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股权变更纠纷律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变更纠纷律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股权变更纠纷律师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刘二,女,汉族,19 年 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 ,住山水市水东路3号00楼003号,手机号码:1851.
申请事项:
1、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万元自2023年8月25日起计,其中8万元自2023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申请理由:
刘二诉李四、河南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因在起诉立案时第二笔款项8万元并未过履行期,《退股协议书》约定剩余8万元于2023年8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现该笔款项已过履行期限,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请变更诉讼请求,望予以准许。
此致
山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原告诉请判令 0、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 0 万元自 0000 年 8 月 05 日起计,其中8万元自0000 年 8 月 05 日起,按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0、被告李四向原告刘二支付违约 6000 元;3、被告李四继续履行《退股协议书》、协助第三人与原告办理工商变更股权登记手续;0、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李四承担。
被告答辩称,双方签订《退股协议书》,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 050 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双方自 0000年 8 月 00 日签订该《退股协议书》,此时被告李四及本案第三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原告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股东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此事。在原告明知自己未实缴出资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明知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依然要求被告与之签订该协议,明显是为逃避未来可能存在的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在该《退股协议书》第二条显示,原告对第三人的巨额债务是知情的,也可以看出其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应当认定该《退股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负有支付股权收购款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所以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0000 年 8 月 00 日,原告刘二(甲方)、被告李四(乙方)及第三人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退股协议书》约定:以上甲、乙双方均为丙方的股东。甲方按乙方要求退出在丙方全部股权(甲方用牛清锋知识产权入股,比例占丙方全部股权的 05%),由乙方全部收购。乙方负责通知、召开丙方的其他股东全部参与的股东会,以形成对甲方退股由乙方收购一事不持异议的决议。0、甲方原在丙方用知识产权入股,占公司 05%的股权由乙方全部收购。乙方再次重申:甲方已不欠丙方任何钱款,也不欠乙方及其配偶个人任何钱款,更不欠乙方以任何公司名义经营期间的欠款,同时不承担丙方任何债务。0、乙方愿意以人民币拾万元价格收购甲方在丙方全部股权。本协议签订前,乙方称丙方现有资产0869.5085 万元,其中负债 00359.9598 万元。为此,乙方需为甲方出具丙方的资产及负债书面资料,财务资料由丙方财务盖章以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自愿先以现方式向甲方支付收购款贰万元,剩余捌万元收购款为甲方出具欠款手续, 并于 0000 年 8 月 00 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配合乙方、丙方完成工商变更工作,否则将视为甲方违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若乙方剩余收购款到期未付,应向甲方支付收购价 00 万元的 30%的违约。合同落款甲、乙、丙处分别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退股协议书》约定的 00 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至今未付,《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原告仍为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占股 00%。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退股协议书》,实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染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00 万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确认的《退股协议书》予以佐证,被告辩称依据民法典第050 条规定,该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院认为,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是《退股协议书》中的行为人,被告是相对人,被告未举证证明与原告签订该协议是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亦未举证该协议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且被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署本案协议时,已清楚协议的内容,亦清楚知晓其签署上述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并应按《退股协议书》约定,协助原告与第三人办理工商变更股权登记手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经审查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 6000 元,因案涉《退股协议书》约定“若乙方剩余收购款到期未付,应向甲方支付收购价 00 万元的 30%的违约”,该约定过高,原告自愿按 6000元予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相应证据,且双方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向原告刘二支付股权转让款 00 万元及利息(其中 0 万元自 0000 年 8 月 05 日起,其中 8 万元自 0000年 8 月 05 日起,均按照判决生效之日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刘二违约 6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刘二与第三人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四、驳回原告刘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2篇】小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在公司的运营中是一件挺常见的事情了,有小伙伴问小金:在南宁,小公司怎么进行股权变更呢?
股权变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称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称为外部股权转让。但不论是哪一种变更,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才能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股权变更,你还得知道这些!
