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变更公司股东需要哪些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公司股东需要哪些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变更公司股东需要哪些资料
大家好,近几年由于疫情的影响,工商业务从线下逐渐转变为线上办理。许多经营公司的朋友对自己公司变更的流程存在不了解,想要变更却又不知道怎么操作,下面就为大家讲解下工商变更的流程。
工商变更有哪些呢?大体分为公司名称变更,法人股东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变更中股东变更需要先进行税务变更才可以操作,注册资本降低,减资需要先公告说明,其他的变更操作就简单了。
以首都北京地区为例,线上首先打开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选择e窗通平台登录,选择机构登录,用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进入,选择变更业务就可以,按照页面内容选择自己要变更的业务,按要求填写资料就可以了,一般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办理完成。工商线上变更业务基本都是不收费的。想了解更多工商变更业务流程可以关注私信作者。
【第2篇】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股东变更则是一个很常见的事项。那么,股东变更要交税吗?答案是有,但具体数额要根据情况决定。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说说股东变更要交税吗这个问题。
股东变更就涉及到股权转让,那么双方就要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于转让股权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则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如果还是不太懂,接着看。
举例说明,假设现在有两个人a和b,a是股东,b是自然人,股东a把股权转让给b后退出公司。那么双方都要实际成交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也就是说如果你们成交的价格是10万元,则双方都需要缴纳50元的印花税,共计100元。
另外,如果出售股权的a转让的金额大于初始投资数额的,则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者等于初始投资数额的,则不需要。
还是接着上面的例子,a转让股权成交额是10万,但是他当时投资只用了6万元,则需要缴纳4万元的20%,也就是8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如果你在转让过程中产生了其他费用,比如挂牌支付了交易费5000元,那么这5000元是不能减去后再算个人所得税的。
【第3篇】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流程
对于创业者来说,都希望注册公司经营后能够快速地上轨道。那么怎样能算成功呢,当然是经营的行业和发展模式等被风投看好,获得融资等。别人投资进来,自然是希望获得公司的股权。那么,这时候就要根据投资额来分配股权,然后作股权变更。那么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如何办理呢?下面源沅财管为大家详细讲解分析。
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办理流程还是相对简单的,只需按照以下顺序办理即可。①到公司归属地的工商市场监督部门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②根据表格填写内容后加盖企业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执照正副本到工商现场递交;③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变更税务登记证;⑤变更银行信息。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虽然简单,但变更过程需要注意这几个细节。首先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能否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一、旧的公司章程;二、新的公司章程;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公章;五、各股东身份证;六、变更申请书(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七、出资人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八、公司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九、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十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以上是对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如何办理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除此之外,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前还需要注意这两点;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虽然简单,但需要注意的细节还是很多。如果想要高效快捷的办理成功,可以交给正规专业的代办机构去办理。
【第4篇】公司股东变更要多久
1.乾景园林(603778.sh)共同控股股东回全福、杨静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自11月8日起停牌
1.2碳元科技(603133.sh)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11月8日起停牌
1.2*st银亿(000981.sz)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1月8日停牌一天
2.东南电子(301359.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2.1欣灵电气(301388.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3.天元宠物(301335.sz)ipo定价49.9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3.1鼎泰高科(301377.sz)ipo定价22.8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4.*st博天(603603.sh):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5.盾安环境(002011.sz)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1立讯精密(002475.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2浙江新能(600032.sh)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3福莱新材(605488.sh)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4达安基因(002030.sz)参股公司安杰思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审核通过
5.5青松建化(600425.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6三维股份(603033.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7保龄宝(002286.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8证监会:先导智能(300450.sz)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申请已获接收材料
6.旭升股份(603305.sh)新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将于11月11日启用
7.中坚科技(002779.sz)控股股东中坚机电终止协议转让事项
7.1美达股份(000782.sz):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第5篇】企业法人股东变更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6篇】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手续
公司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其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自然人,其以公司名义做出的行为是要公司承担法定责任的,公司的荣辱兴衰可谓是直接与其挂钩,其责任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当法人代表出现变化需要变更的时候,最好尽快能够作出反应。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法人变更那些事,手把手教你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流程。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法人变更?
