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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98

【导语】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16篇)

【第1篇】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

很多第一次开公司的朋友,拿到营业执照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注册下来后,还有税务登记、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做哦!关于税务登记,作为老板的你,请务必了解!今天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什么是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和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什么时间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确定纳税人身份,办理国税地税核定税种,申请发票等事项。

税务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账号证明及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税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怎么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办理:签订扣税协议、开通网上申报;

企业办理:签订扣税协议、银行账户备案和会计制度备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开通网上申报。

不办理税务登记会有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公司不做税务申报就无法正常报税,逾期报税的处罚可就严重了,甚至能影响到你的个人征信。

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

公司才算进入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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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务变更通知书

许多企业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会经常出现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的问题,如果未及时进行变更将会导致工商或税务等方面的异常,下面就营业执照信息变更进行详细说明。

一、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多少钱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多少费用呢?

先来大概看下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步骤。公司名称变更步骤和注册公司有点类似。

第一步需要预先核名,多准备几个;

第二步是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法人签名盖公章,附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股东会决议、核名通知书递交到工商管理部门;

第三步是重新申请刻章,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来公章就不能再用;

第四步、税务变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也需要进行变更。

所以整个流程下来,花费的时间比其他的变更项目要长。那么产生的费用委托代办机构做变更的话,会比其他项目高,但目前市场上费用也是在一到两千块钱左右。

二、变更营业执照费用

公司的变更已经成为常态,具体方面的变更有利于公司的再经营和发展。所以很多人想了解收费标准的变化,在具体方面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收费标准价格过高,还容易影响公司运营。所以人们会更加关注价格是否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起伏。这要看你主要是变更什么情况,根据所在的区域而定,一般费用1000-2000。

三、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要多少钱

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不需要手续费的。任何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要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变更经营范围的表格,就可直接申请变更范围。但如果需要有前置条件的经营项目,必须事先办理好许可证。但如果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话,就需要几百元不等的花费。

四、营业执照更名多少钱

没有费用。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篇】增资税务变更

增资扩股则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在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的税务稽查中,均提出追缴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本文以一网上讨论案例为例,就增资扩股各环节涉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现行税法不明确及不完善之处,并比较美国税法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进而提出我国税法的完善建议。

1 案例事实

1.1 资本运作过程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决定对a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具体资本运作如下:

第一步:增资。2023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23年12月31日,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b基金持股10%。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4000万元。

第二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23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

第三步:变更折股。到了2023年初,a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1.2 征税处理意见

2023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23年至2023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2023年12月,在增资环节中,由于a有限公司原股东甲、乙二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减少。尽管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股权买卖行为,甲乙二人也未获得现金,但仍应从税法原则来说,应认定为甲、乙两股东向新增股东b基金转让了部分的“股权比例”。该两个自然人股东产生了税法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2023年1月,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而该部分资本公积并非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在折股后,却转为甲、乙两名自然人名下的股本,因此也计缴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的相应个人所得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684+171)万元。

2 涉税分析

2.1 增资环节

对老股东征税的理由及税款计算:

增资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一是老股东甲、乙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减少;二是老股东账面持有的权益发生了增加。也就是说,甲乙二人因为所持股权比例减少的而获得了超过了a公司原有账面按比例的权益(净资产)金额的财务对价。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对相应的差额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a有限公司增资前,甲乙二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对应所持有的公司权益金额分别为:

甲:8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3550)=1600万元

乙:20%×(实收资本450+未分配利润3550)= 400万元

第二步,在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到4000万元。但三个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也发生了变化:

甲:72%×(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2880万元

乙:18%×(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720万元

b:10%×(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400万元

评析:

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是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所支付的代价,a有限公司老股东得以分享b基金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也是以允许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为前提的,没有免费的午餐。

b基金认购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的实际金额是2000万元,这说明认购前a有限公司的市场价值是1.8亿元(2000÷10%-2000)。a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也许远远达不到1.8亿元,其中原因在于a有限公司存在隐性价值,这个隐性价值可能是a有限公司财产发生了溢价,或者积累了很好的商誉,总之,这个1.8亿元是b基金认可的a 有限公司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企业价值。

