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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16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17:27:08 查看人数:83

【导语】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16篇)

【第1篇】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设监事会合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样本:开业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于年月在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的股东于会议召开日①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②,占总股数%。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二、选举、、为公司董事会董事。③④

三、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由于公司尚未设立登记,暂缺职工监事名,待公司成立后通过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⑤

四、同意设立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⑥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

弃权的,占总股数%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①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为15日。

②如果有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在决议中注明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写明委托情况,并附委托书。

③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④章程约定董事长由股东委派的,此处增加一款“委派___________为董事长”。

⑤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且必须有不少于1/3的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和选举方式由章程规定)。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⑥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2篇】上海公司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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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开曼公司股权变更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关于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的生效判决引起了市场的特别关注(2018京03民终13487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与蒲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其认为'在湖南电广传媒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对拟购买的资产即掌阔传媒公司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但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这一结论和大家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普遍认知不同,这也算是国内首例不认可vie架构下境外公司股东权利的生效判决。

时下,在上市或者并购等资本运作时,股份代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但因股东隐瞒代持、虚假陈述造成上市或者并购不能成功的例子,倒是并不常见。

这一判决,引起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类vie创业公司的广泛思考。公开资料显示,蒲某的隐瞒让上市公司错失收购的先机,且浪费大量管理成本及交易费用。然而蒲某却不构成任何违规,且不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吃的亏该找谁呢?

继而人们不禁要问,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股权归属究竟要不要披露?如果在资本运作时,代持的股份要不要披露?这一判决对以后的涉及vie架构公司的上市,特别是科创板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案件的前世今生

这是一桩旧案。2023年11月,掌阔传媒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23年10月,经过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的方式,掌阔传媒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5万元。

同一时期,掌阔传媒搭建vie架构。此后,掌阔传媒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23年9月,股东蒲某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智德创新公司、郭某等。蒲某系智德创新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创新99.9%股权。

这一年,掌阔科技寻求上市公司并购机会,由于其出色的经营和行业地位,获得了a股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青睐,拟以估值13亿人民币现金加股票方式购买80%的北京掌阔股份,同时拆除vie架构。

根据公告显示,2023年掌阔科技获得了湖南电广传媒的2亿8千万的第一次增资,湖南电广传媒因而持有掌阔科技21%左右的股权。

此次交易中,监管机构曾出具了质询,掌阔传媒的各方股东做过一份这样的陈述:乙方以及掌阔传媒公司所提供的的掌阔传媒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以及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并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2023年11月,湖南电广拟通过发行股份以及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10.4亿元的总价款收购掌阔传媒公司80%的股权。各方出具的报告与上述情况一致。

本来各项事项稳步推进,但事与愿违。

在2023年湖南电广对北京掌阔科技的并购期间,持有大量股份的蒲某并未对自己所做代持安排做任何披露,同时,对被其代持股份的好友完全隐瞒并购交易。几位蒲某好友一怒将蒲某和掌阔科技告上了法庭,并举报至中国证监会。在起诉书中,其好友请求确认自己在北京掌阔科技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请求蒲某向掌阔科技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由于其好友向证监会的举报,导致湖南电广传媒对于北京掌阔的并购交易严重受挫。

而且,经过此番事件,掌阔科技的收购越来越难以成行,因为股权有争议,市场环境也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

面对此种局面,北京掌阔科技的包括许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无奈将蒲某起诉,向其索赔几亿元的损失。

许某的诉讼理由

许某是掌阔科技的股东之一,其诉求是智德创新公司、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要赔偿1017.88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没有判蒲某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了智德创新公司与蒲易既未违法法定披露业务,也未违反合同约定德披露业务,在许某看来,与证监会的规定直接矛盾,也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通例的交易规则和披露规则相悖。

其次,一审法院以王某、方某所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股权已经被蒲某回购为由,认定蒲莫和德智创新公司未披露股权转让与代持不违法披露要求,进而不构成侵权。

但许某认为,不论回购时间在vie架构拆除之后,回购本身即是应当披露的事项,蒲某在回购过程中对王某、方某隐瞒交易,侵占了本应由这两位享有的利益,并最终导致并购的失败,显而易见是侵权的。

许某认为,根据湖南电广公司撤回交易的公告以及相关函件内容可以看出,蒲某隐瞒了其曾经发生的股权私下转让和代持事宜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相关纠纷的产生,进而导致了并购交易的终止。

