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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代办公司(16篇)

发布时间:2023-11-12 14:49:14 查看人数:61

【导语】公司股权变更代办公司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股权变更代办公司,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公司股权变更代办公司(16篇)

【第1篇】公司股权变更代办公司

公司股东变动是很常见的,那么你知道南宁公司股东变更,手续该如何办理吗?

南宁公司股东变更所需材料

1. 股东会决议;

2.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3.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5. 股权转让协议书,注意: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6.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要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股东会决议,还需要注意4点:

1.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最后小金想说,如果股东变更还涉及到股权的,一定要看看股权是否被评估为溢价转让,如果是溢价转让,则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哦!

以上就是南宁公司股东变更,手续该如何办理的内容,如果您太忙没时间,别担心,无论您需要代办公司股权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等公司变更服务都可以找代办公司进行代办,代办公司都能给你提供专业且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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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

近日笔者及团队律师办理了一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商事纠纷案件,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关于股权转让后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成为仲裁庭重点关注问题。笔者试以此文,结合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对此做出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c公司的98%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3000万元,分三次支付,每次付款前均需b公司完成一定的履约条件,并约定了b公司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义务。c公司为江西省某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且未上市或者挂牌交易,股权未进行托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此后b公司因其他案件涉嫌犯罪(与c公司无关),被公安立案侦查,一干高管均被羁押,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履行陷入停滞。此后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归其所有,由b公司及c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二、标的公司性质: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在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前,有必要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标的c公司的性质进行简要定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以及股份是否进行公开发行和转让,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做如下分类:

1、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120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公司即为典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3. 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简言之,除了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严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股东人数在200人以内。

回到本文分析的案例中,c公司未上市,也未公开发行股票,因而应当属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

三、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难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问题,在实务中根据前述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而有所区分。《公司法》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在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一般都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对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问题在实务中其实一直未能形成统一操作。

(一)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缺乏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问题,《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前述第138条仅仅是模糊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来说,显然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完成股权变更,而所谓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

查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后,发现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作为重要市场主体,其股东变更却并非依法必须登记事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才是必须登记的事项,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并非必须登记事项。这也导致相当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本不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业务。

(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登记服务

目前实务中,大量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选择通过地方设立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以北京市股权交易中心为例,其官网载明“按照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备案,由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因此凡是办理了股权托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一般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未进行股权托管的股权变更登记,何去何从?

回归到文首的案例,笔者查询到标的公司c公司所在的江西省同样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由江西联合登记结算公司负责江西省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托管,但由于c公司未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实际上无法通过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此种情况下,现行法律框架以及实务操作中均难以找到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以及业务办理机构。在本案中因标的公司c公司所处的特殊行业,北京仲裁委最终找到依据,认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因标的公司属于小额贷款公司,依据2023年《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股权转让须持股1年以上。……变更事项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非现场监管要求填报变更信息”,虽然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但本案中标的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因而仲裁庭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为本案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

本案中因标的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江西省当地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的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而本案的股权变更能够找到相应的依据,但是后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能否得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并以此为依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可知(笔者后续会持续关注)。

行文至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股权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登记的完成并非股权变更生效的依据,即使完成登记,所起到的也主要在于公示作用。但相关主体在实践中往往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目前针对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备案的规定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如公司办理了股权托管,则可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未进行股权托管,而当地又无机构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则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至少应注意两点,一是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变更后的持股状况在章程中体现,再对章程进行公示备案,以达到公示目的;二是修改股东名册,股东变更的,及时修改股东名册。实践中相当多的中小企业未置备股东名册,在股权登记无门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置备股东名册,作为股权持有状况的确认依据。

【第3篇】小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在公司的运营中是一件挺常见的事情了,有小伙伴问小金:在南宁,小公司怎么进行股权变更呢?

股权变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称为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称为外部股权转让。但不论是哪一种变更,都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才能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股权变更,你还得知道这些!