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低于1.8亿元,b基金不会同意付出2000万元代价仅获得占a有限公司10%比例的50万元出资额;如果a有限公司持续经营状态的市场价值高于1.8亿元,两个老股东则不会同意。

增资环节老股东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两个老股东是否因增资行为而实现了所得。增资前后,两个老股东在a有限公司的出资额都没有发生变化,但主张征税说的人认为两个老股东的投资比例发生变化,其享有企业权益的数额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前述分析,我们知道,在增值前企业老股东投资比例为100%,分享企业价值是1.8亿元,增资后,占投资比例为90%,分享企业价值也是1.8亿元(2×90%),也没有发生变化。

征税说以股权比例对应所有者权益来计算,这是错误的计算思路,未能考虑到企业没有体现在账面上的隐性价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老股东的个人财富也没有增加。计入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增加的是a有限公司市场价值,从理论上讲,由于加入了新股东b基金,这个市场价值的增加,假设立即清算的话,落实到老股东身上的价值和b基金没有入股前没有什么两样。既然两个老股东的个人财富没有实际的增加,所以也就谈不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

资本公积的1950万元是b基金分享a有限公司隐性价值的代价,那么在这一增资过程中,能否认为a有限公司的隐性价值实现了呢?笔者持否定意见,因为没有发生隐性价值转让等处置行为,对于a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值行为也构不上一起应税事件。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于类似情况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适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还是适用股份公司课税模式,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在合伙企业课税模式下,出现新股东入股,或者有老股东退股情形,税法上推定企业终止,需要进行财产清算和分派,对老股东按分派进行征税。注意这里是推定终止,按分派征税,不是按因股权稀释而减少的股权比例进行征税。

2.2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环节

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分析:

由于公司的资本公积可能是由不同股东以不同溢价规模投入产生,但在折股时却按照股权比例统一折股,因此会出现全体股东对该等溢价重新分配,并以新的股本份额的形式确定为各股东法定财产份额的经济事项。尽管在此之前,资本公积已经属于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资产,但毕竟尚未划分到各股东名下。所以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在折股这个关键的环节中,原有的以资本公积形式存在的共同共有资产变更为以股本份额形式存在的按份共有资产,由于股本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的法律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该等资产的权属性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投入资本溢价规模较小或者没有投入资本溢价的股东将获得明显的账面收益,应对该等收益计较个人所得税。

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等税款已经缴纳结清。但税务机关认为除上述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外,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还应就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万元,计缴个人所得税。

评析:

主管税务部门上述分析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则的。但分析角度笔者与主管税务部门略有不同。有限公司出资额代表着股东在有限公司的权益投资,这一出资额意味着有限公司清算时股东可以从公司剩余财产中取回的金额。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后,股东出资额增加了,假设公司清算,股东取回投资的金额是增资后的金额,而不再是增资前的金额,也就是说,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这一事件导致的资本增加,公司法与民法都是予以承认的,据此,可以认为转增行为导致了股东财富的直接增加。对于一项经济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结果,税法当然应该予以承认与认可,所以,转增行为在所得税法上毫无疑问地是一个应税事件。

主张不征税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下简称19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函)。

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89号函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文件限定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限公司权益是出资额,所以,严格按逻辑法学要求来解释的话,有限公司出资额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被排除在这两个文件之外。但是从价值法学对这两个文件进行解释的话,有限公司应纳入文件适用范围。

我国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得税法适用上几乎没做区别,不向美国税法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双重特征,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按合伙企业模式和股份公司模式课税。既然不顾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由选择课税模式,搞一刀切统一按股份公司课税模式,那么,溢价认购出资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也应比照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不予征税。这样解释,应该是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与价值目标的解释。