而智德创新和蒲某认为,安沃开曼公司层面的股权转让实际并非完成,代持也并不存在,这两者的侵权也无从谈起。即便股权转让以及代持的实际存在,两者也没有相关的披露业务。王某、方某纠纷与并购失败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许某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但显然,在许某看来,蒲某的隐瞒代持是并购推迟的一个导火索。没有蒲某的隐瞒代持,就没有后续代持方因利益纠纷向证监会投诉,没有投诉,并购就可以按照原定计划推进。

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在许某众多的诉讼理由中,有一条受到市场关注——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我们注意到,按照证券法规,在证券市场的收购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须为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限制,并且无诉讼、仲裁争议或潜在争议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资产。

由于上市公司系公共主体,其收购行为不仅涉及其自身,同时也影响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秩序。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属于积极信息,并因此可能会影响投资人决策和市场走向,但如果标的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控制关系不明,或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协议安排,或诉讼风险的,则将会直接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与价值,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以及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纰漏,最终将直接损害市场秩序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须把标的资产的真实权属关系、是否存在可能的涉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完整、准确、充分的予以披露,使得市场以及投资能够据此做出风险判断与投资决策。

那么,针对此次案件中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是否需要对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建军针对此事件联合发表意见称,根据中国证券法律以及证监会的前述规则,对于收购标的资产曾经搭建、拆除vie架构的,要求vie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归属进行披露。而在境外公司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下,境外公司的登记股东为名义权益人。

实践中,在代持情况下,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也会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可能构成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阻碍标的资产权属的转让。

上述专家团表示,在证监会的监管实践中,曾经存在代持的,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则往往会对境外公司代持关系的合法性、vie架构拆除是否获得境外被代持股东等境外投资人的同意、被代持股东退出是否获得合理补偿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纠纷的可能性,则会就前述事宜进一步问询,并要求就是否构成交易阻碍等发表意见。

所以在专家团看来,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当然应该要进行披露,这样才能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披露而做出相关承诺,显然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公开信息,上面几位专家都是国内证券行业最权威的专家,郭雳教授和徐建军律师是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曾直接负责中国证监市场上市及并购项目的审核批准。

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判决,为什么和大家处理证券实务的普遍认知存在巨大冲突?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为何会颠覆人们的认知?未来,将会对中国涉及vie架构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带来什么影响?

【第4篇】公司股权变更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成立于【】年【】月【】,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东甲方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为【】%,股东xx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为【】%。

2、现因目标公司流动资金困难,甲方拟将目标公司部分认缴出资及股权转让给乙方。

3、股东xx已声明同意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同意受让该股权。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确认,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际为目标公司股东,有权或已经取得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转让本协议约定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转让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处置权,并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任何第三人权益,亦不存在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也不涉及任何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程序、司法调查程序等,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权益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对其股权、权益的占有和处置不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财产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若发生上述相关权属问题,甲方保证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解决完毕所有障碍,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甲方消除目标公司存在任何资不抵债及其他导致解散或清算之情形,亦未申请或被申请启动任何解散、清算或破产程序,不涉及任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3.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对其资产及资质拥有合法有效的完整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不存在任何违法取得或使用之情形,并且已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所有资产及资质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包括依法适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备案、续费手续等);目标公司所有资产均处于良好维护、运营及修缮状态,但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不在此限;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情形,亦不存在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不存在遭到任何未披露的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风险。

4.甲方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5.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声誉、前景、正常经营、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6.甲方保证本协议签订日之前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任何担保行为。

第四条 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

1.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生效至股权交割日(工商登记变更)前,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

1.甲方应善意行使其目标公司股东权利,除目标公司日常管理开支及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外,目标公司不得新增任何债务及任何担保,否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不得对其享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2.过渡期内因目标公司正常业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该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参考。

【第5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6篇】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股权转让呢?它是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肯定要交个人所得税20%,但是呢,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要交税。比如卖股权的价格,如果低于你买进来的价格,那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啊,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呢?股权转让的合同啊,双方上面签的金额需要交一个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你听明白吗?