第一点,股权的各项权利是不可以分开转让的,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第二点,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点,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南宁小公司怎么进行股权变更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3篇】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变更
近几年是全民创业的时代,很多大大小小的公司都冒出了头,而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01
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02
手续和流程
1、首先,要进行公司的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份额进行评析。同时对于受让人的资格要进行合理审查,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2、其次,需要去到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相应窗口申领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3、再次,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信息后打印受理通知书。
4、最后,获取审批决定书,即《营业执照》。
03
注意的事项
1、确定公司股权转让后新老股东信息,提交变更后提交新的公司章程;
2、股权变更不仅在工商部门登记,还在税务部门变更。只有两者都办理成功,才能真正完成股权转让;
3、进行税股转让时注意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盈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取决于转让股东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但如果公司亏损,则无需纳税,提交相关申请即可进行变更;
4、转让股权时,最好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最好附上债权债务协议,以避免一些风险问题,从而保证股权转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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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深圳公司股权变更
深圳市从2023年6月18日起,股权转让变更前需要先申报税务,申报税务后需要三个自然日同步到工商,政策如下:
如果不先进行申报税务,在工商填写变更申报时会弹出预警信息,需要完成申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办理变更,比如下图:
股转税务申报网上流程来了
1、电脑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首次登录需要先“实名登录”增加企业,然后选择“申报密码登录”。
3、登录后先需要做人员采集,报送股权转让方人员信息。
4、打开“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
5、选择转让方人员填写收入,根据实际收入填写,下图中1元仅为示范;填写完成后保存,再返回。
6、附表填写-个人股东转让信息表-填写完成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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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8、申报成功
申报成功后等三个自然日,税务申报同步到工商局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股权变更了。
税务网上如果申报后,在后期工商变更时还是弹出预警,可能是税务申报过程填写的信息或时间错误,税务也可以预约去现场申报的。
文章来源于:企企办 原创
【第5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从字面意思来讲其实就是一个股东不想控制自己名下的公司,以低价、高价、平价等方式将自己所持股份进行转让,这种方式其实就是股权转让。
有的老板会这样想:
老板a:变更股权,不就是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吗?这有什么难的,变更个法人不就完了。
老板b:我公司法人只有一个,股权变更业务不存在。
对于没有办理过转股的老板,都认为股权转让非常简单,但实际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首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愿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
一般公司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时会被误认为股权转让就是法人变更,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变更。
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有:
1.出售股权;
2.以股权抵偿债务;
3.公司回购股权;
4.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5.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转让的难点就是纳税,确认收入以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确认收入这一项工作尤为重要。
只要满足以下3点,就要确认转让收入。
1、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1、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
转让股权时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真的不行了,目前工商税务数据已经实现无缝式对接,而且后续将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
2、友情价转让,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
我们关系好,友情价格转让给你吧!平价转让股权,不存在溢价,也不存在涉税问题,你真的想多了!税务局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友情价转让税款一分也别想逃。
3、阴阳合同
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低价转让合同提交给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
4、制造虚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5、虚假评估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第6篇】公司变更股权流程
一、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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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股份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注册
1. 核名 找三到五自己喜欢的名字 并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股东确定
3. 经营范围 自己需要经营的范围
4. 注册资金 确定认缴的资金额度
5. 注册地址 确定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地产证明复印件
核名时,这个公司名称是预先核准的,但是不代表网登时一定能通过,如果不行,就需要变更公司名称,重新注册,所以要做好这个心里准备,非常规能解决一些名称问题,但是需要费用
住所证明,个人产权的房主签字、物业产权的,盖物业的章
1、公司名字,在名称这里,是比较麻烦的一个点,因为对于名称审核时会有一些禁止使用、容易造成误解、已设立名称重复等的问题,所以建议企业提前多想几个想要的名称,从而增加审核通过的概率
2、注册资金、人员的职位、经营事项需要有的经营范围等信息
3、人员要不少于2人 担任法人和监事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4、股东信息
5、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
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8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9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
在公司长期的经营期间,公司难免会扩大规模,有投资人入股我们公司,这个是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工商的股权转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杭州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话,我们需要去两个部门,首先需要进行税务的股东情况变更,然后在进行工商的变更。
一税务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股东情况变更表3份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