第一点,股权的各项权利是不可以分开转让的,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第二点,股权转让可以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点,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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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司变更股权流程

一、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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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经常会有股东需要将自身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到工商局做股权的变更了,进行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呢?下面广州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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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如果是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去办理变更事项的话,还需要提交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验原件),委托书要标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署,股东是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公章);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召开股东会但是没有得到全体股东的签署,应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书,以及其他股东的发福意见,其他股东没有答复的,需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有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公章);

推荐阅读:《广州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流程》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是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8、如果股东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若是人民法院裁定划转股权的,需要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不需要提交第3、4项材料。公司股东变更涉及到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按照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以上各项没有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通过上面的介绍,详细你对于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官员公司变更的相关资讯的,可登陆广州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解。广州致力于工商变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报税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地址变更、股权变更、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一系列优质的服务,深受广大客户的信任。咨询热线:15730279464。

以上是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第6篇】公司变更股权

股权变更

近几年是全民创业的时代,很多大大小小的公司都冒出了头,而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01

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02

手续和流程

1、首先,要进行公司的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对转让的股权份额进行评析。同时对于受让人的资格要进行合理审查,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2、其次,需要去到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相应窗口申领一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3、再次,工作人员予以受理,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登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录入信息后打印受理通知书。

4、最后,获取审批决定书,即《营业执照》

03

注意的事项

1、确定公司股权转让后新老股东信息,提交变更后提交新的公司章程

2、股权变更不仅在工商部门登记,还在税务部门变更。只有两者都办理成功,才能真正完成股权转让;

3、进行税股转让时注意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果公司盈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取决于转让股东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但如果公司亏损,则无需纳税,提交相关申请即可进行变更;

4、转让股权时,最好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最好附上债权债务协议,以避免一些风险问题,从而保证股权转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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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

在公司长期的经营期间,公司难免会扩大规模,有投资人入股我们公司,这个是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工商的股权转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杭州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话,我们需要去两个部门,首先需要进行税务的股东情况变更,然后在进行工商的变更。

一税务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股东情况变更表3份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

7)还有最新的利润表和负债表

8)股转放身份证原件

签好字盖好章,拿到税务进行变更。这样税务会给咱们的股东情况变更表盖个章,我们拿到这个就可以去工商进行变更了。

二工商

上详细流程gogogo,开始上图

一进入政务网,找到我要开办企业

二登录个人用户(这个流程咱们就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好啦)

三我要变更备案

四企业变更登记

五登录可以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登录

六选择相应的变更业务

其余的就按提示操作就可以啦,但是有一点要记住所有带*的都要填写上哦。填写完成后就可以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咱们就可以换执照啦。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完成变更之后税务也要更新下哈。如果中间有什么不会的问题可以随时给小编留言哦

【第8篇】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转让股权需要交税吗?股权转让呢?它是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肯定要交个人所得税20%,但是呢,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要交税。比如卖股权的价格,如果低于你买进来的价格,那是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啊,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呢?股权转让的合同啊,双方上面签的金额需要交一个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你听明白吗?

【第9篇】公司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一、股东股权变更是否要交税

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

1.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股东会多数决议对股东有效。在一间公司中,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通过的多数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乃至员工,都是有效,只要决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都应该予以遵循。

就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而言,常见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同意。

2、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的全其他股东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不管是那种情形,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或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决议发生后,就已经发生效力了,不管是转让股权的股权,还是其他股东,要是不执行决议的,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如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0篇】公司股东股权变更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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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让人具有请求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

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的权利主体,受让人具有获得股东身份的积极利益,出让人具有涤除股东身份属性、免于承担责任的消极利益,从诉的利益考量,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之诉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的受让人,股权出让人同样具有请求股权变更登记的利益,应当赋予其提起变更登记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情】