1、法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无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2、法人辞职,或者岗位调动
3、法人死亡,或因为过失被免职
4、公司转让/合并
5、股东会决议
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5、公司公章
法人变更流程是什么?
1、登陆北京工商局官网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我的业务,选择自己公司类型,点击变更。填写公司信息,选择变更法人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填写完成提交人工审核。
2、变更登记
审核通过后变更进行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需要填写的材料有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信息
3、约号交件
名称审核通过后,可预约相应工商局或工商所办理交件时间
4、现场交件办理
提交上述材料去预约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办理。
5、领取营业执照
6、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税务局办理)
7、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法人股东变更流程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7篇】股份公司变更股东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 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呢,下面就让 企帮帮 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企帮帮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8篇】股东死亡股权变更手续
大家好,我是李律师。今天说说继承公司股权的有关事情。
现在很多影视剧,关于年轻主角拥有巨额财富的背景,大约百分之九十九都设定为继承遗产而来的,其中百分之八十都设定为继承的是大公司股权,并且因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纠纷,于是爱呀恨呀情呀仇呀引起的曲折揪人心、悲惨戳泪点故事情节,就此一集接连一集地上演了。
当然影视剧不是为宣讲法律制作的,并且涉及法律知识也是很浅显的,我要讲的继承公司股权是法律常识,没有故事情节,相比影视剧枯燥一些,但是具有平息现实世界中继承纠纷的依据作用,说不定哪一天有谁能够用得上。
因为自然人股东是有生命的活体,当他因年龄、疾病、意外等情况死亡,而此时他持有公司的股权,就产生了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问题,也是股东变化的情形之一。
这与投资性质的原始取得股权不同,也与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不同,继承股权与受让、受赠、公司合并取得股权一样,都是继受取得股权的方式(详见公司成立章节的相关内容)。
继承股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继承关系,因为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还要继承关于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的身份关系,所以股权反映出来的财产和关系,是继承的两大部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是可以单独分割的财产,而是与其他股东按份共有的财产,并且也不是建筑物、现金之类的有形财产,而是通过评估能够确认价值及收益的无形财产。
2、与被继承的遗产密不可分的是股东资格和地位,是已经由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所确定的权利和权力,但并不是自然延续和变更到继承人身上的,就像亲王的世袭罔替,可以由嫡长子继承爵位,但不一定能够位列朝堂之上讨论国家大事。
那么对于股权的继承,应当考虑的基本问题和程序如下:
首先,我们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谁是继承人、继承人对包括股权在内的遗产继承情况如何。因为继承法律规定是民法范围的话题,内容很多,我在此不再过多讲解了。
其次,我们看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后对股权继承的约定,如果继承股权的同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那么继承人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可以继承股东地位例如董事,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继承人成为董事就是例行程序了;如果不能继承董事地位,则继承人就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程序表决能否担任董事,如果幸福地进入董事行列,则需要通过董事会选举能否担任董事长。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不能继承,则继承人就不要幻想着在公司担任董事或者董事长的耀眼职位了,继承人能够获得的是经过评估的公司股权价值财产,由公司或者受让相关股权的股东出资购买,支付转让款给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果离世股东的股权转归出资购买的股东,关于其能否担任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的身份,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当然,如果出资购买的股东本来就是董事长,此举只是锦上添花而已。
最后,我们还要看其他股东的意见,这主要是指继承人不能继承股权时,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怎么受让股权的情形。
一般原则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确定购买人,或者是某个股东,或者是某些股东,或者是公司,当然也可以提前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9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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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业务背景
二、股东变更办理流程
三、股东变更需签署的文件
四、股东变更完成后获得的文件
一、业务背景
大部分国内企业在搭建境外企业架构(包括vie架构)时,都会优先选择bvi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有几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1. bvi公司的股东进入退出非常方便,股东退出时无需当地政府批准,办理效率极高,股份变更也基本没有税费(香港公司税率低,但其股东变更也有0.26%的印花税率),公司也无需向bvi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2. bvi当地金融政策完善,金融开放程度高,非常适合引入一些外币基金,可以使用优先股认购权等金融工具。
3. bvi公司股东信息保密程度高,虽然《bvi商业公司法(修订)》(2022)中提出bvi公司的董事信息可被公众付费查阅部分信息,但公众仍无法查阅股东信息。
以上几个优势使得bvi公司非常适合搭建持股平台、境外投资平台以及美元基金,目前国内注册bvi公司也较为容易,无需出境一周内即可出证。