【第7篇】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很多企业在股权变更、工商注册、或者财务代帐等方面,都有疑问,初创企业更是如此,常常两眼一抹黑。

想要省心省力,其实很简单,企业如果入驻了一些众创空间、孵化器,直接去问他们,他们会有这个服务。

然后外部的企业,你如果觉得这个麻烦、流程不清楚,你也可以去找一些众创空间帮你代做。

找专业的,可值得信赖的。比如重庆慢牛网。

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第8篇】公司股权变更如何办理

股权变更这块怎么入账,怎么交税呢?

股权变更入账分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说你如果是投资的那个人,当然投资的个人是不用做账的,如果你是一个投资别的公司的这个投资方,这个公司,那你这个分录怎么做?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那你如果说是我接受的这个股权变更的这个公司,那我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进行的一个股权变更,那我借是实收资本,原来的股东贷方就是实收资本,现在的股东,那有人就说了,这个股权交易它是溢价的,他有收录啊,收录那个是原股东个人的收收录,你要给这个原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还有一个税要交什么税?就是印花税,那这个印花税呢,主要就是咱们股权。跟的那个合同价按照万分之二点五来征收就可以了。

【第9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从字面意思来讲其实就是一个股东不想控制自己名下的公司,以低价、高价、平价等方式将自己所持股份进行转让,这种方式其实就是股权转让。

有的老板会这样想:

老板a:变更股权,不就是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吗?这有什么难的,变更个法人不就完了。

老板b:我公司法人只有一个,股权变更业务不存在。

对于没有办理过转股的老板,都认为股权转让非常简单,但实际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首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愿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

一般公司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时会被误认为股权转让就是法人变更,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变更。

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有:

1.出售股权;

2.以股权抵偿债务;

3.公司回购股权;

4.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5.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转让的难点就是纳税,确认收入以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确认收入这一项工作尤为重要。

只要满足以下3点,就要确认转让收入。

1、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1、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

转让股权时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真的不行了,目前工商税务数据已经实现无缝式对接,而且后续将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

2、友情价转让,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

我们关系好,友情价格转让给你吧!平价转让股权,不存在溢价,也不存在涉税问题,你真的想多了!税务局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友情价转让税款一分也别想逃。

3、阴阳合同

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低价转让合同提交给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

4、制造虚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5、虚假评估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第10篇】怎么预约股权变更

在深圳想变更股权该如何做?股权变更需要哪些资料?深圳整体营商环境都很不错,流程也比较简化,不过对于绝大部分创业者老板来说,想要变更股权仍然不知道如何处理!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现场一线具体办事的流程和方法。

一、股权变更的流程

1、第一步是需要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一个个人账号;

2、第二步登录账号找到商事主体信息变更项目,把需要变更的项目信息录入,保存提交后进行实名论证,同时选择是线上全流程办理还是预约线下现场办理;

3、第三步预约好现场号后,做好变更事项线下需要提交文档资料,资料分两部分工商变更部分和税务局变更备案部分;

4、去现场办理,工商部分去公司地址所在行政服务大厅,税务备案部分去所属税局。

二、具体案例资料

1、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列表

2、工商变更资料

3、税务局变更备案资料

此案例为变更法人和股权同时进行,其他变更项目资料有所差异,这里仅供参考,想知道更多操作细则的欢迎关注留言交流!

原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行者财税

【第11篇】股权变更需要多少时间

当前,有些公司股东出于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会选择将该项业务办理委托给专业工商代办机构来完成。因此,有关“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这一问题备受企业关注。本文来对此进行介绍!我们为您准备了股权转让最新资料和费用报价,还有最新中小微企业政策解读、大量客户案例、股权转让最优惠套餐供您参考!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其在企业经营期间时有发生。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股东出于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会选择将该项业务办理委托给专业工商代办机构来完成。因此,有关“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这一问题也备受企业关注。接下来,本文将对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一般来说,代办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花费的时间大多在半年左右。但由于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同,且各地区工商政策及公司本身业务差异,详细办理时间也会在此基础上增减。但不会存在太大出入。

代办公司股权转让流程该流程基本为:

1、寻求专业工商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委托,并与其签署正式服务协议;

2、与工商代办机构商定具体变更事宜,对接企业基础材料及办理资料;

3、专属工商代办人员代企业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4、代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包括辅助企业准备各类变更材料及代跑各类变更流程);

5、代企业办理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6、代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携带具体申请材料前往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办理);

7、代企业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8、反馈企业办理结果,并返还企业各类证件、材料。

附:公司股权变更所需准备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以上为“代办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多少时间”以及在此期间内所需办理流程及准备材料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有变更公司股权诉求,想要对此方面相关事项进行了解,便可对文中介绍内容作详细把握,从而以确保代办相关操作有序进行!