2.3 以净资产折股环节

网上讨论案例没有提及以净资产折股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应税事件,应课征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统称为股权,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毕竟在法律上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企业类型,所以,以净资产折股其实是以出资额换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于两种财产之间的交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就这一财产交换行为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征税的话,对于老股东来说,可能是一个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美国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美国税法将这种情况界定为以财产换取股份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课税模式下,以财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即换取公司股份,如果出资时财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该财产的计税基础,应就差额课征出资人的所得税。这是一般处理原则。为了不妨碍投资,美国税法第351节规定,如果出资人出资后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税法允许出资人作不确认所得处理,被投资企业承继原出资人持有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这一例外规定背后的逻辑是:投资的形式改变了,但投资的实质没有变。所以,对这类出资行为,暂时不予征税,作延迟征税处理。

结语

如果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是荒谬的,有悖我们早已公认的原则和常识,我们有理由检讨这些法律规则,探寻这部法律的立法意图和价值目标到底是什么,然后按照这个立法意图和价值目标去理解、解释与执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不应成为投资业发展与实体产业发展的障碍,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大家对增资扩股涉税政策的关注,及早完善出资涉税政策。

注:

文案例引自网上,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86957701019mzt.html

查阅美国税法第351条,请点击: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351

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美国税法上称为“不确认所得规则”,本文提及的《美国法典》第351条也属于不确认所得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函)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适用于批复的对象,不可以作为执法文书援引的法律依据。

【第4篇】股东变更跟税务有关系吗

对于我们企业来说,经营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很多人事或者是经营变动,那么产生了这些变动,我们应该如何变更呢

企业变更一般涉及三个方面,工商、税务、银行。

一、工商变更

先让变更相关人员进行工商身份认证,然后进行工商网登,网登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约号,选定具体去工商局现场交材料时间,最后领取新执照。(重要提示:1.监事、董事、经理信息变更,只需变更工商即可;2.公司名称变更需重新刻一套章,不包含法人章;3法人变更需重新刻法人章,并保留好工商给的名称变更通知书。4.工商信息变更完成后记得登录国家信用信息网进行信息公示)

二、税务变更

1.工商变更完成后,登录国家税务系统北京电子税务局官网,在网上进行税务信息变更,然后,需要股东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税务实名认证,并需要获取股东的实名认证的账号密码。

2.准备股东信息变更相关的材料(材料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决定转股日期时,可以提前看一下转股日期,这样可以节省部分成本,或者企业可以提前为转股进行打算,对公司的账务进行些调控。),并让股东进行签字(若为法人股则加盖公章)。

3.带着相关变更材料及公司股东相关证件去税务局进行转股,否则就仅仅是在网上进行了股东显示信息的变更,实质上税务的出资人还是原来的。(重要提示:1.股东变更,一定要去税务进行转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2.转股批复一定要留存,

下次转股的需要用到,一旦丢失将会影响之后转股)

三、银行变更

跟银行预约时间,带公司相关证件去银行进行变更,若变更了法人,需要新法人到场,并需要提供新老法人身份证原件。(重要提示:若变更了地址,银行想要开一般户,必须得先进行基本户地址变更)

若公司有特殊资质的,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证、演出经营许可证、商标等,但凡变更信息涉及证照上显示的信息,都要去相关部门进行变更,例如变更法人、地址,一旦进行了变更,这些特殊资质的证件也一定要进行变更,不然后期可能会导致证件不能使用,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公司股东进行变更,若怕变更出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以找专业工商代办公司办理!

【第5篇】税务变更地址及经营范围

信息报告类问题

我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税(费)种认定需要相应调整,如何操作?

答:如经营范围变动导致需增加或修改税(费)种认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根据企业情况提交税(费)种变更申请。

国际业务类问题

1.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无法申报,提示需要税费种认定,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提示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请按下列步骤操作:(1)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点击“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表”,查看是否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请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请直接进行下一步。(2)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申请添加“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备注”栏注明需添加的具体税种及有效期。待受理通过后,即可前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完成申报。

2.我用其他申报中的通用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征收品目只有知识产权,我如何选择信息系统服务呢?需要去税局柜台办理吗?