2023年1月,鸿桥公司(化名)与欣华公司(化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鸿桥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欣华公司,总价款为8765.82万元,欣华公司在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3841.52万元。之后欣华公司向鸿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14.3万元及债权转让款3210万元,尚欠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3841.52万元未支付。鸿桥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以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等材料上盖章。2023年6月,鸿桥公司起诉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某甲,要求二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确认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具有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资格,但是并未排除或否认公司股权出让人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权利。鸿桥公司系案涉股权出让人,其收取后续股权转让余款3841.52万元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鸿桥公司属于股权转让的利益相关方,对于变更公司登记具有诉的利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变更股权登记之诉。同时,鸿桥公司与欣华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并未侵害a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登记变更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股东或其他个人,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应协助鸿桥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鸿桥公司要求吴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评析】

股权出让人是否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来源于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不同。部分观点认为只有股权受让人具有提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的资格。笔者认为,从诉讼利益理论发展及公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无论是受让人还是出让人,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均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股权出让人同样具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的利益。

1

诉讼主体适格与诉讼利益的审查标准

诉讼主体即案件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关键在于实体上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有无必要通过本案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为形式审查,若当事人之间具有排除诉讼方式的特别约定,则无诉的必要性;实效性是指通过本案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需要通过实体权利审查而获得。如原告期望利益已现实拥有或只需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或法院做出判决也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则该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中,案涉交易协议明确鸿桥公司具有督促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事项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所以鸿桥公司具有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必要性;而鸿桥公司收取后续股权转让余款3841.52万元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鸿桥公司作为股权出让人具有提起变更登记之诉的实效性。

2

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纠纷保护的法益主体

基于公司是拟制的人这一基本原理,公司法的规则既有基于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组织内部成员及机关运行的机制,也有因公司的运营行为与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发生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对外关系上看,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具有根据商事公示原则以保护基于信赖利益的第三人权益的对外效力。从对内关系上看,是以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稳定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权益。因此,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履行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影响的当事人包括了变更前的股权出让人和变更后股权受让人,二者均是股权变更行为影响的主体,从权益保护的均衡性来说,出让人与受让人是股权转让的一体两面,应当平等地享有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权利。

3

股权转让登记的积极权益与消极权益

工商登记是股东权利的体现,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获得股东身份并参与公司经营,因此其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需求更为直接、迫切,具有积极的诉讼利益。而对于股权出让人而言,传统观点认为其在股权交易中主要是为了获得股权出让后的经济收益,对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没有积极的权益。但是随着股东对于公司承担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股东身份属性除了具有获得股权回报和参与经营的积极利益,也伴随着大量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例如股权出让人可能面临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责任将其追加为被告的诉讼风险,司法实践中要求变更或涤除股东身份的诉讼亦随之不断涌现。因此,股权出让人脱离股东属性本质上是为了涤除因其股东属性而需承担公司各种债务、责任,公司登记的不作为或是未及时作为,亦实际影响到出让人不作为实际股东的权益,由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工商登记变更与否与股权出让人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股权出让人在股权变更登记中具有诉的利益。

4

法律规范解释并不排除股权出让人的诉权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律条文的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的解释,而应当综合采用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商事交易的繁荣,我国的《公司法》仍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其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更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条文释义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扩充,以完善《公司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内涵和范畴。本案中,公司变更登记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范畴,《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虽然限定当事人的前提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只是对此部分当事人权利的肯定,但并不当然得出其排除或否认股权出让人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权利。若在程序上排除股权出让人的权利,则对于已设立出让条件的股权出让人来说,其权利救济的途径被堵塞,更容易引发股权转让违约等系列衍生案件。

【法官后语】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生命亦是在不断成长中。诉的利益包含了弥补实体权利漏洞和诉讼主体度量衡的双重作用,防止当事人权利因法律规范有限性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赋予诉讼主体创设新实体权利的社会功能。本案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案例价值在于突破了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固有字面解释,赋予股权出让人公司变更登记诉讼主体资格,拓宽了中小股东在股权转让登记权利上的救济途径,通过诉权肯定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经营、免于承担后续责任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也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形成有效制衡。

本案例略有删减,原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9辑,同时入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第11篇】有限公司股权及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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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是指主要股份为国家持有的公司,国有公司的股份是不能退出的,只有转让给他人,股东因为持有股份而享有权利。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挂牌交易