【第12篇】新公司股权变更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09篇文字

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三年诉讼时效吗?

今天再说说“拖延症”。

一、题目里问题的答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中,法院的观点是,“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诉讼时效。”

例如,2023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二审案件。一审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书》有效和拥有18%股权;2、被告共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论述:“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合同义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曾要求被上诉人陈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这段论述,包含了“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但是,这个案例是2023年的。

2023年之后,暂且不论司法机关对法律和现实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单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变化,就是很大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202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部废止。

目前来看,认为“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似乎是主流。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也是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在2008年第一版里就是这样,此次修订没有修改。

很显然,“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并不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为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假如“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那么,反而会使得公司股权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这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初心是相悖的。

二、实际案例分析

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将登记在宋某、顾某名下各27.5%合计55%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宋某、顾某予以配合。

这起争议,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股权转让各方操作极其不规范所诱发的。这些不规范不合理的操作有:

1、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是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约定和记录股权转让事宜。

于是,在法庭上,出让方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文件,不是外部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合同效力。而且,受让方朱某也没有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2、受让方朱某,没有在任何一份可以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3、现金付款,并且拿到的收条上没有写明款项用途是什么。于是,受让方表示这是一笔借款。

最合理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自己备注清楚是股权转让款。假如非要用现金支付,那么也应当要求对方在收条上写明白款项性质用途。

当然,最后法庭根据证据进行了合理的综合认定,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是成立和有效的。

出让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形式上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4日,至一审起诉时已超过3年,且期间朱某没有行使股东权利或主张股权,故本案纠纷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这类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

1、关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涉及的股东会决议也明确,适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朱某合法继受取得a公司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其诉请a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且宋某、顾某予以配合,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

3、至于提起本案请求变更登记之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且主要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本案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涉及股东身份性的权利,不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故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上面这个案子,一审原告胜诉了,但是一审原告之前的操作,不仅不值得学习,而且应当作为一种教训。

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建立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时的不规范问题外,一审原告拖延提起诉讼的做法也是很不值得提倡的。这样拖延不起诉,不仅有诉讼方面的不确定风险,而且还可能存在对方的股权转移和丧失等可能性的风险。无论如何,行使权利没必要拖这么久,协商不成就要做决断。

【第13篇】股权变更需要的材料

法人对一家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想要变更法人,可不是在营业执照上改个名字这么简单,流程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少。那么,企业变更法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2)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3)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4)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法人变更登记时,需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其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需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公司股东会决议则需载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任免董监高、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并由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近日,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卷入了一场法人变更的风波中,闽侯县市场监督管局决定于2023年1月16日就三盛实业“变更登记”一案进行公开听证。据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9月14日三盛实业曾公开登报声明公章遗失作废,随后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法人变更登记及备案,且据受理该变更登记的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公告显示,此前该局已通过三盛实业的法人变更登记及备案,证明三盛实业当时提交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登记备案规范。

【第14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一、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印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由个人签名;非自然人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不能由全体股东签署决议的,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事项向其他股东提出书面通知转让方及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不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字,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个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股东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股权转让决定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五项材料无需提交四、。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报送材料规范报送相应材料。

二、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到工商局证件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旧代码证上交质量技术监督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更改银行信息(以银行更改通知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办理)。

公司变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须先提交变更报告书,载明变更的目的和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备案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股权变动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过程,不同公司的股权变动过程也不同。一般来说,股权变动只需7天,7天后即可查询。

【第15篇】证券公司股权变更

近日,东兴证券4253.06万股股份悄然出现在某拍卖平台上,并拟在7月末进行首轮拍卖。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证监会接管期届满之际,国盛证券的实控人也或将发生变化。7月6日,国盛证券母公司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公告称,由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拟受让国盛金控50.43%股权,若上述事项进展顺利,国盛证券的实控人也将改变。除上述2家机构外,年内还有新时代证券、华融证券、太平洋证券、方正证券等4家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事项。

