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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16篇)

发布时间:2023-10-25 07:03:30 查看人数:81

【导语】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16篇)

【第1篇】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股东变更则是一个很常见的事项。那么,股东变更要交税吗?答案是有,但具体数额要根据情况决定。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说说股东变更要交税吗这个问题。

股东变更就涉及到股权转让,那么双方就要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对于转让股权所得,如果股东是自然人的,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法人股东,则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如果还是不太懂,接着看。

举例说明,假设现在有两个人a和b,a是股东,b是自然人,股东a把股权转让给b后退出公司。那么双方都要实际成交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也就是说如果你们成交的价格是10万元,则双方都需要缴纳50元的印花税,共计100元。

另外,如果出售股权的a转让的金额大于初始投资数额的,则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小于或者等于初始投资数额的,则不需要。

还是接着上面的例子,a转让股权成交额是10万,但是他当时投资只用了6万元,则需要缴纳4万元的20%,也就是8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内如果你在转让过程中产生了其他费用,比如挂牌支付了交易费5000元,那么这5000元是不能减去后再算个人所得税的。

【第2篇】公司变更法人股东流程

公司疑难核名疑难股转疑难注销机构公司费用价格需要多少钱?中介需要准备提供什么哪些资料材料?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地址变更步骤流程方式方法手续需要多少久长时间?

公司股转需要注意什么?很多公司老板以为,股东的转股,就是股权转让,在网上做一下就行了。其实呢,一般人只做了线上的部分,线下跑现场的部分,也是需要去做的,比如说去银行。另外很多时候,旧股东会和新老股东在法律上有一些纠纷,这些也是需要去处理的。当然,如果您不在乎,刚刚说的可以不管,但到税务局大厅做股权转肯定走不掉,这个股权转让相对来讲是比较麻烦。比如说需要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并到现场做验证和实名,所以真不是线上办理一下就ok的。关于股权转让的事情,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给我。

【第3篇】股份公司变更股东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 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 呢,下面就让 企帮帮 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让企帮帮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4篇】公司法股东变更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股权出让人具有请求

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

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的权利主体,受让人具有获得股东身份的积极利益,出让人具有涤除股东身份属性、免于承担责任的消极利益,从诉的利益考量,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之诉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的受让人,股权出让人同样具有请求股权变更登记的利益,应当赋予其提起变更登记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情】

2023年1月,鸿桥公司(化名)与欣华公司(化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鸿桥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欣华公司,总价款为8765.82万元,欣华公司在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3841.52万元。之后欣华公司向鸿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14.3万元及债权转让款3210万元,尚欠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3841.52万元未支付。鸿桥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以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等材料上盖章。2023年6月,鸿桥公司起诉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某甲,要求二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确认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具有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资格,但是并未排除或否认公司股权出让人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权利。鸿桥公司系案涉股权出让人,其收取后续股权转让余款3841.52万元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鸿桥公司属于股权转让的利益相关方,对于变更公司登记具有诉的利益,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变更股权登记之诉。同时,鸿桥公司与欣华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并未侵害a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登记变更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股东或其他个人,因此法院判令a公司应协助鸿桥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鸿桥公司要求吴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评析】

股权出让人是否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来源于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不同。部分观点认为只有股权受让人具有提起公司变更登记之诉的资格。笔者认为,从诉讼利益理论发展及公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无论是受让人还是出让人,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均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股权出让人同样具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的利益。

1

诉讼主体适格与诉讼利益的审查标准

诉讼主体即案件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关键在于实体上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有无必要通过本案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为形式审查,若当事人之间具有排除诉讼方式的特别约定,则无诉的必要性;实效性是指通过本案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需要通过实体权利审查而获得。如原告期望利益已现实拥有或只需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或法院做出判决也不能实际解决争议时,则该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中,案涉交易协议明确鸿桥公司具有督促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事项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所以鸿桥公司具有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必要性;而鸿桥公司收取后续股权转让余款3841.52万元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鸿桥公司作为股权出让人具有提起变更登记之诉的实效性。

