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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注销(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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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注销(16篇)

【第1篇】公司法公司注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实施日期 : 2008.05.19发布日期 :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2篇】法人能注销公司吗

欢迎来到永瑞e课堂。今天要分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法人代表可以注销公司吗?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注销公司。也可以委托办理,需要法人签字。但应注意条件。

股份公司注销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同意解散公司的决议书。法人代表单方无权注销。股份公司的股东如退出,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回购其股份或者分红。股东退出需协商或者股东单方面要求,股东应得到相应财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法人或代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更多创业干货,请关注《永瑞e课堂》。

【第3篇】公司注销需要法人到场吗

公司法人变更无需法定代表人自己亲身到场,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注销申请书)向原注销的工商局申请办理即可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称号、住所、运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作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义自主决议,法人只需作相应的变更注销,即可发作变更效能。

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兼并,因触及法人与相对买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买卖次序和相对人的信任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兼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迫性规则。

公司法人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注销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对原法人的免职文件

5、对新法人的任职文件

6、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新法人履历表及签字备案书

9、原(新)法人兼职总经理的,提交总经理任职证明

10、指定拜托书

11、停业执照正、副本

扩展材料:

法人变更流程

1.在公司注销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停止公司法人变更预定。

2.在公司注销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材料,并照实填写。

3.带上资料到工商局取预定号,交资料。

4.若资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请求其他证明,则补充资料(普通下次来无需再预定)。

5.若资料无疑问或补充终了并经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则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停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带着新的停业执照和一切印章到开户行改换开户答应证和印鉴。

注:五证分立的“原始企业”的法人变更需求顺便办理五证合一,需求准备的资料更多(比方五个证),所以会相对费事一些。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求去工商局停止变更法人即可,工商局会将公司变更信息同步共享给税务、社保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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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司注销对法人的影响

来源 |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3年7月第一版)。

168.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问: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答:长期以来,受《民法通则》(已废止)在法人总则部分对法人终止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对市场退出机制的研究不够重视等多种因素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解散、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等概念时常在认识上出现混同。《民法总则》(已废止)为解决上述认识问题,在法人总则部分明确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使上述概念的界限更加明晰。

第一,解散仅是法人终止的原因行为,而不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不能与清算程序相提并论。法人基于自愿作出解散决议或者因行政强制被解散的,都是法人解散事由的情形之一。对于法人解散,至多也只能看作一个行为,而不应认为是法人终止中存在解散程序。因此,在法人终止的语境下,法人解散作为法人退出市场的原因行为,其概念的名词属性更为强烈。故而,法人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终止,未经清算和注销登记,该法人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法人终止是在法人解散等事由出现,经清算和注销登记程序后所形成的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法人终止相较于法人解散、法人清算和法人注销,是一个上位和整体概念,四者不在一个层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人注销虽然是法人终止效果的完成标志,但法人注销与法人终止也不能简单等同。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即终止,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形下,法人终止并不需要以法人注销为前提。

对于以上概念的界限,简言之,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人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只要其未依法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仍然存续,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人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5篇】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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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近20位明星扎堆注销同一地工作室又引起热议。

前有头部电商直播一姐薇娅、雪梨,后有明星邓伦,最近还有个奶茶企业古茗也因偷逃税被处罚,可谓是闹得全网尽知,其娱乐圈的明星艺人们也如惊弓之鸟,纷纷注销工作室。根据数据显示,近期多位明星艺人名下的公司接连注销,截至去年12月底,已经有600多家明星艺人注销了相关企业,其中不乏有些艺人刚刚在这一边注销了工作室,马上又跑到另一地方成立了工作室。

为什么注销工作室?