再现券商股东拟变更

又有券商股权变更现新进展。7月7日,记者注意到,东兴证券4253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近期亮相阿里资产·司法拍卖平台,起拍价为3.69亿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的竞买公告显示,该4253万股是东兴证券某股东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股份,上述股权拍卖事项将于7月29日-30日进行。

虽然竞买公告并未披露上述东兴证券某股东的身份,不过记者通过查询东兴证券2023年年报发现,截至2023年末,福建新联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联合”)持有东兴证券4253.0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2%;同时,福建新联合持有的4253万股股份状态为质押。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国盛金控因控股股东及另一股东西藏迅杰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筹划股权转让事项,于2023年6月1日起停牌。7月6日,国盛金控在其披露的股票停牌进展公告中提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确认国盛金控9.7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3%)的受让方为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财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投资本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网络报价结果为88.79亿元。

若上述股权变更事项敲定,国盛金控的控股股东将发生变化,也意味着国盛金控旗下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的实控人将发生变化。此前,国盛证券因隐瞒实际控制人公司治理失衡,于2023年7月17日起被证监会接管,原定接管期限为2023年7月16日。

直至2023年7月16日,证监会表示,由于接管任务尚未完成,决定延长接管期至2023年7月16日。但由于交易各方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国盛金控在上述停牌进展公告中也提到,此次股份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国盛金控将于7月7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针对若此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对公司的影响等问题,记者发文采访国盛金控及东兴证券,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股权变更或会影响公司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2家券商外,年内还有新时代证券、华融证券、太平洋证券、方正证券4家证券公司发生股权变更事项。从变更原因看,除了个别机构原股东出于自身原因转让所持股份外,还有部分机构因监管要求而进行股权变更。

今年6月23日,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在其官网宣布,证监会核准国新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资本”)成为华融证券主要股东,核准中国国新成为华融证券实际控制人,对国新资本受让华融证券71.99%股权无异议。

同月,即6月18日,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根据司法拍卖结果,其子公司华创证券以17.26亿元竞得太平洋证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7.44亿股太平洋证券股票(持股比例为10.92%)。不过,这一事项尚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核准。

此外,今年3月,证监会核准同意新时代证券变更主要股东和其控股的融通基金实际控制人变更,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新时代证券98.24%的股权。此外,5月27日,证监会宣布结束对新时代证券的行政接管,同时批准新时代证券恢复正常经营。

不同于前述机构,方正证券则在近年接连出现股东变更事项。2023年7月,北京一中院裁定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重整计划,方正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方正产业投资控股持有的23.6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8.71%)方正证券股份全部转入新设立的新方正集团,方正证券控股股东拟变更为新方正集团。不过,根据今年6月24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北京一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方正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28日,因此,方正证券最终的股权变更也仍待落地。

此外,方正证券前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因犯强迫交易罪,其持有的方正证券10.9亿股股份被拍卖,且二度流拍。直至2023年5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为财政部指定的方正证券10.9亿股股份受让方。

股权变更可能对券商经营状况产生怎样的影响?在产业经济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看来,券商股权结构变化主要分主动和被动两方面。被动变更多是应监管要求进行,因此对公司经营层面涉及内容不多,但可能会导致公司未来的战略发生变化。而主动变更则是为了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在此背景下,对券商的内部机构制度等方面则会产生一定影响。

“整体来看,股权变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司的决策过程产生不确定影响因素。但从好的角度来看,相关机构的合规或有一定进步,另外,出于兼并重组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还可能给公司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家公司的治理出现系统性、结构性问题难以解决时,就会导致股权结构频繁发生变更,从而导致相关机构产生一些较大的问题”,王剑辉如是说道。(李海媛)

【第16篇】代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民再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文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加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酒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永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盈酒店)及原审第三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民申1551号民事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达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潘帅,中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泰盈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的部分;2.维持二审判决第二项;3.改判泰盈酒店就中盈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共同负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中盈公司已为泰达酒店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认定中盈公司已于2023年3月8日履行了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应当知道中盈公司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仍受让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的股权,应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判决以中盈公司应向泰达酒店支付的装修费用在二审阶段已履行完毕为由,在泰达酒店未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径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明显超出上诉请求,程序违法。