7)还有最新的利润表和负债表
8)股转放身份证原件
签好字盖好章,拿到税务进行变更。这样税务会给咱们的股东情况变更表盖个章,我们拿到这个就可以去工商进行变更了。
二工商
上详细流程gogogo,开始上图
一进入政务网,找到我要开办企业
二登录个人用户(这个流程咱们就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好啦)
三我要变更备案
四企业变更登记
五登录可以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登录
六选择相应的变更业务
其余的就按提示操作就可以啦,但是有一点要记住所有带*的都要填写上哦。填写完成后就可以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咱们就可以换执照啦。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完成变更之后税务也要更新下哈。如果中间有什么不会的问题可以随时给小编留言哦
【第10篇】个人独资企业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领域是一个十分常见的行为,现在就给大家详细分享一下股权变更的业务流程及中间的注意事项吧。
一、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这可能是股东们最关心的问题)
股权变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称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称为外部股权转让。
变更时要交两种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1、所得税:根据转让方对象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简单来说,当转让方是个人,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税费依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规定。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双方应按照产权转移书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这个转让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
如何才能公平合理地体现这个价格呢?
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二、股权变更流程
股权转让先变更工商还是税务呢?
1、现在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先处理完交税事宜,再做工商变更。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转让方)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需要登录自然人税务电子局申报)。
3、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三、股权变更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因为每个地方税局的要求会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基础资料,其他资料根据情况而定哦。
1、股权转让协议(需注明转让价格);
2、新、老股东会决议;
3、新、老股东证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月报);
5、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税局领取);
6、股权变更税源信息登记表(税局领取);
7、股权转让受让方声明(税局领取),请在空白处注明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土地、房产转让;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的只变更投资者,不需要做股权变更,不需要出具个税证明,涉及税款自行申报即可。
工商变更完毕后,记得打印一份变更情况证明到税局处理一下股权变更备案。
以上就是股权变更的全部过程,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号提供工商财税服务,关注获取税收优惠政策、免费咨询服务,如有问题欢迎留言评论~
【第11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12篇】股权变更前比例怎么填
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怎么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按照公式为本出资人出资金额÷企业注册资本总金额*100%,这个情况属于单一元素来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而如果企业是多元素来计算股权比例,则出资比例只占其中一部分,股权比例要将资本以及其它因素进行量化后进行重新估算比例。
相信不少人,都在想创业,而现代社会的创业并不容易,单靠自己是很难取得创业的成功。于是,就需要进行合作,而合作,就涉及到投资和股权的细节性架构,关系到出资和股权的归属问题。
我们该如何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相信是很多人特别关心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遇到这种实际问题,很难进行确认计算。
这里,笔者,要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企业成立之初,合作方都比较单一,就是用钱来组建一家公司,这个时候,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比较好计算,两者基本就是一回事。
也就是说多方合作,只要大家一起出钱,大家就都按照大家出了多少钱来进行出资和分配股权的。
比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甲出资人或股东出资49万,则甲出资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49/100*100%=49%,甲就成为了股东,在未来享受分红的比例就是未分配利润为49%,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投票权的权重为49%。而乙,出资51万,占比为51%,就属于大股东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创业企业需要的元素比较多,比如,企业涉及到资金、技术、资源等多种重要的元素,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权重化计算。
假设,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投资资金20万,乙出技术,丙出资源,因为丙有大量的人脉和客户资源关系等。
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以出资比例来进行计算股权,而是以公司复合元素按照权重进行核算股权比例。这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里面体现出来,将技术和资源进行现金折算,体现在股权比例当中。
假设三方达成一致,直接将乙出技术占比为30%,而将丙的资源占比为50%,也就是说甲出资金比例为20%,这个时候三方加起来股权总比例,刚好100%。而实际上,乙和丙是没有出资金的,在资金占比上为零,但是通过其他形式折算成了股权,将技术和资源直接折算成资金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比这种股权更为复杂,以各种形式入股公司,不需要出资的非常多,这个时候,出资比例不能代表股权,股权比例不能代表出资比例。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公式=实际出资金额+虚拟出资金额;股权比例计算公式=出资权重*实际资金+其他要素权重*估算资金。
简单地说,在比较单一的环境里,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一致的,而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带有权重和参数的设置,比较多元,设计比较复杂,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会完全等同。
【第13篇】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4篇】公司股权变更费用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3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
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
违约责任约定,等等。
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3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施某和费某二人的理由是:他们代潘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潘某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56400元,所以在第二期款项中扣除了代缴税金额。
经相关证据显示,确有以潘某为纳税义务人、金额为564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确实有税务机关从a公司的账户扣收税款56400元的记录。代缴税的情况显然是属实的。
但是,这个情况,好像并不在潘某原来的预期之内。潘某认为施某和费某二人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上显示的转让金额支付给原告潘某。
