其团队(以下称这个人或/及其团队为“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创业激情,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以下称资金投入者为投资者)。当然该创意也有失败的可能。
创业者希望资金大量投入,当然也不会放弃创业成功后自己应得的利益。投资者希望创业者全身心投入,并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可控。投资者还希望“多点下注”,对于同一或者类似的创业项目都投入资金,希望从中冒出成功者。投资者还希望随时抽身离开,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以便有限的资金能投入更有前途的项目。
能够较好地平衡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并能满足双方诉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合伙企业。创业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全身心投入创业项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创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其创业中会更具有冲劲,更具有创造力,创业项目的成功可能性更大些。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助于有限合伙人控制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多点下注”。《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条规定保证了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而随时抽身离开。
当然,创业者和投资者的更多意图,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安排,比如详细规定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创业者的报酬和奖励,激励创业者实现创业项目。有限合伙企业的分配机制灵活,收益或利润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作出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税赋。
随着创业项目的展开,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依法转为或者下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构造更大、更符合未来需求的组织形式。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还能用于其他场合。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是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与我联系。
【第8篇】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各有何优缺点
1、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1)优点简单,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
(1)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2)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缺点:
(1)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2)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第9篇】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什么是合伙企业?根据官方解释,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跟普通的公司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合伙企业是没有公司法人这一说的,另外合伙企业缴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都是企业所得税之类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区别不能忽视。
既然是合伙企业,那肯定就不是只有一个股东,基本上合伙企业还会跟其他合伙人一起经营。合伙企业不像普通的公司那样,拥有那种和其他企业对接的法人或者股东,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一起经营,也可以由全部的合伙人一起经营。
在合伙企业里,因为大家的权利和责任都差不多,所以不少人会对合伙企业欠下的债务由谁来偿还这件事发生纠纷。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向大家做一个解释说明:
举个例子,小甲、小乙、小丙三个人是好朋友,三个人决定要一起合作开公司,于是在2023年5月三个人向当地的金融机构贷款了500万元,签订了贷款的合同,约定在2023年8月还清债款。有了资金之后,三人于2023年2月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但是之后三人因为理念不同产生了分歧,还款时间到了,在银行催促三人还清贷款的时候,三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多大的利益,所以三个人都觉得应该是其他二人来偿还这笔贷款。那么这笔债务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首先,在普通的有限公司负债的时候,大家都知道股东应该以出资额为清偿债务的限度,但是合伙企业就不是这样了,合伙企业里的每一位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都应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又有人提出了一个想法,既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险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果合伙人在中途的时候退出企业了,那么这位合伙人还需要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就是,如果债务发生于合伙企业成立之前,那么就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而属于合伙人债务,需要借钱的合伙人一起承担。
【第10篇】投资合伙企业转让
一、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遭上交所发函问询
(一)案例引入
2023年,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拟减持少量股份。因此,同年1月18日,甲的配偶丙和乙的父亲丁设立b合伙企业。
2023年4月8日,甲、乙分别与b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甲和乙分别向b合伙企业转让了a公司2.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56万元,均已实缴)。此次转让以2023年3月末a公司净资产11892.92万元为基础,考虑到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的近亲属,确定转让单价为15.28元/注册资本,转让对价合计为475.72万元,b合伙企业已于2023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和乙支付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甲和乙上述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2.24万元,适用税率20%,甲和乙分别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4.45万元。
2023年4月23日,b合伙企业分别与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其转让a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对应注册资本31.1250万元),转让对价合计为1.2亿元,c、d、e和f公司于2023年5月至7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b合伙企业支付完毕。此次转让由各方综合考虑a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情况协商确定,且和与此同时进行的转让股权的定价相同,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规定,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由丙和丁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丙和丁提供的完税凭证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丙和丁按照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5%的税率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3.45万元。
2023年8月30日,b合伙企业在完成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后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无欠税情形,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省税利益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上述筹划方案,先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按市场价格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能够实现高达1897.96万元(省税比例79%)的省税利益。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当合法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一些交易方为逃避或少缴税款,会采取虚假交易、虚假评估等方式“浑水摸鱼”,但随着金三上线、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以及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工作的部署,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漏洞等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因此,股权转让方转而寻求合乎法律法规的税收筹划途径:如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巧用“核定”、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以及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降低整体税负等。不过,即使是在上述途径中,也存在各种条件限制,依然存在被稽查、进行纳税调整等税收风险。例如,享受“税收洼地”的优惠或补贴,应当满足“实质性经营”条件,否则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调整。可见,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案落地,需要转让交易的形式合法,也需要筹划安排各个环节的业务都经得起推敲。
二、自然人股东间接转让股权暗含涉税风险
就此次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转让股权的筹划安排来看,存在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和转让股权两笔业务,其中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一)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价格存在纳税调整风险