有一些税收洼地会实行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没有企业所得税,企业只需要缴纳个税和增值税。而在税收洼地个税又可以核定征收,这样就可以降低整体的税负。

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和主体有限公司合作,开取相关的发票,就能把利润转移出来,将利润成本化,个独企业再缴税完税后就可以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个独设立本来的目的是觉得小微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然而明星们却用它来避税,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45%变成工作室收入的5%以内,甚至有人利用工作室逃税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

今年各地开始陆续取消了个独的核定征收政策,注销公司的也变多了,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之前很多流行的避税方法都不再适用了。

公转私、业务分拆等问题,都会变得异常敏感,而一旦工作室被注销,他们会觉得所有的数据,所有的凭证就可能查无实据。

那么注销公司真的就没事了吗?未免太天真,就算注销了也不能躲避税务风险,工作室注销不影响后续追责,如果明星艺人曾经确实存在主观刻意偷漏税的行为,即便注销工作室也终将接受严惩。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即便注销了,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十年,所以即使公司注销了,只要有问题,照样上税务黑名单,除非把之前公司的欠税款和滞纳金交齐。其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也就是说,即便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相关责任人也不能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

所以,不论是明星艺人的工作室,还是日常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要你存在偷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不受时间内限制,可以向你追缴。

案例描述:

王某在2023年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聘请张某为厂长,全权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分给其10%的股份。

2023年初,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须缴纳的增值税较多。为了少缴税款,张某与上游供货商的业务员方某某合谋,在方某某认识的何某那里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多次通过方某某从何某所控制的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主的泰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为100余万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开票期间,双方以公账走票、私账回流等方式进行走账。

2023年5月,王某的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被注销。

2023年8月,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王某将涉案税款100余万元全部退回。

法院判决

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公司虽已被注销,但张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企业注销主体资格消失,谁来补税?

千万不要以为企业只要注销了就可以万事大吉,一了百了,虽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消失了,但是企业实际经营者依然需要承担补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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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

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具体如下:

1、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根据21年最新政策看,公司注销以后会越来越简单。对于企业而言,注销宜早不宜迟!如果公司没有业务,停止经营了,一定要趁早注销,千万别因为注销费劲就选择不注销,那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让自己和企业承担更大的风险!

公司已经不经营但是不注销的坏处

1、企业必须记账报税,会发生必要的人工支出。

2、公司长期不经营,也不工商年检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3年不年检的,执照将被吊销。

执照长期放任不管,不年检会被列入经营异常;三年以上不年检,执照将被吊销。法人及股东列入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等方面。

涉税问题1:企业注销后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未按规定年限保存。

注:在上述案例中就是由于账簿凭证丢失被税局发现的,需多加注意。

应对方法:涉税资料应保存十年,不得擅自销毁。

涉税问题2:注销前老板从公司借款长期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

应对方法:此种情况应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及时补交个税。

涉税问题3: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是涉及范围广,属于容易被企业忽视但税局关注点。

应对方法:自查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等。

涉税问题4:注销时账面库存分配给股东,未缴纳增值税。

应对方法:将商品分配给股东应该视同销售,需要补交增值税。

涉税问题5:注销时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没有做处理。

应对方法:查明原因,如果是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的应将进项税转出。

涉税问题6:企业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

应对方法:此时需要注意开具发票应基于真实交易,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然后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最终将留抵税额转嫁到关联公司。

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一定要:

1.如实申报

不要虚开发票!不要虚开发票!不要虚开发票!

注销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查,不注销则会非正常户,严重营销个人征信、

如果想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风险极大!

金税三期会比对你的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会被系统识别出来。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经营业务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肯定会被重点监控的。

2.四流合一

也就是指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要相统一相对应。

随着四期到来,预警系统会更为严密,

这个东西,是税务部门判断是否偷税漏税重要依据,

不一致就可能会被税务稽查。

不要等到注销时留下一堆平时堆积的烂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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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法人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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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往往不想直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找公司员工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形式的员工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不但没有实际的权利而且还负担相当多的风险,那么员工应该怎样解除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呢?