答: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中征收品目是根据您的有效的税(费)种认定信息带出的。如需添加,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申请添加“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备注”栏注明具体情况及税(费)种的有效期。

申报类问题

我公司开具的税率6%的发票有部分广告服务,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是填写含税收入还是不含税收入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第6篇】变更税务登记时间

“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23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23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23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23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23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23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23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23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23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23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23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23年2月征期内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23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23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23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23年4月征期内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第7篇】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公司注册完成后并不是一直不变的,也会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慢慢产生改变,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者也会因为一些情况变更经营范围。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个地方出现了变动,也会影响到其他的地方。如果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信息发生了更改,也需要进行税务方面的变更。

公司注册完成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那么,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怎样办理公司的税务变更呢?下面就由前海天盈财务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下面就是办理税务变更的具体操作流程:

1、提前整理好需要用到的资料文件,包括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的公章、股东会议决议、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纳税情况统计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到税务局领取税务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好里面的内容之后,签上法定负责人的签名,再提交到税务机关;

3、接收到专管员的通知之后,将公司近三年的所有财务报表提交到税务机关,专管员会根据流程进行核查;

4、带上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会给公司下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5、专管员会通知公司带着公司的资料档案到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税务的转出手续;

6、转出成功之后,公司需要带齐资料到新的税务局征管科办理税务的转入手续,然后到办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成功后会领取到新的税务登记证。

由此可见,变更税务登记的手续对于没有经验的老板来说是会有点复杂,所以很多老板为了提高效率,都会选择专业的深圳代办公司进行委托代理服务。

以上就是深圳公司注册完成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的相关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

【第8篇】三证合一税务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法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法人变更就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变化了,公司法人成立后,因为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按照法人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只要通过相应的变更登记,变更就会生效。但是在变更里面的合并于分立,因涉及到一个债务的问题,法律对其有强制性的限制。那么,法人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法人变更需要的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新法人身份证信息

3、新旧法人u盾或者个人数字证书

4、全体股东u盾或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第9篇】税务变更登记流程

公司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审查手续,否则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实际变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公告变更后,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部门批准的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及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副本。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副本。

(6)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城镇纳税人3份)。

(8)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个人两份;填写应纳税额变更)。

(9)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外经贸委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1)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财大人一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财税服务,包括南京公司注册、南京代理记账、税务筹划、知识产权代理、资质许可办理等企业。,多维度布局,如果您有财务、税务方面的需求,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第10篇】税务地址变更

很多人会说会计只要会计好,这是最基本的,事实上,工商、税务、会计是会计的综合素质,如果只是说会计是会计,那么你对会计有偏见和误解,合格的会计不仅了解会计税务局,甚至工商公司法也属性。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公司变更地址涉及的工商、税务问题。有人会问,变更地址不是很简单吗?

事实上,你可能只知道一件事,而不知道另一件事。变更地址分为区域变更和跨区域变更。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跨区域的变化。在这里,我将简单地谈谈区域的变化。区域的变化是在同一区域内发生的变化。

举个例子:

同区变更

一家企业从广州越秀区的一个地址变更到广州越秀区的另一个地址,这就是所谓的区域变更,那么如何做区域变更呢?

第一步是拿着公司营业执照证书的正副本、印章等原件到当地工商局填写信息变更。提交信息后,新地址营业执照将在3-7个工作日内出来。

第二步是拿着新的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变更。

跨区变更

一家企业从广州越秀区的地址变更到广州白云区的地址,这就是所谓的跨区域变更。这是非常困难和繁琐的。工商税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10个工作日。这几天你在干什么?