适用于国有股权转让给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要完成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或核准、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产权交割等程序。原典纪法律评论(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在实施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净资产审计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改制的审计范围是三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一般股权的审计范围为二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审计范围为一年加一期的财务报表。

2、评估报告备案/核准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转报备案/核准部门,涉及房地产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4个月内必须转报。市属一级单位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单位备案;上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由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备案。

3、进场交易

国有股权出让的,必须在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直接进行产权交割。如果产生2个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进入竞价程序,产生最终的受让人,再进行产权交割。

4、受让非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如果受让非国有股权,必须进场交易,但该非国有股权无需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在场内直接完成产权交割。

(二)协议转让

适用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股权变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市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指引》等文件对“协议转让”的范围、批准权限以及上报程序等做了规定,为国资之间跨集团、跨地区、跨系统的资产重组整合提供了政策依据。

“协议转让”的特点是:

1、程序相对简化。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只需要前述步骤中的1和5。步骤3资产评估不是必要程序,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另外,经双方同意,可以以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代替净资产审计。

2、减少风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大多数是为了适应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需要,无需公开挂牌,避免了股权旁落的可能,确保了这些方案的顺利实施。

3、降低费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能只发生净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的费用,或者是都不发生费用,而产权交易费用计费方法不同于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费用相对较低。

4、节省时间。节省了审计、评估、公开挂牌20个工作日等的时间,节约了时间成本。

5、批准权限。目前只有省级、直辖市国资委具有批准协议转让的权限。

(三)无偿划转

这个方法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部下属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主辅分离以及集团内资产重组等。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集团采用“无偿划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无偿划转”的特点是:

1、简化程序。采用“无偿划转”的方法,涉及前述步骤中的1,即净资产审计,股权的交割不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而是通过办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即可。

2、减少风险。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大多数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理顺企业内部的资产关系,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如果“公开挂牌”,股权受让方存在不可控性。无偿划转则排除了这些干扰,使国有企业能顺利完成既定目标。

3、降低费用。只发生审计费用,省去了评估费和产权交割费用,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是属于国资体系内部的管理范畴,不发生费用。

4、节省时间。无需资产评估,节约了工作时间,无需公开挂牌,节约了20个工作日挂牌的时间。

5、注意事项。虽然产权的变动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但是对于划出方、划入方以及标的企业来说,他们是独立法人,股权被无偿划转,依附在股权上的权利和义务也被转移,对企业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会发生影响,应在事先做好分析判断,尤其是划出方企业被无偿划转后形成负的净资产的情况,一般暂停划转,或用其他资产予以补足。另外,虽然同属一个集团,但仍需完成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划转协议、涉及职工安置的完成职工安置方案。

6、批准权限。市国资委直属的企业集团具有该权限,批准文件抄送市国资委即可。

“无偿划转”在实践中的一些运用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老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同一集团内的企业采用交叉持股的方式来满足这一条件。这些交叉持股的企业,其中的参股股东实际并不履行股东职责,也不参与分红,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给标的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诸多不便。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企业不必再交叉持股。对这些交叉持股企业的股权进行无偿划拨,使其成为一人有限公司,显示企业的真实面目,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2.企业清理工作

在清理一些壳体企业时必须先清理其名下的长期投资,才能最终完成壳体企业本身的注销。壳体企业大多是非持续经营、停业、歇业、工商吊销多年的企业。通过“无偿划转”,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无偿划转,然后对就可以对该壳体企业进行清理注销。通过这种方式,同时解决了壳体企业的长期投资与正常经营企业股东已经名存实亡两个问题。

3.资产重组

将原先分散在集团母公司、其他二、三级公司的股权全部无偿划转至其中一个公司,将该公司由原先的一家项目公司转型为集团内专业从事某一项目的平台,采用子公司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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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司股权变更费用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3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3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

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

违约责任约定,等等。

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3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施某和费某二人的理由是:他们代潘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潘某因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56400元,所以在第二期款项中扣除了代缴税金额。