2

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纠纷保护的法益主体

基于公司是拟制的人这一基本原理,公司法的规则既有基于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组织内部成员及机关运行的机制,也有因公司的运营行为与债权人等外部主体发生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对外关系上看,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具有根据商事公示原则以保护基于信赖利益的第三人权益的对外效力。从对内关系上看,是以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稳定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权益。因此,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履行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影响的当事人包括了变更前的股权出让人和变更后股权受让人,二者均是股权变更行为影响的主体,从权益保护的均衡性来说,出让人与受让人是股权转让的一体两面,应当平等地享有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权利。

3

股权转让登记的积极权益与消极权益

工商登记是股东权利的体现,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获得股东身份并参与公司经营,因此其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需求更为直接、迫切,具有积极的诉讼利益。而对于股权出让人而言,传统观点认为其在股权交易中主要是为了获得股权出让后的经济收益,对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没有积极的权益。但是随着股东对于公司承担责任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股东身份属性除了具有获得股权回报和参与经营的积极利益,也伴随着大量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例如股权出让人可能面临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责任将其追加为被告的诉讼风险,司法实践中要求变更或涤除股东身份的诉讼亦随之不断涌现。因此,股权出让人脱离股东属性本质上是为了涤除因其股东属性而需承担公司各种债务、责任,公司登记的不作为或是未及时作为,亦实际影响到出让人不作为实际股东的权益,由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工商登记变更与否与股权出让人具有重要的利害关系,股权出让人在股权变更登记中具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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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解释并不排除股权出让人的诉权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律条文的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的解释,而应当综合采用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商事交易的繁荣,我国的《公司法》仍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其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公司法》的司法实践中更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条文释义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扩充,以完善《公司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内涵和范畴。本案中,公司变更登记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范畴,《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虽然限定当事人的前提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只是对此部分当事人权利的肯定,但并不当然得出其排除或否认股权出让人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权利。若在程序上排除股权出让人的权利,则对于已设立出让条件的股权出让人来说,其权利救济的途径被堵塞,更容易引发股权转让违约等系列衍生案件。

【法官后语】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的生命亦是在不断成长中。诉的利益包含了弥补实体权利漏洞和诉讼主体度量衡的双重作用,防止当事人权利因法律规范有限性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同时也赋予诉讼主体创设新实体权利的社会功能。本案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案例价值在于突破了对《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固有字面解释,赋予股权出让人公司变更登记诉讼主体资格,拓宽了中小股东在股权转让登记权利上的救济途径,通过诉权肯定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转让股权、退出公司经营、免于承担后续责任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也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形成有效制衡。

本案例略有删减,原文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9辑,同时入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第5篇】办理变更股东公司

股权转让是公司都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那么工商股东变更流程是什么呢?下面西格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一、股权转让流程

1、税务

地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进行身份认证,认证前在地税要先注册;

国税:一证通网上申报

2、工商需要先进行网报、审核通过以后在预约工商现场交件就可以取照了;

二、股权转让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公章;

3、需要利润表、负债表、章程、新旧股东身份证件;

4、执照正副本原件;

5、转股文件需要签字。

三、什么情况下公司股权不能转让

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从公司成立的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四、股权转让以后,要即时办理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完之后,公司需要注销原来的出资证明书,并加入新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需要在股东发生变更之后的30天起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的相关资讯了,更多公司变更相关信息,欢迎咨询西格集团!

【第6篇】公司股东变更要多久

1.乾景园林(603778.sh)共同控股股东回全福、杨静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自11月8日起停牌

1.2碳元科技(603133.sh)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 11月8日起停牌

1.2*st银亿(000981.sz)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1月8日停牌一天

2.东南电子(301359.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2.1欣灵电气(301388.sz)将于11月9日在创业板上市

3.天元宠物(301335.sz)ipo定价49.9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3.1鼎泰高科(301377.sz)ipo定价22.88元/股 于11月9日开启申购

4.*st博天(603603.sh):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5.盾安环境(002011.sz)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1立讯精密(002475.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2浙江新能(600032.sh)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3福莱新材(605488.sh)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4达安基因(002030.sz)参股公司安杰思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审核通过

5.5青松建化(600425.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6三维股份(603033.sh)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5.7保龄宝(002286.sz)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5.8证监会:先导智能(300450.sz)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申请已获接收材料

6.旭升股份(603305.sh)新证券简称“旭升集团”将于11月11日启用

7.中坚科技(002779.sz)控股股东中坚机电终止协议转让事项

7.1美达股份(000782.sz):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查公司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第7篇】公司股东变更怎么办

【业务背景】

某顾问单位为国有企业,拟进行股权变更,要求法律顾问就股权结构的改变及操作流程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法律意见】

致:某公司高总

时间:2023年7月28日

关于某物资站占51%股份、某公司全体股东共占49%股份的股权结构是否可改变及如何改变?