企业从广州越秀区到广州白云区,需要持营业执照到白云区工商局咨询公司从越秀区到白云区是否接受,白云区将根据企业信息确定是否接受,白云区收到接收信后,到越秀区工商局让他们把档案传到郑东新区,时间较长。

然后,过了一段时间,你需要搬到区工商局,问档案是否已经过来了。当你被告知档案过来时,你应该在你想搬进的工商局更改你的营业执照、印章和信息。信息提交后,新的营业执照将在5-7个工作日内颁发。到目前为止,工商部门已经完成,

步骤3:您持有新的营业执照到原税务局取消国家税务迁移,在国家税务大厅填写启动迁移注销表等7个工作日,您的公司信息将传递给管理员,管理员将检查您的账户查看您的报告问题企业应支付罚款,纳税,企业所得税,最后将出国税务通知。

第四步:到要迁入的地区进行国税备案,再进行正常申报做账。

第五步:取得国家税务事项通知后,到原地方税务局注销地方税务迁移或现在地方税务大厅启动,然后管理员检查您的账户、银行流量、报表、房屋租赁发票、注册资本印花税、印刷等。信息准备好后,地方税务局将在大约7个工作日内向您提交地方税务通知。

第六步:到要迁入的地税局备案地税,正常申报做账。

第七步:银行三方协议需要再次签署,以避免扣款或付款失败。

【第11篇】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最近,不少会计朋友咨询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咨询度较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为什么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时备注栏会显示“更正申报”字样?

答:纳税记录备注栏出现“更正申报”字样,是因为对申报信息进行了更正申报,所以纳税人开具该属期的纳税记录,就会在该笔信息的“备注”栏打印“更正申报”的字样。“更正申报”字样并不会对您开具的纳税记录造成任何影响。

2、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所得项目和我申报的项目不一致?

答:目前,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申报表时,是按所得项目小类填写的,但纳税记录打印时,是按照所得项目大类进行打印的。如您申报了“限售股转让所得”,但纳税记录上开具的会是“财产转让所得”。

3、自然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开具纳税记录?答: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您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特色应用】后选择“深圳市”,点击【纳税记录开具(2019)】(2019及以后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在线开具),选择开具年月时间,输入随机验证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系统支持跨年开具纳税记录,一天最多只能生成3次。纳税记录为pdf格式。打开pdf文件需要密码,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不足6位的,请在前面补0,若包含字母请大写。

二、个人所得税app

您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税】-【纳税记录开具】,选择开具年月起止,拖动滑块,点击【生成纳税记录】,点击刷新后显示制作成功,点击保存即可。

三、远程办

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自然人业务,在【证明办理】中选择【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办理。

四、办税服务厅

您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事项可以全市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若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携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哪可以下载安装?系统重装后如何恢复数据备份?

答:您可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在【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附用户手册)”。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若需要恢复数据备份,您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恢复设置】;

(2)点击“选择”按钮,选择您所设置的备份路径,选中您需要恢复的数据文件名,备份文件的格式如下:backup_all_alldbfile_日期序列号.dat,然后点击“打开”按钮;

(3)“恢复设置”的文件名显示为您需要恢复的文件名,下方显示这个文件以前备份的时间,点击“恢复”即可。

5、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提示投资者投资方经济性质异常,要如何处理?

答:①您可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变更投资方信息;

②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依次点击【我要办】-【远程办】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投资方信息维护】业务进行办理;

③到办税服务厅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点击【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信息。

6、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答:我市纳税人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选择在网上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也可以携带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网上申报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代理申报,也可以由投资人或业主自己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可由本单位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进入申报模块,点击左边工具栏的“预缴纳税申报”等进入相关申报缴款界面。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业主或投资人可以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登录界面,首次登录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相应的申报表填报。

注意: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四种方式办理税款缴款。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完成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扣缴税款,银联缴税、扫码缴税(包括支付宝扫码,微信扫码,云闪付)三种方式办理税款缴纳。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除网上申报方式外,您也可以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办理资料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8、新成立企业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提示“不存在该纳税人在该属期的税费种认定信息,请先认定”,应如何处理?