经相关证据显示,确有以潘某为纳税义务人、金额为56400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确实有税务机关从a公司的账户扣收税款56400元的记录。代缴税的情况显然是属实的。

但是,这个情况,好像并不在潘某原来的预期之内。潘某认为施某和费某二人违约,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上显示的转让金额支付给原告潘某。

实质上,潘某是不认可自己这次股权转让所得会产生个人所得税。潘某的主要理由有2条:

潘某投入a公司的资金有30多万,所以以28万元转出股权,不存在溢价,不应当产生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税,是因为两被告未规范做账导致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买受方承担,那么,即便有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也应当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

……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在未明确约定由两被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原告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支付义务进行了协商明确,或双方间存在类似的交易惯例,并且两被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已经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费,故原告主张税费由两被告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对此认为:

……潘某持股期间a公司工商登记的潘某持股比例为40%,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主张向a公司实际投资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部分被计入股东投资款,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收取该笔个人所得税,系税务机关的税务核定事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税务机关核税不当。……

就这个案件,来分析一下,看看从中可以学到什么经营和教训。

首先,潘某投入公司的资金据称有30多万,这从经验上来推测是有可能的。但是,和相当多的公司的大股东类似,都没有把这些资金从法律上“转换”为注册资本或者资本金性质。

通常的情况下,我都建议股东在投入资金之前要明确资金性质,要么是借款,要么是资本金。是借款的话,就应当与公司签订合规的借款合同。假如是资本金的话,原则上应当直接转为注册资本,同时调整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潘某没有及时把投入的资金转换定性,也是造成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现有注册资本数额来确定股权的“原值”的重要原因之一,进而产生了个人所得税。

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内容上,潘某把关不足,所谓“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的表述,并不能够涵盖转让方溢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潘某很可能是认为不应当有个税产生所以忽视了对协议条款的审查。

上面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认知和操作习惯的问题,即在平时忽视那些看上去没什么用的法律管理习惯,以为这样操作比较自由,其实,暗暗给自己套了许多的绳索而不自知。

【第13篇】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14篇】深圳公司股权变更

深圳市从2023年6月18日起,股权转让变更前需要先申报税务,申报税务后需要三个自然日同步到工商,政策如下:

如果不先进行申报税务,在工商填写变更申报时会弹出预警信息,需要完成申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办理变更,比如下图:

股转税务申报网上流程来了

1、电脑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首次登录需要先“实名登录”增加企业,然后选择“申报密码登录”。

3、登录后先需要做人员采集,报送股权转让方人员信息。

4、打开“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

5、选择转让方人员填写收入,根据实际收入填写,下图中1元仅为示范;填写完成后保存,再返回。

6、附表填写-个人股东转让信息表-填写完成保存。

7、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8、申报成功

申报成功后等三个自然日,税务申报同步到工商局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股权变更了。

税务网上如果申报后,在后期工商变更时还是弹出预警,可能是税务申报过程填写的信息或时间错误,税务也可以预约去现场申报的。

文章来源于:企企办 原创

【第15篇】股权变更前比例怎么填

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怎么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按照公式为本出资人出资金额÷企业注册资本总金额*100%,这个情况属于单一元素来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而如果企业是多元素来计算股权比例,则出资比例只占其中一部分,股权比例要将资本以及其它因素进行量化后进行重新估算比例。

相信不少人,都在想创业,而现代社会的创业并不容易,单靠自己是很难取得创业的成功。于是,就需要进行合作,而合作,就涉及到投资和股权的细节性架构,关系到出资和股权的归属问题。

我们该如何计算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相信是很多人特别关心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遇到这种实际问题,很难进行确认计算。

这里,笔者,要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也就是企业成立之初,合作方都比较单一,就是用钱来组建一家公司,这个时候,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比较好计算,两者基本就是一回事。