【情景案例】

张三于2023年9月1日入职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张三与华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岗位为财务总监。

2023年10月1日,虽然张三在公司内部仅作为公司员工但个人能力十分优秀,公司决定将张三从财务总监升职为公司华南地区总经理负责本公司主要的洽商业务并拟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变更和拟定计划通过股东会全体股东通过。恰逢华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违法作业为由查处,公司遂将张三变更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张三在本公司资历尚浅,还需要业务能力方面的锻炼才能掌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的权利。

由于张三实际并未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对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态度完全是有名无权,导致了张三对于公司的态度心灰意冷,与此同时,另一家维克建筑公司也对张三伸出了橄榄枝,张三遂提出辞职申请,并在离职时要求华南建筑公司尽快更换其法定代表人,但华南建筑公司一直未更换。张三在维克建筑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张三无奈,将华南建筑公司以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对外代表公司进行重要的经营安排,也因此需要对公司的部分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为日常管理便利、关联关系规避及交易安排需要等原因,公司安排内部员工或公司外其他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首先张三的起诉是否为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张三请求法院变更公司法定代理人,该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张三辞职的同时,华南建筑公司没有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张三不是华南建筑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别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三的起诉,则张三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所以张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具有可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之间的主体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其次张三作为普通员工并未实际参与华南建筑公司经营管理,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张三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当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张三主张变更工商登记,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与法有据,实际管理人理应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再次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虽是公司内部事务,但员工离职后,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员工司法救济途径。

【风险提示】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为防范员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类似风险,广森律师建议您:

1、尽量不要去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像看上去那么有“权力”,相反,在“挂名”情形下,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2、如果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与公司有书面约定。由于与公司仅是劳动关系,如果身不由己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与公司股东之间事先形成诸如离职时有权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之类的书面约定,以避免因为司法实践的不同认识而无法变更的尴尬境地。

3、在公司拒绝变更前,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a.书面发函给公司及股东,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b.登报发表公开声明,表明已向公司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明此后公司相关经营管理活动与自己无关;如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c.考虑致函给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通报已向公司“辞任”的信息,并请求工商部门督促公司及时办理变更。

4、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公司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对象应当是公司,而非股东或者董事个人。由于已经丧失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条件,人民法院通常会考虑督促公司及时完成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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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司注销法人

任何一个公司都会有主要负责人也就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的法人就是这个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而法人也有一定的权限,那么,公司法人不注销的后果是什么,法人会自动注销吗?

网友咨询:销公司必须法人去吗,如果不注销3年会自动注销吗,后果是什么?

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蔡静律师解答:

将会产生下列后果:

1、公司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2、公司无法按时缴税会被罚款。企业如果无法正常缴纳税务将对企业做出罚款行为。

3、法人与其相关股东无法注册公司。由于公司法人对于工商局的失信行为,3年内法人将无法注册新的公司,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影响法人、股东个人信誉。如果之后有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事情,将会被严格审查。

5、公司和企业将会被工商局拉入黑名单。

6、法人出行将会受到限制,比如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

工商连续3年不年检,公司吊销执照,并且法人被列入国家局黑名单。3年后自动撤销。在3年内,该不能再以法人名义注册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蔡静律师解析: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清算动作进行前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发生变化;

开始清算动作后,公司便进入特殊阶段,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减小,受到相应限制。不过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清算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能力进一步缩小。只剩下些许义务,比如偿还债务。

清算之后,公司正式进入注销程序,一般来说,注销的整个过程需6-12个月时间。注销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彻底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正常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执业十六年,以法律为信仰,精心处理每一个案子。作为核心作者,参与出版《总裁律师来了》一书,深入浅出提示企业运行战略关节点。

【第8篇】怎么注销公司法人

欢迎来到永瑞e课堂。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法人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有时由于一些原因会作出法人注销的决定,这时就需要先准备好法人注销所需的资料,再到指定地点去办理注销手续;去办理注销手续的时候要注意指定地点的工作时间,最好先上网进行相关的查询,以免浪费时间精力去做无用功。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需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人注销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不好的,可能是企业家想要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等,所以做适当了解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更多创业干货,请关注《永瑞e课堂》。

【第9篇】法人注销公司

一、公司法人可以直接注销公司吗?

