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北京公司股权变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北京公司股权变更
今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旭辉换帅,该媒体根据企业工商信息变更报道称董毅已退出北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据消息人士向守夜人确认,旭辉北京区域部分项目公司最近有股权变更,北京、东北两区域交叉持股,但董毅本人在北京公司的职务暂无变化。
该消息人士向守夜人表示,旭辉目前可能有债务违约风险,所以调整一下集团内部的股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导致一些整体节奏被打乱。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旭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近期也发生了投资人、法人代表变更情况。新增投资人中包括了北京旭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旭馨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而法人代表则由董毅变更为了张国俊。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甲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丙作为甲的债权人申请对甲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拍卖!乙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权利人!
乙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甲名下的股权仍会被强制执行!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要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为了规避股权被拍卖,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变更登记之前的股权是谁的
甲的!
股权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更是一种股东身份,同时对应着股东义务。股权的变动不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影响。所以国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类似于房屋转让一样的过户变更登记,而且变更的程序比房屋还要复杂。只有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认定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完成,股权才最终转移。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移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结果并未实现,乙还没有从登记公示层面成为公司股东。
三、乙方为什么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文件,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应当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公信力,而且正如前面所说,真的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所以只能以国家的登记公示为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同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是股权代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代持股)的关系,也只是在双方之间有一个代持股的协议,同样也不能以代持股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四、乙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回来。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在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股权转让款是不会全部支付到位的,甚至一分钱也不支付的情况也有。乙方只能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其次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再支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篇】公司股权变更流程
很多企业在股权变更、工商注册、或者财务代帐等方面,都有疑问,初创企业更是如此,常常两眼一抹黑。
想要省心省力,其实很简单,企业如果入驻了一些众创空间、孵化器,直接去问他们,他们会有这个服务。
然后外部的企业,你如果觉得这个麻烦、流程不清楚,你也可以去找一些众创空间帮你代做。
找专业的,可值得信赖的。比如重庆慢牛网。
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zhang,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第4篇】香港公司股权变更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过大,想要进行减资,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减资、一种是赎回或回购自身的股票,这两种减资方法,法律程序与法律效果均不太相同,且各有各的限制,当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也不一样。
直接减资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58 (1)条规定,进行减少已发行的过多股本。
赎回或回购股份是指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 49 至 第 49g 条规定,进行回购式购回自身股票。
以前香港公司的减资是需要通过法院的,但香港公司条例变更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直接通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至注册处进行减资,具体参考如下:
1、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减资事宜,并签署减资的相关文件,如《偿付能力陈述书》、《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减资的特别决议等;
2、减资的文件递交给注册处;
3、文件通过后两周内,需在香港登陆两份减资公告,一份可以是香港的任意商业报刊,另一份是香港的宪报刊登减登减资公告;
4、公告刊登大约4-5周后,可再次递交减资的相交文件给注册处,约于1-2周即可;
5、整体的香港公司减资时间约为:5-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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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转让从字面意思来讲其实就是一个股东不想控制自己名下的公司,以低价、高价、平价等方式将自己所持股份进行转让,这种方式其实就是股权转让。
有的老板会这样想:
老板a:变更股权,不就是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吗?这有什么难的,变更个法人不就完了。
老板b:我公司法人只有一个,股权变更业务不存在。
对于没有办理过转股的老板,都认为股权转让非常简单,但实际情况如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首先,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愿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愿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需要说明的是:
一般公司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时会被误认为股权转让就是法人变更,其实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变更。
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的有:
1.出售股权;
2.以股权抵偿债务;
3.公司回购股权;
4.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5.股权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发售。
股权转让的难点就是纳税,确认收入以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所以确认收入这一项工作尤为重要。
只要满足以下3点,就要确认转让收入。
1、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确认收入后,股权转让中五大风险点也需要注意。
1、不代扣代缴,不申报纳税
转让股权时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真的不行了,目前工商税务数据已经实现无缝式对接,而且后续将实行先纳税申报再股权登记变更。
2、友情价转让,不是你想转就能转的
我们关系好,友情价格转让给你吧!平价转让股权,不存在溢价,也不存在涉税问题,你真的想多了!税务局会根据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来决定股权的价格,友情价转让税款一分也别想逃。
3、阴阳合同
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低价转让合同提交给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
4、制造虚假交易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5、虚假评估
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第6篇】股份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7篇】公司股权变更税费
企业因经营需求,会进行引资入股或对外投资,公司在变更(增加、减少)股东股权时增资扩股或减资减股。那么企业在产生股东变更时都应该缴纳何种税费呢?
一、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缴纳的税费
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是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双方都要按照实际成交额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
2、个人股权转让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大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其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数额出售的,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3、企业股权转让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是除去生产的成本及相关固定投入,之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当按照正常所得税率缴纳税款。
4、不征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一般来讲公司权益没有变化,企业一般不用缴纳所得税。
5、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方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3)取得税务机关税务转股回执编码(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编号及相关信息)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4)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9月1日起 公司涉及自然人股东变更,需先做税务转股,并取得税务部门转股回执后,才能进行工商变更。
股东失联、税款缓缴
【第8篇】苏州公司股权变更
乐居财经讯 12月6日,乐居财经获悉,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大股东变更。原股东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出,退出前持股51.0044%;而股东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股份上升,持股比例从原来的48.9956%上升到 100%。
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朱丽芳,注册资本为4082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的销售。据股权穿透显示,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禹洲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林彬煌,注册资本15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朱丽芳,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批发。据股权穿透显示,厦门市卓舜达置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厦门泓泽达置业有限公司。
据悉,苏州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禹洲雍泽府项目开发商。禹洲雍泽府位于吴江区盛泽板块,主推洋房、联排和叠拼产品,目前在售价格约360万元/套起。
【第9篇】公司股权变更如何办理
股权变更这块怎么入账,怎么交税呢?