也就是说多方合作,只要大家一起出钱,大家就都按照大家出了多少钱来进行出资和分配股权的。

比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乙双方进行合作,甲出资人或股东出资49万,则甲出资人或股东的出资比例=49/100*100%=49%,甲就成为了股东,在未来享受分红的比例就是未分配利润为49%,在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投票权的权重为49%。而乙,出资51万,占比为51%,就属于大股东了。

第二种情况:就是创业企业需要的元素比较多,比如,企业涉及到资金、技术、资源等多种重要的元素,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就会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权重化计算。

假设,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甲投资资金20万,乙出技术,丙出资源,因为丙有大量的人脉和客户资源关系等。

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以出资比例来进行计算股权,而是以公司复合元素按照权重进行核算股权比例。这也需要通过公司章程里面体现出来,将技术和资源进行现金折算,体现在股权比例当中。

假设三方达成一致,直接将乙出技术占比为30%,而将丙的资源占比为50%,也就是说甲出资金比例为20%,这个时候三方加起来股权总比例,刚好100%。而实际上,乙和丙是没有出资金的,在资金占比上为零,但是通过其他形式折算成了股权,将技术和资源直接折算成资金的形式。

现实生活中,比这种股权更为复杂,以各种形式入股公司,不需要出资的非常多,这个时候,出资比例不能代表股权,股权比例不能代表出资比例。这个时候的出资比例公式=实际出资金额+虚拟出资金额;股权比例计算公式=出资权重*实际资金+其他要素权重*估算资金。

简单地说,在比较单一的环境里,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一致的,而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带有权重和参数的设置,比较多元,设计比较复杂,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会完全等同。

【第16篇】新公司股权变更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09篇文字

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三年诉讼时效吗?

今天再说说“拖延症”。

一、题目里问题的答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中,法院的观点是,“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有诉讼时效。”

例如,2023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二审案件。一审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书》有效和拥有18%股权;2、被告共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论述:“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诉人有权随时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合同义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个月曾要求被上诉人陈某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这段论述,包含了“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但是,这个案例是2023年的。

2023年之后,暂且不论司法机关对法律和现实的理解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单是民事法律的立法变化,就是很大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2023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部废止。

目前来看,认为“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似乎是主流。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也是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事实上,这条司法解释在2008年第一版里就是这样,此次修订没有修改。

很显然,“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并不是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避免因为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假如“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那么,反而会使得公司股权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这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初心是相悖的。

二、实际案例分析

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将登记在宋某、顾某名下各27.5%合计55%的股份变更登记至朱某名下,宋某、顾某予以配合。

这起争议,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是股权转让各方操作极其不规范所诱发的。这些不规范不合理的操作有:

1、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是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约定和记录股权转让事宜。

于是,在法庭上,出让方认为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内部文件,不是外部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合同效力。而且,受让方朱某也没有在这份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2、受让方朱某,没有在任何一份可以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上签字。

3、现金付款,并且拿到的收条上没有写明款项用途是什么。于是,受让方表示这是一笔借款。

最合理的方式是:银行转账,自己备注清楚是股权转让款。假如非要用现金支付,那么也应当要求对方在收条上写明白款项性质用途。

当然,最后法庭根据证据进行了合理的综合认定,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是成立和有效的。

出让方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认为,“本案证据材料形式上的时间是2023年10月24日,至一审起诉时已超过3年,且期间朱某没有行使股东权利或主张股权,故本案纠纷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这类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

1、关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涉及的股东会决议也明确,适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朱某合法继受取得a公司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其诉请a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且宋某、顾某予以配合,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

3、至于提起本案请求变更登记之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且主要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有支配性,本案请求办理变更股权登记涉及股东身份性的权利,不是以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故本案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三、实务操作建议

上面这个案子,一审原告胜诉了,但是一审原告之前的操作,不仅不值得学习,而且应当作为一种教训。

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建立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时的不规范问题外,一审原告拖延提起诉讼的做法也是很不值得提倡的。这样拖延不起诉,不仅有诉讼方面的不确定风险,而且还可能存在对方的股权转移和丧失等可能性的风险。无论如何,行使权利没必要拖这么久,协商不成就要做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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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股权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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