实质上,潘某是不认可自己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潘某的主要理由有2条:
潘某投入a公司的资金有30多万,所以以28万元转出股权,不存在溢价,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税,是因为两被告未规范做账导致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买受方承担,那么,即便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也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未明确约定由两被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进行了协商明确,或双方间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并且两被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已经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费,故原告主张税费由两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潘某持股期间a公司工商登记的潘某持股比例为40%,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主张向a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部分被计入股东投资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收取该笔个人所得税,系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事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核税不当。……
就这个案件,来分析一下,看看从中可以学到什么经营和教训。
首先,潘某投入公司的资金据称有30多万,这从经验上来推测是有可能的。但是,和相当多的公司的大股东类似,都没有把这些资金从法律上“转换”为注册资本或者资本金性质。
通常的情况下,我都建议股东在投入资金之前要明确资金性质,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资本金。是借款的话,就应当与公司签订合规的借款合同。假如是资本金的话,原则上应当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潘某没有及时把投入的资金转换定性,也是造成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注册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原值”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产生了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内容上,潘某把关不足,所谓“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的表述,并不能够涵盖转让方溢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潘某很可能是认为不应当有个税产生所以忽视了对协议条款的审查。
上面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认知和操作习惯的问题,即在平时忽视那些看上去没什么用的法律管理习惯,以为这样操作比较自由,其实,暗暗给自己套了许多的绳索而不自知。
【第15篇】公司股权变更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甲方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为【】%,股东xx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为【】%。
2、现因目标公司流动资金困难,甲方拟将目标公司部分认缴出资及股权转让给乙方。
3、股东xx已声明同意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受让该股权。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际为目标公司股东,有权或已经取得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转让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处置权,并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三人权益,亦不存在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法调查程序等,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对其股权、权益的占有和处置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若发生上述相关权属问题,甲方保证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解决完毕所有障碍,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甲方消除目标公司存在任何资不抵债及其他导致解散或清算之情形,亦未申请或被申请启动任何解散、清算或破产程序,不涉及任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3.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对其资产及资质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不存在任何违法取得或使用之情形,并且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所有资产及资质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手续等);目标公司所有资产均处于良好维护、运营及修缮状态,但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不在此限;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情形,亦不存在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不存在遭到任何未披露的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风险。
4.甲方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5.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声誉、前景、正常经营、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6.甲方保证本协议签订日之前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任何担保行为。
第四条 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
1.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生效至股权交割日(工商登记变更)前,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
1.甲方应善意行使其目标公司股东权利,除目标公司日常管理开支及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外,目标公司不得新增任何债务及任何担保,否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不得对其享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2.过渡期内因目标公司正常业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该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参考。
【第16篇】公司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一、股东股权变更是否要交税
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
1.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股东会多数决议对股东有效。在一间公司中,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通过的多数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乃至员工,都是有效,只要决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都应该予以遵循。
就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而言,常见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同意。
2、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的全其他股东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不管是那种情形,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或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决议发生后,就已经发生效力了,不管是转让股权的股权,还是其他股东,要是不执行决议的,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如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