中盈公司辩称,泰达酒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中盈公司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86套房屋转让给泰达酒店,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出资义务。该86套房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预告登记,且泰达酒店也已经将其登记为实收资本,并计入固定资产以及自次年起根据会计规则将该86套房产计提折旧,而且还以其中的9套房屋抵债,泰达酒店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已经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原审判决认定泰达酒店最早受领房屋之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之日并无不当。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中盈公司已将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二审判决并未超出上诉请求。

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的答辩意见,并补充答辩称:即便中盈公司存在出资瑕疵,但泰盈酒店在受让股权时对此并不知情,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当驳回泰达酒店有关请求泰盈酒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泰达酒店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中盈公司全面履行《增资协议书》所约定的出资义务,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86套房产的权属登记至泰达酒店名下,并将估价咨询报告《房产明细表》项下未交付的77套房产交付给泰达酒店;2.中盈公司在将上述77套房产交付后30日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万丽国际公寓精装交房标准》的约定完成上述房产的装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3.中盈公司未按期履行交付77套房产的出资义务,向泰达酒店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交房利息(截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暂计算为23915056.3元)以及按照每日十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1月18日,该违约金暂计算为1402739.91元),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暂计为25317796.22元;4.中盈公司就未按期交付77套房产履行出资义务,赔偿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54000元(2000元每套x77套=154000元)标准计算的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3552000元);5.中盈公司按照房屋价款1‰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产生的违约金57652元;6.泰盈酒店对上述第1、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用由中盈公司、泰盈酒店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泰盈酒店与泰达控股共同出资设立了泰达酒店。2008年12月8日,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中盈公司的委托,对酒店式公寓(86套,具体以评估报告中所附明细表为准)进行了估价,作出津广誉询k字(2008)第001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以200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酒店式公寓的公开市场预售价格为57713880.96元。2008年12月16日,泰达控股与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泰达酒店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中盈公司同意成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同意中盈公司作为泰达酒店的新股东,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同意为泰达酒店增加注册资本,泰达控股、泰盈酒店、泰达酒店三方确认,追加泰达酒店注册资本140000000元,泰达控股认缴出资82318000元,中盈公司认缴出资57652000元。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对于中盈公司认缴的57652000元出资,三方同意中盈公司以实物出资,即中盈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拥有合法产权的万丽公寓项目房产进行出资,根据天津广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中盈公司出资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76520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0月31日,协议各方同意以该《评估报告》作为中盈公司所出资房产的作价依据,中盈公司出资房产评估价值超过中盈公司认缴出资部分,协议各方同意转入泰达酒店资本公积金处理。本协议签订后,中盈公司应将本协议附件二《房产明细表》所列明的全部房产转移到泰达酒店名下,以履行中盈公司的出资义务。泰达控股与中盈公司各自履行完毕本协议所规定的出资义务后,泰达酒店的注册资本变为225000000元,泰达控股出资132348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8.82%,泰盈酒店出资35000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56%,中盈公司出资57652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62%。泰达控股、泰盈酒店、中盈公司三方按照各自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泰达控股或中盈公司未缴清认缴的出资之前,对于未缴纳的出资不享有股东权益。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承诺,本次增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如果泰达控股要求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将中盈公司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应在泰达控股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相关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泰盈酒店、中盈公司承担。该《增资协议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为履行上述《增资协议书》,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在2008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就《评估报告》涉及的86套房产分别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57713880.96元。《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其中2111号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交房的,按延期处理,逾期在90日内的,泰达酒店有权向中盈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交付商品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中盈公司应支付泰达酒店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中盈公司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逾期应按房屋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24日,中盈公司向泰达控股、泰达酒店、泰盈酒店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塘沽分行)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按照《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我公司与泰达控股共同对泰达酒店追加注册资本140000000元,使其注册资本提高到225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4日,泰达控股所持债权转增资本出资82348000元已作账务处理,出资已到位,我公司以实物(商品房)出资57652000元,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我公司承诺在2023年2月27日之前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40000000元增资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该《承诺书》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2008年12月31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东、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东变更为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注册资本变更为225000000元,实收资本变更为167348000元。

2023年3月19日,泰达酒店在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实收资本为225000000元。

2023年4月1日,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盈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泰达酒店25.62%的股权依法转让给泰盈酒店,泰盈酒店自愿接受以上股权,并据此成为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023年4月15日,泰盈酒店、中盈公司及泰达控股作为泰达酒店的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意中盈公司与泰盈酒店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后将股东变更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