不可以。公司注销涉及到各个权利人,不是法人单方面的事情。公司由股东出资成立,因此注销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同意后,形成股东会决议,才能去办理公司注销。

二、公司注销步骤

1.进行公司清算,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2.登报说明该公司即将注销。

3.去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同时办理注销备案。

4.去税务局注销国税和地税,如果有未缴清的税款或费用要补交齐全。

5.去社保局注销公司的社保账号,缴清社保费用。

6.去开户银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账户。

7.去公安部门注销公司公章的法律效益,公章可以不用上交。

【第10篇】法人可以注销公司吗

法人注销公司,是可以在注册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是可以注册多家公司的。

一、法人注销公司还能再注册吗

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注销之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存在了,是不能恢复的。如果想要恢复公司,可以按照公司注销前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重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

但公司名字注销后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二、法人注销公司需要什么

法人注销公司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去相应机构办理账户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法人注销公司的流程

法人注销公司的流程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11篇】公司注销后法人被起诉

清算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解散后的必经程序,但现实中却长期存在企业法人未经依法清算而予注销的现象。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亦丧失,但因未经依法清算导致的债务承担纠纷,却引发一系列实体争议及诉讼程序问题。黄骅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该类案件,债权人认为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于是变更原公司股东作为被告主张权利,但随之产生了受诉法院是否仍享有管辖权的程序问题。

原告天津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双方就黄骅市某小区的部分楼座及车库防水工程分包签订《协议书》,原告依约施工,工程总价款642万余元,被告尚欠332万余元未予给付。应诉材料送达过程中,因原告始终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多次送达无果。后经原告申请,黄骅法院出具调查令,依法调取了被告的工商档案信息,这才发现被告公司已于法院送达期间被决议解散注销。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原股东李某、徐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案涉债务未清偿、又未履行通知原告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债务公司注销,使得原告债权未获清偿。故向法院提出变更被告申请,将被告公司原股东兼清算组成员李某、徐某变更为被告,并变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称,李某、徐某作为债务人股东兼清算组成员,因其未合理履行清算义务,给原告方造成了严重损失,应对原债务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徐某二被告对原债务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息共计42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后,李某、徐某二被告均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被告李某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不属于专属管辖,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该两处地点均在北京,不应由黄骅法院管辖。被告徐某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黄骅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递交变更被告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原债务公司的股东李某、徐某,因李某、徐某并非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且原告变更被告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实为主张李某、徐某作为原公司股东兼清算组成员,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原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该案不宜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确定管辖。而依据原告与被告李某、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案由应确定为清算责任纠纷,按侵权赔偿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公司在北京注销登记,且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故李某、徐某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同时,因被告李某在管辖异议的申请、提交的说明以及组织的询问笔录中,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较之徐某更为具体充分和明确,所以黄骅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李某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原为两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为专属管辖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工程施工地点在黄骅市,黄骅法院原具有管辖权。但在送达过程中,被告公司被注销登记,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变更被告公司的股东李某、徐某为被告,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由于李某、徐某二股东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且主张股东担责的依据及事实、理由均已变更,此时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关系已不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原告主张股东承担违法清算的侵权法律关系,故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受诉法院不再享有管辖权,债权人可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法院,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12篇】公司没注销对法人影响

注册公司当老板是每一个打工人的梦想,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有部分公司在经营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不得不被迫停止经营,这时候就需要注销公司。有人可能会有疑问:我不注销公司不管他不行吗?不行的,因为公司不注销对法人、股东都是有影响的。

不及时注销公司有什么危害?

公司不注销,放任不管,企业将会纳入工商异常经营名单、税务黑名单;

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后依然不处理,将会被吊销;

工商异常、法人将不能担任新公司的法人;

法人、高管、股东想在新公司担任股东、高管,需要先处理税务黑名单、欠缴税问题;

进入诚信黑名单后,法人、股东将无法出国、无法在高档场所消费,无法乘坐高铁、飞机;

法人、股东将无法办理移民。

现在知道公司不注销对法人、股东的影响了吧?所以如果公司不做了,一定要记得注销哦。如果大家对公司注销还有不清楚的,欢迎大家咨询在线客服,快速为您解答相关疑问。

【第13篇】法人代表怎么注销公司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完成后可做公司注销申请。大致手续有:工商局先备案 → 登报 → 国税局申请注销 → 地税局申请注销 → 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 →代码注销 →公安局公章注销→ 银行注销→税审公告……