股权变更入账分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说你如果是投资的那个人,当然投资的个人是不用做账的,如果你是一个投资别的公司的这个投资方,这个公司,那你这个分录怎么做?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那你如果说是我接受的这个股权变更的这个公司,那我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进行的一个股权变更,那我借是实收资本,原来的股东贷方就是实收资本,现在的股东,那有人就说了,这个股权交易它是溢价的,他有收录啊,收录那个是原股东个人的收收录,你要给这个原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还有一个税要交什么税?就是印花税,那这个印花税呢,主要就是咱们股权。跟的那个合同价按照万分之二点五来征收就可以了。
【第10篇】公司股权变更要交税吗
一、股东股权变更是否要交税
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因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其他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
1.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后部分股东不执行怎么办
股东会多数决议对股东有效。在一间公司中,股东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通过的多数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乃至员工,都是有效,只要决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内部人员都应该予以遵循。
就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而言,常见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同意。
2、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会的全其他股东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
但不管是那种情形,如果属于股权转让性质并已经实际交付股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股权强制执行公司登记手续,或要求该部分股东赔偿因不执行股东会决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因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或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决议发生后,就已经发生效力了,不管是转让股权的股权,还是其他股东,要是不执行决议的,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要申报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如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1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很多老板遇上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时候不知道从何下手,自己能不能办理呢?材料流程麻不麻烦?需要怎么操作?话不多说,全是干货
一、准备的材料
1.股东信息:全体发生股权变动的股东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手机号、委托书(拱墅区要求现场视频确认本人是否知情)
2.法人信息:法人身份证件原件/正反面扫描件、有效手机号(变更时需要短信验证码)
3.信息材料:最新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证件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余杭区要求提供老章程、西湖区要求携带法人章)
二、变更流程步骤
1.材料核准:公司信息、证件材料核准
2.网上申报:申报公司新股权变更、复核、变更
3.电子签字:由全体股东进行电子签字确认
4.执照更换:凭借旧营业执照更换新营业执照
三、变更结果查询
1.扫描营业执照二维码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代办可联系老丁:13136101952
【第12篇】公司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13篇】公司股权变更收费
实操中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因此遇到的就是经验,就得时刻提醒自己还是客户。对于公司来说通俗的跟客户讲需要交三次税,一般情况:
第一、 增值税这个大家熟悉,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经常有免交增值税的政策。比如每月15万或者按季度45万免交增值税,2023年疫情还可以开免税的普通发票。在这之前增值税都是按3%(小规模纳税人),13%(一般纳税人还是保持这个税率)以上内容只是粗略的讲大多数的,让客户知道一下。具体的知识还有很多,需要具体分析。
第二、企业所得税这个税客户也基本知道,就是公式:利润=收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利润*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是否享受优惠,这个得分情况,前提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员工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且利润不超过300万。(这里的利润按规定应该叫:应纳税所得额,便于客户理解和上面公式一致)
利润 税率
利润<100w 2.5%
100w<利润<300w 5%
利润>300w 25%
交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很多人以为剩下的钱就可以直接转走了,其实不是。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还躺在公司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这里。要转走给股东就得交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所得税(分红)个人所得税(分红)税率是20%个税由股东承担,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 x 股东占公司股权比例 x 20%个人所得税(分红),在实操中还出现在股权转让变更过程中,资产负债表上面未分配利润有正的金额,税局要求该股东占比例的这部分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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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15篇】公司股权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应该还有不少人对于李子柒有印象,近期,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官司有了新的结果!
李子柒和微念的拉锯战似乎迎来了大结局。12月27日,微念在官方公众号发文称:微念与李子柒在绵阳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根据相关内容显示,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多项工商变更:监事由刘同明变更为蒲倩云;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51%减至1%,李子柒(李佳佳)持股比例由49%增至99%。
看到这里,想必不少小伙伴对于股权变更的事情还是很感兴趣的,那么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该准备什么资料你知道吗?
公司进行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3. 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4.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公司进行股权变更该准备什么资料的内容,如果你公司也有股权变更的需求,你可以找专业正规的代办公司进行代办!
今天分享的内容就到这里,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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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
在公司长期的经营期间,公司难免会扩大规模,有投资人入股我们公司,这个是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工商的股权转让,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杭州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的话,我们需要去两个部门,首先需要进行税务的股东情况变更,然后在进行工商的变更。
一税务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公章
3)股东情况变更表3份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
7)还有最新的利润表和负债表
8)股转放身份证原件
签好字盖好章,拿到税务进行变更。这样税务会给咱们的股东情况变更表盖个章,我们拿到这个就可以去工商进行变更了。
二工商
上详细流程gogogo,开始上图
一进入政务网,找到我要开办企业
二登录个人用户(这个流程咱们就自己注册一个账号就好啦)
三我要变更备案
四企业变更登记
五登录可以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登录
六选择相应的变更业务
其余的就按提示操作就可以啦,但是有一点要记住所有带*的都要填写上哦。填写完成后就可以等待工商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咱们就可以换执照啦。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完成变更之后税务也要更新下哈。如果中间有什么不会的问题可以随时给小编留言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