另查,涉诉86套房产中,1602-1607、1702-1704号房产已在诉前交付,泰达酒店不主张该9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其余77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泰达酒店主张该77套房屋的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涉诉86套房产,均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情形,其中最初办证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现涉诉86套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

泰达酒店主张依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并要求按照2000元/套/月的方式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其中逾期办证违约金主张以57652000元为基数,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主张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格为基数,上述77套房屋的价款为52030412.16元,其中2111号房屋价款为564433.92元,其余76套房屋价款为51465978.24元。

再查,2023年8月18日,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泰达酒店、中盈公司经协商同意,中盈公司不再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对其中77套房屋进行装修,改为折价以货币方式向泰达酒店支付,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双方确认,就上述房屋,中盈公司向泰达酒店支付的折价现金总额为4018913元,中盈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泰达酒店,若中盈公司逾期向泰达酒店支付上述费用,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收到上述款项后,泰达酒店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向中盈公司或相关的任何第三方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索要装修赔偿。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盈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泰达酒店装修款4018913元,如逾期给付,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泰达酒店支付逾期利息;二、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办证违约金57652元;四、驳回泰达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437元,泰达酒店负担82312元,中盈公司负担154125元。

泰达酒店、中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达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泰盈酒店对原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泰盈酒店负担。中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三项;2.改判驳回泰达酒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诉讼费用由泰达酒店负担。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该院另查明:涉案房产中,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交付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最早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最晚为2023年11月27日。二审审理中,中盈公司已将与泰达酒店协商的抵顶装修费用的款项4018913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泰达酒店,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已经履行完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泰盈酒店及泰达控股签订的《增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泰达酒店与中盈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履行《增资协议书》而签订,泰达酒店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依据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增资协议书》签订后,中盈公司自愿以在建工程出资,就案涉86套房屋,全部与泰达酒店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已移交泰达酒店。当具备交房条件,泰达酒店可随时办理交房手续。本案的实际情况是,2023年中盈公司已将案涉房产中的9套房屋交付给泰达酒店,最早一套的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中盈公司对泰达酒店办理该9套房屋的交付手续均予以配合,并无异议。对其他77套房屋,泰达酒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届时中盈公司拒绝交付。2023年3月8日,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已实际履行,泰达酒店对此应为明知。故对于泰达酒店诉请的2023年3日8日之后的逾期交房利息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逾期办证违约金符合《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对于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期间,中盈公司已将全部涉诉房屋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泰达酒店上诉请求泰盈酒店就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中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中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达酒店逾期交房利息、逾期交房违约金,以5146597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52030412.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日十万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8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泰达酒店负担151320元,由中盈公司负担85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泰达酒店公司负担280772元,由中盈公司负担60109元。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中盈公司何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二是泰盈酒店应否与中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中盈公司何时履行出资义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股东以能够估价的实物出资,因非货币出资在财产变动上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资人应将财产从自己名下移转至公司名下,使其成为法人财产,避免公司将来处分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从公司实际利用发挥资本功效的角度而言,办理权属变更仅解决财产归属和处分权的问题,出资人应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使用而直接获得收益,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的,出资人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在出资人完成实际交付且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而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应将财产实际交付之日认定为完成出资义务的时间。

本案中,中盈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房出资,并经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了房产的价值,符合公司法关于实物出资的要求,中盈公司应将涉案房屋依约交付泰达酒店并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以完成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盈公司为履行《增资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义务与泰达酒店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泰达酒店,但中盈公司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仅办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并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泰达酒店。鉴于中盈公司在一审期间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应为涉案房屋交付之时,即2023年8月17日。二审判决因已经交付的9套房屋中最早的一套交付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从而认定2023年3月8日为中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泰盈酒店应否就中盈公司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的“出资义务”,应包括股东逾期出资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设立人一直持有泰达酒店股份,同时也是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主体之一,其应当知道在2023年受让股权时,中盈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从而未履行出资义务。泰达酒店请求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实质是要求中盈公司承担逾期出资的赔偿责任,泰盈酒店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泰盈酒店抗辩其并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达酒店不能依据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来请求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中盈公司已将(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泰达酒店的再审请求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588号民事判决,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7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81元,由天津中盈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泰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亚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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