筹划的思路在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公告(下称“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仅就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环节来看,b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股权转让方的近亲属,甲、乙以低价向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但是,实质课税原则强调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相符时应当突出经济实质,会计学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着重表明课税应当依据实质而不受法律形式的束缚。纵观筹划整体,股权最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乙流向外部投资者c、d、e、f公司,股权交易的实质在于对外转让,b合伙企业受让、持有股票仅仅是出于筹划安排的缘故,因此,b合伙企业低价受让股权可能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而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具体而言,虽然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本就以a公司净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由此确定的交易价格即“高枕无忧”,该价格高于净资产评估价格,却并未完全脱离“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范畴。由67号公告第十二条可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据以确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底线性规定,b合伙企业基于净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可能低于上述第(三)项情形。那么,税务机关仍然需要核定交易的价格。
在核定方法上,67号公告限定了税务机关选择适用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的顺序,即使税务机关优先运用净资产核定法,但“净资产评估价格”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相差悬殊,b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价格依然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二)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适用核定征收存在税收风险
税收核定是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真实的应税税基的情况下,使用间接资料认定课税事实的方法,意在借由概算性、经验性地推定税基,阻吓不履行协力义务的纳税人,发挥一定的反避税功效。事实上,税收核定的税基具有概算性、经验性,与真实价格、市场价格天然地存在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行业,在5%-40%之间制定本地区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照此执行,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下,税收核定可能脱离其纳税调整本质,对地方而言,反而成为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利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采取不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造成难以查账的方式,以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从中牟取税收利益。
202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指出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从实质上讲,应当包括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政策。2023年底,《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出台,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虽41号公告不能追溯适用于该起税收筹划,但由于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省税利益,并不属于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任意一种情形,存在税务机关推翻核定而查账征收的风险。
(三)b合伙企业转让不适用核定可能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前所述,b合伙企业存在不能适用核定征收的风险。那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于是,b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将导致税负不降反升。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风险应对
面对税收筹划中的涉税风险,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应当充分理解业务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做好风险应对。
(一)确保筹划安排各环节定价具有正当理由
依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纳税人应当就交易涉及的合同、凭证和其他影响交易进行的证据做好留存,以便能在稽查风险中对其价格确定的依据、满足适用核定征收的条件等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二)交易环节受政府行为影响的,积极援引信赖保护原则
例如,在此次筹划安排中,税务机关有权就b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按照10%的应税所得率和35%的税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应属被动接受这一征税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加之税务机关向b合伙企业出具了《无欠税证明 》和《清税证明》,b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对其核定征收结果具有信赖利益,税务机关不能任意调整。
【第11篇】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新老合伙人即使存在内部协议,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债务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2篇】合伙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引 言
最近有些客户在咨询我们:要开展新的业务,用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诚然,要选择一种法律主体时一定会优先考虑商业模式和法律风险,除此之外,税务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只不过大部分的股东在考虑税负时,经常会先进收入层面的税负考量,比如: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两道税负;而合伙企业由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仅代为申报,其本身并无所得税纳税义务。
然而,在搭建架构前,两个法律主体的费用层面的扣除差异很少被关注。
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自然人合伙人,均需于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二者的税前扣除项及扣除规则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并不是完全相同,本文将对二者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进行对比。
01 扣除标准异同
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主要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和财税[2000]91号进行规范。
政策链接:
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法规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法规执行……
注:国税发[1997]43号已废止,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取代。
扣除标准对比
项目
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工资薪金
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股东在公司任职,股东的工资薪金同样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
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险一金
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据实扣除
同企业所得税规定
补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股东在公司任职,其扣除标准同其他职工。
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合伙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项经费
全体职工按工资薪金总额比例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8%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从业人员按工资薪金总额比例进行扣除:
工会经费:2%
职工教育经费:2.5%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合伙人的扣除标准: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
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由于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故不得用于计算合伙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广告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同样按照15%的标准进行扣除,无特殊规定。
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3年内结转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部分,不得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佣金及手续费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无扣除限额规定
债资比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比例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无债资比限额规定
02 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由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能适用于合伙企业,这里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1.研发费用
有限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合伙企业的研发费用,无法享受该政策。
2.固定资产
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应当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那么,合伙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下的设备,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优惠呢?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参照执行,指的是资产的一般处理规则,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损失税务处理、资产减值税务处理等。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合伙企业是无法享受的。
合伙企业仅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03 结语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较多差异,本文仅列举了二者常见的扣除差异,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第13篇】有限合伙企业如何交税吗?