在注册完bvi公司并搭建好持股平台后,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会不断有新股东的进入和老股东的退出,此时需要做好bvi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备案工作(新的股东名册rom须15日内在法定注册代理人处备存),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bvi公司股东变更的实操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
二、股东变更办理流程
bvi公司股东变更是指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把现有bvi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新的股东或直接增发给新股东,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bvi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如下:
1. 确定股东的变更信息,告知具体如何转让,并签署变更股东确认书;
2. 提供新股东的身份、地址证明文件,进行kyc尽调;
注意:
若股东是一家法团公司,除提供公司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司股权架构图,标注每层股东的持股比例,追溯至个人股东;若股东为上市公司,则可披露到上市公司,并注明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
同时需确定公司最终的实际受益人,如实际受益人占股比例超过10%,则需提供受益人个人的kyc,个人证件和最近三个月的住址证明,并做核证。
3. 签署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文书、董事会决议和股票证书等。
4. 将上述准备好的文递交法定注册代理人进行变更,并对新股东信息备案,请注意新的股东名册rom须在15日内备存,逾期将会有罚款。
5. bvi公司股权变更完毕,领取最新的股东名册rom和股票证书(文件样例见下文)。
办理时间:
股权变更文件签署后,3-5个工作日完成。
三、股东变更需签署的文件
bvi公司变更股东时,需要董事和股东签署以下文件:
1. bvi公司转让文书 share transfer / instrument of transfer,由公司股东和新股东签署,也可能需要董事及见证人签署(视转让文书内容需求),样例如下图(每家代理人、律所出具的文书格式可能都不相同)。
(bvi公司转让文书样例)
2. 董事决议 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由公司董事签署,样例如下图。
(董事决议样例)
3. 股票证书 share certificate(由公司董事签署),样例如下图。
(股票证书样例)
以上文件中的公司转让文书和董事决议可由公司内部自行出具,也可委任我司出具。
四、股东变更完成后获得的文件
bvi公司股东变更完成后将获得以下文件:
1. 更新后的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rom)/ share register)
(股东名册样例)
2. 更新后的股票证书(share certificate)
(股票证书样例)
3. 已签字并备案的股东变更文件
见上文提及的公司转股中签署的文件(转让文书和董事决议等)
4. 可申请出具最新的董事在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
bvi公司变更股东后,如有需要可向法定注册代理人申请出具最新的董事在职证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该文件上会体现公司最新的股东信息,样例如下图。
注:向法定注册代理人申请董事在职证明需单独付费。
(董事在职证明样例)
以上就是bvi公司变更股东的实操指南,供您参考。
【第10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费用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联知识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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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
佛山公司股权变更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一般需要1个月时间,就算快也要半个月时间,具体看是哪个镇街的执照!因为税务这一块比较久的。很多人都会问,有没有快一点的办理方式呢?因为时间太久了。实话告诉你吧,其实有些镇街的办理速度是很快的,半个月左右就可以办结。
办理佛山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1、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
3、新、旧章程;
4、股东会决议;
5、全体新、旧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6、新的任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7、上一年年度、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
9、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12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久
公司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那么在南宁,公司进行更名需要几天时间呢?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名要花的时间大概是3~5个工作日,不过具体的也得按照实际情况来,比如说,你选的名字在核名的时候一直没办法通过,那么就要一直起名字,一直到核名通过,才能接着进行变更的。
下面是小金整理的关于公司变更名称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仅供参考喔!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所需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4. 公司新的名字以及核名通知书;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流程
1. 准备好3~5个新的公司名字进行核名;
2. 核名通过后会拿到核名通知书;
3. 准备好核名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4. 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得到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在变更之后,也别忘了这些内容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一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
第二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第三个,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税务登记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四个,如果公司名下有商标,商标也要记得及时变更,如果公司名下有食品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等,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更名需要几天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3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办理手续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东变更,比如公司有2个股东,更换其中一个,进行股权的更换的一个行为。那么,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的?