1.某物资站减持股份是否可以操作?是何种性质?某物资站减持股份后若仍是最大的股东时,某物资站转让股份的行为系国有资产转让,性质上不属于企业改制,区别于贵公司去年的企业改制。

2.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

第一步,国资委同意,某物资站转让股份。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某物资站的出资人职责机构系国资委,其决定转让部分某公司的股份,只要仍占某公司整个股份的最多比例,即仍处于控股地位,则不需报某某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步,某物资站占某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协议”进行转让。

第三步,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可以由国资委认可的价格为依据,也可以以依法评估的价格为转让价格。

第四步,确定受让对象。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成为受让人,或者某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成为受让人,但参与受让的人,最好为多数进行平等竞买。

第五步,转让信息发布。转让方某物资站的管理部门国资委应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3.转让后的公司与现有国资委委托管理的公司(拟定是某某公司)的关系?

依据法律规定,某物资站所持股份在转让完成后,仍占某公司股份最多,其仍是最大股东,享有该公司股东的权利,可参与公司的经营、分配利润,享有重大决策事项等表决权利。但某物资站的股份比例在转让后已经小于某公司中全体员工所占的股份比例,其表决权也小于某公司全体员工的表决权比例数,因此某公司员工可以控制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手记】

法律顾问在解答顾问单位关于股权变更方面的咨询时,既要为企业设置合理的股权机构,又要提供专业合理的操作流程指导。本案例的特殊性,在于顾问单位为国有性质企业,相比私有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其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是重点,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顾问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其细致地分析和梳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可能性、操作流程及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关系,从而使得顾问单位本次股权变更顺利完成。

【第8篇】股东失联怎么变更公司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失联名单如何解除?

自去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已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展开排查清理工作。今年9月开始,深圳陆续公布失联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据腾博了解,深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疑似失联融资租赁企业名录近2000家。按照工作部署,深圳市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将以实地上门形式与企业负责人、高管等人员进行对话,访查企业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经营地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证券导报12月14日消息(见习记者 梁天琪)12月10日,紫金国际融资租赁(海南)有限公司成立。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紫金矿业(601899)、三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紫金矿业占比90%。

据企查查信息,紫金国际融资租赁(海南)有限公司(下称:紫金融资)注册资本2亿元,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

经证券导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23年起,紫金矿业就开始了在海南的业务布局,并陆续在海南投资设立了7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设立的紫金融资是紫金矿业在海南设立的第一家融资公司。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会被认定失联呢?

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无法取得联系;

2、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3、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4、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失联解除方案

1、官方渠道解除

准备金融办所需资料,提交并上传,等待审核及最新名录公示即可。申请移出疑似失联名录、失联名录的企业,请在名录公示期内,发送移出申请书至金融办邮箱,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书需要补充说明因何未按要求在疑似失联公示期内申请移出。移出申请书要求pdf格式,加盖公司公章,命名为:xxx公司关于移出第x批疑似失联、失联名录的申请。

2、代办渠道解除

如果自身没有把握或者相关经验,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开展移除工作,成功率相对来说更高。腾博可针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同情况,如无社保/无运营/空壳/失联公司,可提供场地租赁、挂靠地址、实际业务等提供多种解除方案。如移除通过后,金融办会发文公示,最新一批的移除名单。

3、注销或转让

如果考量移除的成本过高,或无法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规避未来的风险而进行注销,也是一种合适的选择。毕竟一旦长期不经营不解除异常,公司被吊销,法人股东面临的法律、失信风险将会更大。但目前深圳融资租赁公司已停批,现有的存量融资租赁公司仍有市场价值,如果不考虑移除异常或者注销,也可联系腾博洽谈转让事宜。另外,腾博也有干净未失联未异常融资租赁公司资源转让,有需可联系。

