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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办理流程(16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14:51:05 查看人数:60

【导语】股权变更办理流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变更办理流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股权变更办理流程(16篇)

【第1篇】股权变更办理流程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赠与、买卖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如果只有一部分股份被转让,则转让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的比例会降低;转让股份时,转让人不再是原公司的股东。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过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业务原件及复印件执照到工商局证照大厅);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代码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

4、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税务变更通知书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变更银行通知书)。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1.转让人为个人时

转让方为个人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为公司时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更多的税费。详见《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参考资料。详情如下: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公司向某公司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废止)。应由股权转让方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5%以上企业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若干项所得税业务的暂行规定执行企业改制问题》(国税〔1998〕97号,废止),执行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者的股息性质为避免税后利润双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1号)第三条规定。45)、企业已计提减值、减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在申报纳税时调整相关准备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因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允许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或转让的企业应当核销或增加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由转让方(或投资方)按照其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益,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当年实现的,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无限期抵扣到以后的纳税年度。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第191号):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与投资方分享利润、分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再征收营业税。

契税

按照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受让企业股权,企业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是的,要征收契税。

印花税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按证券(股)证券(股)的3‰征收证券(股)交易印花税。)对转让行为征收交易印花税。

二是非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和管理的企业股权转让。转让应按照1991年9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行,双方按约定价格(即约定金额)的5/10,00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已废止):

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产生的收益,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款项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但低于投资者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部分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篇】怎么办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类型变更需要什么材料?公司类型变更流程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公司类型变更流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企业类型在营业执照上的变更,需要到所辖工商管理处进行变更。

需要的材料改变企业类型:

1.申请变更公司登记;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关于改变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公司章程;

5.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第三条《公司法》。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财产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公司类型变更流程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3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4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从字面意思来讲其实就是一个股东不想控制自己名下的公司,以低价、高价、平价等方式将自己所持股份进行转让,这种方式其实就是股权转让。

有的老板会这样想:

老板a:变更股权,不就是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吗?这有什么难的,变更个法人不就完了。

老板b:我公司法人只有一个,股权变更业务不存在。

对于没有办理过转股的老板,都认为股权转让非常简单,但实际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首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愿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

一般公司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时会被误认为股权转让就是法人变更,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变更。

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有:

1.出售股权;

2.以股权抵偿债务;

3.公司回购股权;

4.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5.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转让的难点就是纳税,确认收入以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确认收入这一项工作尤为重要。

只要满足以下3点,就要确认转让收入。

1、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1、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

转让股权时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真的不行了,目前工商税务数据已经实现无缝式对接,而且后续将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

2、友情价转让,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

我们关系好,友情价格转让给你吧!平价转让股权,不存在溢价,也不存在涉税问题,你真的想多了!税务局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友情价转让税款一分也别想逃。

3、阴阳合同

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低价转让合同提交给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

4、制造虚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5、虚假评估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第5篇】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应该还有不少人对于李子柒有印象,近期,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官司有了新的结果!

李子柒和微念的拉锯战似乎迎来了大结局。12月27日,微念在官方公众号发文称:微念与李子柒在绵阳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根据相关内容显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多项工商变更:监事由刘同明变更为蒲倩云;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51%减至1%,李子柒(李佳佳)持股比例由49%增至99%。

看到这里,想必不少小伙伴对于股权变更的事情还是很感兴趣的,那么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该准备什么资料你知道吗?

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该准备什么资料的内容,如果你公司也有股权变更的需求,你可以找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进行代办!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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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深圳公司股权变更

深圳市从2023年6月18日起,股权转让变更前需要先申报税务,申报税务后需要三个自然日同步到工商,政策如下:

如果不先进行申报税务,在工商填写变更申报时会弹出预警信息,需要完成申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办理变更,比如下图:

股转税务申报网上流程来了

1、电脑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首次登录需要先“实名登录”增加企业,然后选择“申报密码登录”。