答:新企业首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前,需要进行扣缴个税登记,纳税人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管理-扣缴个税登记模块办理。

【第12篇】三证合一变更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三证合一是指将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现目前的三证合一正在向着多证合一发展。下面小编来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应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一是由“三证合一”向“多证合一”转变,彻底简化注册程序。

二是除企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类型也应实行“多证合一,一证一码”。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综上所述,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备案后,才可办理其他手续。法人的改变代表着纳税义务人发生改变。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3篇】法人变更后原税务问题

导读:相信很多投行民工都经历了股改过程中涉及所得税缴纳问题,因为股改过程纳税人并未收到现金流,股改却需掏出真金白银缴纳所得税,给发行人股东带来了沉重的税收负担。目前税法规则相互矛盾及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混乱。本文结合ipo实务案例,通过税法原理的分析,旨在为统一规范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提出建议,不当之处,望读者指正。

作者:投行小锤

编辑:大锤哥

前言: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上市,绝大多数企业上市的第一步就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改”)。有限责任公司股改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进行折股,对于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包括合伙企业股东的自然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现行税法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各地税务机关未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混乱,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增加了寻租空间,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一、ipo实务中的处理案例

ipo实务中,由于税法规则的模糊性导致不同地方税务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不同,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并未统一。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仅要求就自然人股东所对应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甚至要求就自然人股东对应的净资产扣除原注册资本后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局同意纳税人备案后分期缴纳。典型案例如下:

二、现行税法有关规定

目前,尚未有成文税法明确规定股改过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改最直接相关税法规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1月30日发布的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回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界一般按照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来理解执行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事项。但目前税法规则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未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下文所述法规条款限于篇幅未详细列出可自行参考法规原文)。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函发[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非股票发行溢价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所得转增股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的规定来看,显然否定了前述文件的适用条件,该文要求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收紧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政策,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严格执行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文关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三、税法原理分析

基于经审计净资产的不可分割性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属性,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应当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留存收益具有公司在经营中所创造的属性,所以,就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不存在留存收益科目,这也是目前ipo企业因股改而导致自然人股东须缴纳所得税的原因,即将留存收益调整至股本,视为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对待。同时,也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的问题。因此,股改时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我国税法有关留存收益转增的所得税政策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所得税税法理论-交易分解理论。该理论将一个整体交易从交易流程和结构分解为一些列紧随完成的子交易。

1、利润分配交易。企业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该分配中,股东视为收到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利润分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或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免税规定,可以免税。

2、再投资交易。股东将视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立即再投资到企业中,这个投资行为视为现金投资,不属于应税事件。

因此,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可以视为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再将分得的股息、红利投资到企业中,计入股本科目。

(二)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原理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资本公积转增的所得税处理规定体现了重要的税法原理,即所得实现理论。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或者股息、红利分配只能来源于企业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来源于资本公积(溢价),由于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度的要求,资本公积(溢价)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创造,不能采用“交易分解”理论来处理资本公积(溢价)转增。

从法律性质来看,资本公积(溢价)属于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本,尽管没有计入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但具有准资本的性质,这也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防止通过这种方式抽逃资本。

从税法上来看,股东投资后获得的对价是股权或股份,该等股权或股份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东实际投入的金额来确定,即是资本公积(溢价)部分的金额属于股权或股份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例如,股东对某企业溢价增资500万元,3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溢价)。在税法上,该股权的原值是500万元,而不是300万元。

因此,对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而言,从法律性质和税法属性来看,转增前后都属于资本或股权的原值或计税基础的一部分,转增可视为股东回收资本后再以同样的金额进行资本投入的交易,这也是股权的原值和计税基础不调整的原因所在,这也是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原理所在。

综上,个人认为,对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皆不确认所得,不调整股权原值和计税基础,不缴纳所得税。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转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中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因此,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仅仅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仅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的情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用前述政策。个人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并无本质区别,如果允许后者转增不确认应纳税所得,则前者不能因为组织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

第二,从政策的演变历史来看,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述的“股份制企业”是基于当时的认识,其本意应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第三条关于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从当时“股份”的定义来看属于“广义”股份的概念。

第三,从税法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皆构成持有股权或股份计税基础的一部分,我国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资本公积(溢价)转增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那么,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其本质的逻辑应当是一致的。

综上,个人认为在理解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时,应当考虑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及其本意,比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运用资本公积溢价(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的基本税法原理,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统一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来。