清算组备案。清算步骤:

① 依法成立清算组;

②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③ 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④ 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⑤ 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⑥ 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⑦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意:在进行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

登报。取得工商清算备案回执单后登报。

税务注销。

网上税务注销流程:

① 税务注销网上预检:网上税务局首页——税务注销预检;

② 税务注销在线办理: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税务注销。

窗口办理税务注销流程:

① 接收资料。登记窗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注销、清税申报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条件的,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制作《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清税申报表》时,除“税务检查意见”、“批准意见”外,应逐栏填写,如遇无法填写内容的栏次划斜线。

② 受理审核。注销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涉税资料受理后,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推送到风险管理科,实行一般程序注销。

③ 注销调查。个体纳税人个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单位纳税人由风险管理科根据纳税人相关风险疑点初步判断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由风险管理科实施检查,对风险等级低且无退税的纳税人可由风险管理科推送至税源管理单位核查,若涉及出口退税企业,需货物与劳务税科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完毕签字确认后转交风险管理科检查。注销调查环节原则上需10个工日完成,风险管理科根据检查进度操作金三系统检查时限的中止或终止程序,大厅对接近到期日的注销调查工作及时提示风险管理科。

④ 注销终审。大厅根据风险管理科和税源管理单位核查结果及其他资料对纳税人终审注销。

⑤ 资料归档。风险管理科和税源管理单位将核查资料传递至大厅,大厅按照税务征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清分、整理成册,并归档:1.《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证明》(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及《送达回证》;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清税申报表》(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9.《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资产重组纳税人);

10.其他相关资料。

工商注销。登报满45天后,清算组备案回执单、营业执照原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另外,简单的企业,比如说未开业或者是没有债务的企业,可以在网上注销公司,大致流程:

① 进入省一级地方工商局的门户网站;

② 进入网络办事大厅,点击企业电子化注销申请;

③ 账号和密码登录后,提交营业执照,完税证明,账本,银行对账单,股东会决议,流水明细等企业解散相关资料。

通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发布注销公告,申请发布成功之后,进行为期45天的公示期。

注意事项:请保

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14篇】法人有权利注销公司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不经营需要进行注销,相比较有限公司的注销比工商个体户要复杂很多且时间要很长,会面临一些注销被拒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公司不能进行注销呢?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注销公司

一、哪几种情况下公司注销会被拒?

1、公司有异常

在公司注销之前,建议老板们向工商局和税务局咨询,看看公司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因为根据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以及被认定为风险纳税人/税务非正常户的公司都是无法直接注销的,必须先行解除异常状态。

2、有分支机构

现在很多成立多年的公司,都会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另设分支机构开拓市场,当这类公司要注销时,必须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比如旗下有分公司的,需完成分公司注销手续,再以分公司已注销的证明为材料,办理总公司注销。

3、材料不齐全

这是公司注销办不了最常见的原因,与注册公司可能只需一张身份证不同的是,注销公司需审批的材料非常多,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司公章,还有开业至今的记账凭证、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等,证件丢失必须补办回来,凭证、账本、报表缺失的也必须补齐。

二、哪些可以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简易程序,简易注销简化了注销程序、公告方式和登记材料。简易注销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8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以上就是几种公司无法直接注销的情况,建议想要办理公司注销的老板都检查一下自己的公司是否存在这些“症状”,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15篇】公司法人注销

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本期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

先到国地税所办理国地税的注销手续,然后拿着国地税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注销公司可能要涉及到查账问题!公司注销流程具体如下: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注销银行账户。

二、注销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公司法人代表如何注销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16篇】法人可以直接注销公司

上海企业注销案例分享

公司想注销,但是法定代表人去世了,该如何处理?遇到过一位客户,想注销公司但是法人去世了,股东很着急想要处理掉这家公司,首先就是找到法人的第一继承人(一般是法人的配偶)如果配偶也去世了,则由法人的子女来继承,找到法人的继承人去公证处做好公证,带好材料再进行正常的注销流程,如果法人的继承人找不到了,现阶段上海工商局不受理该类企业注销。

公司法公司注销(16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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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法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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