3、登录后先需要做人员采集,报送股权转让方人员信息。

4、打开“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

5、选择转让方人员填写收入,根据实际收入填写,下图中1元仅为示范;填写完成后保存,再返回。

6、附表填写-个人股东转让信息表-填写完成保存。

7、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8、申报成功

申报成功后等三个自然日,税务申报同步到工商局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股权变更了。

税务网上如果申报后,在后期工商变更时还是弹出预警,可能是税务申报过程填写的信息或时间错误,税务也可以预约去现场申报的。

文章来源于:企企办 原创

【第7篇】开曼公司股权变更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关于vie架构下境外母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的生效判决引起了市场的特别关注(2018京03民终13487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许某与蒲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其认为'在湖南电广传媒公司收购掌阔传媒公司的过程中,对拟购买的资产即掌阔传媒公司历史上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但对vie协议架构中境外公司安沃开曼公司的股权转让、代持及回购并未明确要求进行披露……'。这一结论和大家对中国证券监管的普遍认知不同,这也算是国内首例不认可vie架构下境外公司股东权利的生效判决。

时下,在上市或者并购等资本运作时,股份代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但因股东隐瞒代持、虚假陈述造成上市或者并购不能成功的例子,倒是并不常见。

这一判决,引起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类vie创业公司的广泛思考。公开资料显示,蒲某的隐瞒让上市公司错失收购的先机,且浪费大量管理成本及交易费用。然而蒲某却不构成任何违规,且不构成侵权,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吃的亏该找谁呢?

继而人们不禁要问,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股权归属究竟要不要披露?如果在资本运作时,代持的股份要不要披露?这一判决对以后的涉及vie架构公司的上市,特别是科创板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案件的前世今生

这是一桩旧案。2023年11月,掌阔传媒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23年10月,经过增资以及股权转让的方式,掌阔传媒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增加至85万元。

同一时期,掌阔传媒搭建vie架构。此后,掌阔传媒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2023年9月,股东蒲某将其持有的掌阔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智德创新公司、郭某等。蒲某系智德创新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智德创新99.9%股权。

这一年,掌阔科技寻求上市公司并购机会,由于其出色的经营和行业地位,获得了a股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青睐,拟以估值13亿人民币现金加股票方式购买80%的北京掌阔股份,同时拆除vie架构。

根据公告显示,2023年掌阔科技获得了湖南电广传媒的2亿8千万的第一次增资,湖南电广传媒因而持有掌阔科技21%左右的股权。

此次交易中,监管机构曾出具了质询,掌阔传媒的各方股东做过一份这样的陈述:乙方以及掌阔传媒公司所提供的的掌阔传媒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以及内容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并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

2023年11月,湖南电广拟通过发行股份以及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10.4亿元的总价款收购掌阔传媒公司80%的股权。各方出具的报告与上述情况一致。

本来各项事项稳步推进,但事与愿违。

在2023年湖南电广对北京掌阔科技的并购期间,持有大量股份的蒲某并未对自己所做代持安排做任何披露,同时,对被其代持股份的好友完全隐瞒并购交易。几位蒲某好友一怒将蒲某和掌阔科技告上了法庭,并举报至中国证监会。在起诉书中,其好友请求确认自己在北京掌阔科技公司中的股权,同时请求蒲某向掌阔科技股权转让的行为无效。由于其好友向证监会的举报,导致湖南电广传媒对于北京掌阔的并购交易严重受挫。

而且,经过此番事件,掌阔科技的收购越来越难以成行,因为股权有争议,市场环境也变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了大幅度的波动。

面对此种局面,北京掌阔科技的包括许某在内的其他股东无奈将蒲某起诉,向其索赔几亿元的损失。

许某的诉讼理由

许某是掌阔科技的股东之一,其诉求是智德创新公司、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要赔偿1017.88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没有判蒲某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了智德创新公司与蒲易既未违法法定披露业务,也未违反合同约定德披露业务,在许某看来,与证监会的规定直接矛盾,也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通例的交易规则和披露规则相悖。