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已经停批,按照当前政策,未来的市场价值会逐渐走高,所以大家在日常的经营中,还是要合法合规,细心维护,避免出现问题。更多关于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事宜可以咨询腾博国际。

在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海南融资租赁业将借政策之势,持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尤其在船舶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上得以体现。据了解,2023年4月,第一艘以“中国洋浦”为船籍港注册的船舶正式签约,海南首单船舶注册登记、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洋浦落地;2023年3月,海口江东新区也实现首个通航飞机租赁业务、首个国产大飞机租赁项目、首单船舶租赁业务等三大“首单”。据企查查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海南省新设立且注册资本大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企业已有4家,产业聚集初具规模化。

【第9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多久

公司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那么在南宁,公司进行更名需要几天时间呢?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名要花的时间大概是3~5个工作日,不过具体的也得按照实际情况来,比如说,你选的名字在核名的时候一直没办法通过,那么就要一直起名字,一直到核名通过,才能接着进行变更的。

下面是小金整理的关于公司变更名称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仅供参考喔!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所需材料

1.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4. 公司新的名字以及核名通知书;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宁公司变更名称流程

1. 准备好3~5个新的公司名字进行核名;

2. 核名通过后会拿到核名通知书;

3. 准备好核名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4. 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得到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在变更之后,也别忘了这些内容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一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需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重新刻制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

第二个,公司名称变更后,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第三个,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税务登记也是需要进行变更的。

第四个,如果公司名下有商标,商标也要记得及时变更,如果公司名下有食品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等,也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以上就是在南宁,公司更名需要几天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0篇】公司股东变更怎么办理

很多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股东退出或者加入等变动情况,这个时候营业执照和税务都是要进行变更的,那么在宁波如何正确的做好股权变更呢,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

股权变更相比较于其他项目的变更是比较麻烦一些的

首先要准备的材料有: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复印件

2、 公章

3、 新老股东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以及各自的手机号

4、 新老股东代理委托书

5、 股权转让协议

6、 股东会决议

7、 股权情况变更表

8、 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9、 新老章程

10 租赁合同(个别区域)

(每个区域或有不同,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宁波这边首先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可以选择全流程,登录浙江政务网,选择投资人(股权)变更/备案进行操作,填写正确转让股份比例,股东信息,如果无实缴按0元价款转让,有实缴则需要交印花税,提交后完成电子签字可选择邮寄或者去窗口拿。

第二步:拿到营业执照后打电话咨询自己的公司是所属哪个税务局,准备好材料去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有些材料可以去档案室拉出来先备用,经办人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办理好后会有一份税务变更登记表,则表示已完成。

第三步:去银行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这个需要提前预约银行,一般需要法人本人过去办理。

以上就是宁波办理股权变更的详细步骤,觉得有用的同学可以关注点赞哦

【第11篇】股东死亡股权变更

a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张三及李四,公司法人为张三。张三和李四为夫妻关系,各自占科技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0%,俩人育有一子张飞。2023年张三去世,公司法人及股权如何变更?第一步,准备好变更的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如表上无持股比例,则由公司出具一张持股证明)、张飞身份证或死亡证明、李四身份证、户口本第二步,去公证处公证,证明股权由谁来继承。若张三去世前有立遗嘱,应按遗嘱继承;没有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继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例中的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50%,张三己无父母,无丧偶儿媳对公、婆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因此,继承人为配偶与子女,按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继承张三的遗产为各50%比例,如果这中间有一方放弃继承,需由放弃方书写一份放弃股权承诺申明。最后,a公司的最终股权比例确定为张三儿子25%,李四75%第三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流程如下:1、公证书原件2、转股的纸质材料。即股权转让协议(死者签字由公证直系亲属代签)3、执照正副本原件4、公司公章5、转让双方及公司高管做实名认证6、在工商变更完后,需要再次去税务局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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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公司怎么股东变更

本文目录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西安网上股东变更操作方法?

股权变更企业电子签名怎么弄?