有限合伙企业交税是应该缴纳所得税,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14篇】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共同点: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里的“主营项目”,根据苏地税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篇】哪些行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
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注册合伙企业的产业类型。一般个人可以开公司的产业都可以注册合伙企业。
如果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第16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关系建立以后,合伙人并非固定不变。由于合伙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合伙人自身原因,合伙人很有可能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表面上看属于合伙人自由处分其合伙份额的行为,但实质上涉及合伙主体的变更,直接影响着合伙关系是否能够依然存续,属于影响合伙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此种行为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合伙人若要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满足法定条件时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01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老王与老李二人系邻居,老王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李。
这则案例中,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系合伙关系,老王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条件。
老王和老李二人协商一致后,老王只要通知老张和老杨两位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需征得二人的同意便可以向老李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完成转让后,老王退出合伙,而老张在合作企业中的合伙财产份额增加。
02 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收益颇丰。合伙经营过程中,老王突发严重疾病,虽康复出院,但身体状况已经无法支撑其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但老王又不忍心将收益如此丰厚的企业拱手让人,深思熟虑后,老王决定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多年好友老钟。
法岸线公众号之前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中又有至少一名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极其注重人合性,各个合伙人之间一定具备充分的信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老钟并不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旦老王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则老钟将取代老王成为合伙企业中新的合伙人。但老钟与其他三名合伙人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基础,老钟可以受让老王的财产份额成为新的合伙人吗?
根据《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老王向老李、老张、老杨三名合伙人以外的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满足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老王若向老钟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仅需要通知三名现有合伙人,而且需要征得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老钟,否则,即便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也将被依法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老王和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存在“任意一名合伙人可以随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无需现有合伙人同意”等类似约定,届时老王则无需征得其他三名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第二,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即老王若要将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在同等的转让条件下,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三名现有合伙人不放弃该优先购买权,老王同样无权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老钟。该项规定与《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自身股权的规定一致。
第三,重新签订合伙协议。
老王向老钟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老钟并未正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老钟与老张、老李、老杨三名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最终才能够依法确定老钟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并据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0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前述两种情况是合伙人自愿转让财产份额,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合伙人“被动”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我们借助下面这起案例来进行说明。
老王与老李、老张、老杨四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营农副产品,并且经营收益颇丰。老王由于投资房产时欠付他人借款,至今无法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导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老王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份额,于是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第一,人民法院正常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执行老王的财产,任意第三人以竞价的方式予以购买,但法院同样要考虑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拍卖前需要保证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不受侵害,只有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予以处置老王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第二,如果合伙企业的三名现有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人民法院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拍卖执行老王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人民法院仍应当遵守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合伙企业应当老王办理退伙、或者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然后对老王退伙或削减财产份额所应获取的资金予以强制执行。
04 写在最后
以上便是合伙人在各种情形下,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转让财产份额,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上条件,否则转让行为或许将无效,不仅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会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并不单单只是如上法定条件这么简单,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签订相关的合同。无论哪一步,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经营人员提前做好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