其次,一审法院以王某、方某所持有的安沃开曼公司股权已经被蒲某回购为由,认定蒲莫和德智创新公司未披露股权转让与代持不违法披露要求,进而不构成侵权。

但许某认为,不论回购时间在vie架构拆除之后,回购本身即是应当披露的事项,蒲某在回购过程中对王某、方某隐瞒交易,侵占了本应由这两位享有的利益,并最终导致并购的失败,显而易见是侵权的。

许某认为,根据湖南电广公司撤回交易的公告以及相关函件内容可以看出,蒲某隐瞒了其曾经发生的股权私下转让和代持事宜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相关纠纷的产生,进而导致了并购交易的终止。

而智德创新和蒲某认为,安沃开曼公司层面的股权转让实际并非完成,代持也并不存在,这两者的侵权也无从谈起。即便股权转让以及代持的实际存在,两者也没有相关的披露业务。王某、方某纠纷与并购失败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许某并未产生实际损失。

但显然,在许某看来,蒲某的隐瞒代持是并购推迟的一个导火索。没有蒲某的隐瞒代持,就没有后续代持方因利益纠纷向证监会投诉,没有投诉,并购就可以按照原定计划推进。

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在许某众多的诉讼理由中,有一条受到市场关注——vie架构下股权归属要不要披露?

我们注意到,按照证券法规,在证券市场的收购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须为权属清晰,不存在影响资产独立性的限制,并且无诉讼、仲裁争议或潜在争议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资产。

由于上市公司系公共主体,其收购行为不仅涉及其自身,同时也影响到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以及市场秩序。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属于积极信息,并因此可能会影响投资人决策和市场走向,但如果标的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控制关系不明,或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协议安排,或诉讼风险的,则将会直接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与价值,影响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收购。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以及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纰漏,最终将直接损害市场秩序以及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因此,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披露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必须把标的资产的真实权属关系、是否存在可能的涉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完整、准确、充分的予以披露,使得市场以及投资能够据此做出风险判断与投资决策。

那么,针对此次案件中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是否需要对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李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建军针对此事件联合发表意见称,根据中国证券法律以及证监会的前述规则,对于收购标的资产曾经搭建、拆除vie架构的,要求vie架构中境外公司的股权归属进行披露。而在境外公司股东存在代持的情况下,境外公司的登记股东为名义权益人。

实践中,在代持情况下,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也会发生纠纷,而这种纠纷可能构成影响标的资产的独立性,阻碍标的资产权属的转让。

上述专家团表示,在证监会的监管实践中,曾经存在代持的,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则往往会对境外公司代持关系的合法性、vie架构拆除是否获得境外被代持股东等境外投资人的同意、被代持股东退出是否获得合理补偿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审查,如果存在纠纷的可能性,则会就前述事宜进一步问询,并要求就是否构成交易阻碍等发表意见。

所以在专家团看来,vie架构拆除时境外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当然应该要进行披露,这样才能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披露而做出相关承诺,显然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公开信息,上面几位专家都是国内证券行业最权威的专家,郭雳教授和徐建军律师是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曾直接负责中国证监市场上市及并购项目的审核批准。

所以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判决,为什么和大家处理证券实务的普遍认知存在巨大冲突?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为何会颠覆人们的认知?未来,将会对中国涉及vie架构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带来什么影响?

【第8篇】股权变更要交印花税吗

股权转让税具体多少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双方都要缴纳万分之五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税的作用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股权转让税的特点

1、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2、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3、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4、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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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司股权变更代办费用

公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进行变更,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变更,那么南宁公司变更的费用是多少呢?

在了解公司变更的费用是多少之前,我们应该了解公司能进行哪些变更,比如说公司地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关于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变更的费用是多少,这个价格还真的不一定,因为公司能变更的内容太多了,价格肯定也是不一样的,便宜的可能几百块钱就能变更了,贵的可能上千都有可能的。

就比如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果只是简单的变更,不涉及股权变更的话,可能几百块钱就能搞定了,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股份的话,还会涉及股权变更,费用肯定会高很多,至于是多少就要按照实际情况决定了。

再比如说公司地址的变更,地址变更的费用也是会根据有无跨区来决定的,并且跨区又得看跨了哪些地区,到哪个地址等,价格也有几百到上千不等。在这里小金要说一点,如果你是想变更到地址挂靠的那些地址,可能还得花地址挂靠的租赁费喔!