四、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

针对目前实务中股改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混乱局面和税法规则相互矛盾的问题,结合税法原理,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如下:

1、梳理相关税法规则,结合不同时期税法出台的背景,厘清相关规则专业术语的含义;

2、明确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以转增股本部分为限),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性质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包括股改)均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分步转增股本的,税法上可以明确转增顺序,可按先留存收益后资本公积(溢价)转增。对于留存收益未转增完的部分要做好备案,在后续转增过程中优先使用该部分留存收益转增;

5、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纳税人并没有现金流入,可考虑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本文参考雷霆所著《资本交易税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实务指引》一书,特此表示感谢。

【第14篇】变更税务登记证

财务小伙伴离职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不然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企业也要注意啦,企业不变更税务登记可能会受到处罚或错过税局的重要通知!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快捷完成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变更?以厦门电子税务局为例,快来和小五一起了解下吧。

no.1

【变更财务负责人】

第1步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第2步

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户)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将同时变更财务负责人其他信息”。

第3步

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若原无信息则为空),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哦,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将发送至“变更前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第4步

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no.2

【变更办税人员】

第1步

纳税人登陆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第2步

进入“办税人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在“办税人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可进行申请或下载凭证(下载申请表单)。

温馨提示:企业变更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已经受理通过的结果,同时可使用“查签”签收涉税文书!

以上便是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工信息变更的操作指南,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评论区交流。最后再次提醒!财务人员离职了,一定要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哈。

来源:厦门税务

【第15篇】股东变更税务流程

一、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1、经办人网上预约,个人u盾或者数字证书就可以预约了。   2、到工商局窗口领取纸质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3、填写变更表格、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行政章;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行政章;

4、 经办人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窗口提交资料。

5、领取变更通知书(如果有法人股权一起变更,那还需要更换营业执照)。

二、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行政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行政章)。

4、公章。

5、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如何才能公平合理的体现这个价格呢?方法通常有一下三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先处理完交税事宜,再做工商变更

为每个地方税局的要求会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基础资料,其他资料根据情况而定。一般需要:

1、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明转让价格)。

2、新、老股东会决议

3、新、老股东证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月报)

5、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税局领取)

6、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税局领取)

7、股权转让受让方声明(税局领取),

备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的只变更投资者,不需要做股权变更,不需要出具个税证明,涉及税款自行申报即可

工商变更完毕后,记得打印一份变更情况证明到税局处理一下股权变更备案

【第16篇】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变更

先看看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场景一:企业财务人员离职时,没有变更登记信息。

这种情况除了税务机关无法正确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外,对财务人员本身也有影响,特别是离职的单位如果已经转为非正常户,金三系统会限制你在其他单位进行实名注册,严重还会被列入黑名单。

场景二:企业联系信息与实际不符。

企业人员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不正确,税务机关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在企业未能正常申报缴纳税费的情况下,会面临转非正常户籍处罚的风险。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场景三: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不影响您后续业务办理,请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变更税务登记共有两个模块

01.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02.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可变更项目:

(1)纳税人名称;(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3)生产经营地址;(4)注册登记类型;(5)核算方式;(6)经营范围;(7)批准设立机关。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可变更项目:

(1)组织机构代码;(2)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3)开业设立日期;(4)生产经营期起和生产经营期止;(5)证照名称、证照号码;(6)注册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7)生产经营地邮政编码、联系方式;(8)从业人数和其中外籍人数;(9)单位性质;(10)网站网址;(11)适用会计制度;(12)财务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13)税务代理人纳税识别号、名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14)注册资本;(15)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16)总分机构类型;(17)纳税人所处街乡;(18)隶属关系;(19)投资总额;(20)国有控股类型;(21)国地管户类型代码;(22)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划;(23)企业管理层级编号;(24)企业所属集团。

来源: 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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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的有哪些资料(16篇)

很多第一次开公司的朋友,拿到营业执照后就以为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公司注册下来后,还有税务登记、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做哦!关于税务登记,作为老板的你,请务必了解!今天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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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变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