一、公司股东更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z原件,股东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
股权变更
二、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准备(一)所需要的的材料;
2、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送审,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第14篇】公司股东怎么变更
随着公司的经营,企业总是会存在人来人去,公司的股东亦是如此。因此公司也就发生了股权的转让,不过公司的股权转让也是有严格的限定的,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资料变更才行,那么公司的股东变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
1、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需要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字。如果涉及的股权转让,那么需要公司的股东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的转让,如果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就没有必要。
3、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也就是注明现如今公司的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
4、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公章);
5、公司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如果是企业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则提交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等等。
6、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也就是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内容修改。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果是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去办理变更事项的话,还需要提交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委托书要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注:以上各项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公司股东变更需要的一些资料了,对于公司股东变更来说,一般主要是有三种,一种为公司的内部股东的转换,一种为公司的外部的股东转换,一种是公司股东职务的转换,这三种不同的股东转换在转换时都一些不同的区别,各位朋友也是需要注意一下。
【第15篇】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
作为一家a股上市银行,厦门银行第一大股东或发生变化。
根据厦门银行3月3日晚间发布的公告,该行于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厦门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根据要求,厦门市财政局持有的厦门银行约4.8亿股股份将全部划给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本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变。”
来源:厦门银行公告
行长助手注意到,截至3月3日,厦门银行股价报收于6.75元/股。以该收盘价计算,上述约4.8亿股股份的市值约为32.40亿元。根据此前厦门银行2023年半年报披露的信息,4.8亿股股份对应的对厦门银行的持股比例约为18.19%。
来源:厦门银行2023年半年报
作为此次有望成为厦门银行第一大股东的金圆集团,其官网信息显示,作为厦门市委、市政府组建,市财政局为唯一出资人的市属国有金融控股集团,金圆集团自2023年7月28日成立以来,不断推动金融创新、全国布局,业务领域涵盖金融服务、产业投资、片区开发等板块,集团连续6年获得“aaa”最高信用评级,拥有厦门唯一信托法人厦门国际信托、全国首家两岸合资证券公司金圆统一证券、全国首家两岸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金美信消费金融、福建首家两岸合资公募基金公司圆信永丰等一行两会金融牌照,以及厦门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厦门创投、福建省最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厦门市融资担保、厦门市首家经银监会备案的地方amc厦门资管、区域金融要素市场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金融牌照。
资料显示,厦门银行成立于1996年,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福建省首家上市城商行。根据该行今年初发布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截至2023年末,该行总资产为3293.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1%,后者同比下滑7bps。在盈利能力方面,2023年,厦门银行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62亿元,同比增长18.65%。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范辉 丁丹
【第16篇】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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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设监事会合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样本:开业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于年月在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的股东于会议召开日①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②,占总股数%。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二、选举、、为公司董事会董事。③④
三、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由于公司尚未设立登记,暂缺职工监事名,待公司成立后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⑤
四、同意设立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⑥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弃权的,占总股数%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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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为15日。
②如果有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写明委托情况,并附委托书。
③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④章程约定董事长由股东委派的,此处增加一款“委派___________为董事长”。
⑤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且必须有不少于1/3的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和选举方式由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⑥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