以上就是南宁公司变更的费用是多少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0篇】股权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佛山内资公司变更股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我们都知道,现在佛山办理变更内资公司股东,都是需要提前向税务局办理股权转让备案的。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整个流程时间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当然,佛山个别地区的审批时间也有很快的,可以办理加急!

佛山公司办理股权转让,会涉及到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其中,转让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万分之五缴纳,自然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20%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100万以内的按照5个点征收!

如果说企业有实收资本的,个人建议你就按照实收资本的金额转让出去,这样可以避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宁愿缴纳印花税,特别是实收资本高的那种要特别注意。当然,这个也是要看你公司企业的利润有多少,如果利润是负数的,也就没什么关系。

佛山办理公司变更股东,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涉及到的资料有:

1、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

3、财务报表;

4、新股东、旧股东的身份证、手机号码;

5、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

6、有实收资本的需要另外提供:实收资本的银行回单、凭证、总账、明细帐。

【第11篇】公司股权变更多少钱

坐标:上海(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税务筹划)

昨天一个网友私信我说,股权转让有没有风险,答案是肯定有风险,但是只要规避了就不会有问题,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下:

第一:股权转让

公司只有在新增股东、退出股东的时候才会涉及股权转让。

第二:股权转让分为两步

①工商股权转让:这一步比较简单,做好材料配合签字就可以完成。

②税务股权转让:这是重中之重,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企业在税务角度显示企业是盈利的,退出的股东是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如果此时作为股东你盈利了100万,转让股权的同时会直接通知你缴纳20%个税分红,这个时候你在想回去已经来不及了,这个结果你愿意接受吗?

所以各位在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以后,一定要让财务告知公司账务状态是亏损还是平账,或是只有一点点的利润,这样才避免出现转让后发生交巨额税的问题。

第三:作为受让方入股一家公司,在转让前要确保这家公司有没有未还清的贷款、欠费欠税罚款滞纳金、官司司法案件等问题,避免转让过来承担责任,即使你不知情,站在公司法的角度作为股东就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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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苏州公司股权变更

乐居财经讯 12月6日,乐居财经获悉,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大股东变更。原股东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退出前持股51.0044%;而股东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股份上升,持股比例从原来的48.9956%上升到 100%。

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朱丽芳,注册资本为4082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的销售。据股权穿透显示,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禹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注册资本15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朱丽芳,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批发。据股权穿透显示,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厦门泓泽达置业有限公司。

据悉,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禹洲雍泽府项目开发商。禹洲雍泽府位于吴江区盛泽板块,主推洋房、联排和叠拼产品,目前在售价格约360万元/套起。

【第13篇】法人变更及股权变更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一般公司法人会选择注销或者转让公司来解决。注销就是先注销税务,在再工商局注销就可以了。

那么公司转让的情况又是什么样的? 公司转让可以变更的有: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股东、监事、公司类型、财务负责人经营范围 等都是可以变更的。

可以登记济南一窗通,登录需要变更的公司,如果需要变更公司名称。

就可以现在变更企业名称这去核准需要变更的名字。名字无误之后就可以去修改公司的信息了。

把需要变更的项目前面的开关打开,输入需要变更的内容即可。

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可以增删的,打开经营范围的开关,现在的经营范围都是规范之后的范围,所以可以先搜索一下可以增删的范围。

变更公司的各个项目,公司的章程或者修正案都是需要变的,以上是公司营业执照上需要变的项目,公司的备案事项包括:营业期限,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联络员。

这些事项的变更是不在营业执照上提现的, 属于备案登记变更。

如果公司转让股权,就在股东发起人的前面打开,然后填上需要变更的信息股权出资人信息等,公司转让股权还需上传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多个股东还需要上传优先放弃协议,确保公司转让的之后出现的麻烦,其他的转让都是简单的填写一下变更记录就可以了。以上就是济南公司变更的各项内容。

【第14篇】变更分公司股权

其实股权就是你的资产买了这个公司给你的权利。特别是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公司的股权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股份公司当中也会经常发生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下面我们就由企的宝财税给大家介绍下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做有哪些流程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哪些流程步骤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做账

1、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2、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3、工商局会将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4、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5、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

6、看看财务报表是否有未分配利润,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公司做股权变更需要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要去哪里变更

当然是去工商局办理了,但是如果不想自己办理的话,也可以找代办,北京企的宝财税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时代财税行业领跑者,专注于企业财税服务。为迎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北京企的宝大胆推行公益注册公司服务,在注册公司环节为创业者节省时间成本。在互联网+国家战略大背景下,将互联网技术与财税行业相结合,革除行业信息暗区,用技术手段规范会计业务行为,为行业发展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保证企业财税合理。

股份制公司的股权变更怎么办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总结:上述的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做(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办理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15篇】股东股权变更流程

tel:「185-1002-8322」

随着内地的私募机构准入门槛越调越高,在内地成立一个私募基金公司的成本也在逐步提高,比如在深圳,在进行基金公司注册的时候,就要实缴25%的注册资本,大股东为自然人的话,股东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同时要有8年以上的金融领域从业经验,其他自然人股东需要有五年以上的金融相关工作经验。而且在深圳注册的基金公司在三年之内不能进行股权变更。因为很多想进入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业的机构和个人,已经放弃了在深圳设立基金公司的想法,转而将目光投向了海南自贸港。这篇文章就重点介绍海南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及设立流程。

1、能够注册海南基金公司的地址一般是在什么位置?

现在比较热门的注册海南基金公司的地址一般是在园区里面,包括未来城,复兴城,三亚基金小镇等等。之所以选择在园区里面,是因为能够享受到非园区所不能比拟的政策优惠。同时,园区本身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也是一个很好的背书。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三亚基金小镇自2023年创立以后,每年入驻的企业屡创高峰,其中以基金公司为主,包括千合资本,中油资产等代表企业均纷纷抢先入驻。

2、成立一个海南基金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相对于其他地方的基金公司注册情况来说,海南的基金公司注册条件还是非常宽松的。并不要求注册伊始就要进行注册资金实缴,也没有要求自然人股东要有八年以上的金融行业相关经验。前期只需要提供两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并且有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就可以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是需要获得海南金融办批文的,先进行私募基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定,核定成功之后,再到金融办办理相应的准入手续。

3、现在完成海南基金公司的注册流程需要多长的时间?

一般来说,需要一周到两周才能完成整个海南基金公司注册流程,因为这里涉及到工商部门审批,金融部门审批以及银行开户等等。手续还是比较多的,但是相对来说,已经比很多地方流程简化了很多。甚至于法人都不需要到海南实地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注册办理流程。

以上就是部分关于海南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的相关事宜,现在海南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融资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都能在全国排在,而且现在增长的势头非常猛。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海南基金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朋友,可以和小编详细沟通。

有信商务,是国内优质的金融牌照服务机构,拥有多年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丰富经验,能够协助客户解决一系列的疑难杂症。建议需要更加深入了解更多关于海南基金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详细事宜的客户。

【第16篇】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经常会有股东需要将自身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到工商局做股权的变更了,进行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下面广州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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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如果是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去办理变更事项的话,还需要提交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委托书要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署,股东是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公章);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召开股东会但是没有得到全体股东的签署,应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书,以及其他股东的发福意见,其他股东没有答复的,需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公章);

推荐阅读:《广州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是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8、如果股东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若是人民法院裁定划转股权的,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要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股东变更涉及到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按照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以上各项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通过上面的介绍,详细你对于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官员公司变更的相关资讯的,可登陆广州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解。广州致力于工商变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一系列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咨询热线:15730279464。

以上是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股权变更办理流程(16篇)

股权转让是公司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出售、赠与、买卖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如果只有一部分股份被转让,则转让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的比例会降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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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股权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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