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变更步骤?

e窗通变更股东流程?

2022公司股东变更网上办理流程?

2023年西安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西安全程电子化股东变更步骤?

1、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西安网上股东变更操作方法?

打开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注册账号并登录,找到相应公司,在线更改和变更股东信息,再打印网上预约通知单;

2、写承诺书,表明股权转让事项;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4、签订股东会决议书;

5、制定司章程修正案,就股东信息变更做出相应的修正;

6、下载打印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并填写,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股权变更企业电子签名怎么弄?

用该公司的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电子营业执照。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小程序搜索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安装,实名认证后按操作流程注册完成。打开电脑,市场监管局官网,点开注册登记模块进入,选择一窗通办理,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拿出手机对照电脑扫码即可登录签名。

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变更步骤?

营业执照经营期间变更,在网上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要进行线上签字,即在网络登记系统上进行电子签字。签字时,需要下载签名软件,才可以在线上进行签字。

在网上登记系统的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通知书上,进行电子签名,也就是营业执照经营者线上电子签字。以上就是营业执照经营期间变更,在线签字的方法。

e窗通变更股东流程?

1/6首先确定公司要退出的股东以及新加入的股东信息

2/6进入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

3/6点击主体办事登录系统

4/6下面是需要用一证通“数字一证通”或者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才可以

5/6登录进去以后点击主体变更

6/6最后按照信息填写就好了,注意经办人是需要去工商局教纸质材料的人不可以更换

【第13篇】公司变更股东办理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如果您喜欢本文,可关注我,定期更新,获得更多内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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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公司股东变更代办费用

【说明】

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6月22日集体学习的案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您需案例全文,请留言留下您的邮箱地址,我们会尽快安排发送。

【裁判要旨】

案涉股东王某在股权转让后,以“非本人签字”为由对其持股期间的一次增资决议请求确认不成立。

法院认定,虽然经司法鉴定,案涉股东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案涉股东王某的股权被他人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且《股东会决议》经另外的股东签署,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

【关联法条】

公司法t37: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t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王某。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旅银行电力支行。

原审第三人:郭某。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朱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原审第三人郭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甲公司请求】

申请再审,一、二审判决认为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甲公司再审提交的七份新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对股权增资到260.26万元的决议是同意、追认和确认的。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纪要第四项约定: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增补注册资金。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增资股东会议,该决议上王某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属于是王某根据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的第一次增资股东会议委托他人签字的。2008年11月8日第一次股东会议约定的条款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具有增补注册资金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平行效力的股东会议文件。甲公司股东朱某、郭某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至少七次履行了追认、确认的法律签字程序,甲公司提交的王某履行追认、确认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文件均经过工商登记产生了国家档案法定证据效力。

七份新证据:

(1)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其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注:2023年6月8日王某将其股权资本转让给崔某1%),该行为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追认、确认和补充,也是对其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委托他人签字的认可,是对增资享有股权的确认。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根据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不能豁免,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真实有效。

(2)2023年5月31日在甲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王某向工商机关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所需重新确认股权手续,签字确认其股权为260.26万元,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签字享有股权的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3)2023年3月10日由朱某、靳某、王某、郭某四人签字确认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也是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享有股权数据的签字追认、确认和补充及委托签字的认可。

(4)2023年6月8日由靳某、王某签字确认其二人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资本各转让给崔某1%的股东会决议也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资本享有股权的确认、签字的追认。所以,王某本案诉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违反了民法诚实守信的法律规定。以上七份新证据工商登记法律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缺乏证据支持。

二、王某本案诉请不合法,二审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程序违规。《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决议只规定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种救济方式,并没有规定对股东个人不生效和不成立的救济方式,二审判决王某诉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法律依据。

三、单纯的受委托或代替某一个股东签名并不能仅因此就推断未召开股东会议或未表决,即不能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规定。甲公司再审提交新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是明知和确认的。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是否王某本人签名应当与2008年12月10日以后王某签字画押的《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证据相印证。

四、《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某于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之后在增资股权的七份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名的证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视为同意”的规定。其称2023年6月才知晓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抗辩与事实不符。

五、 2023年3月郭某将其股权250.25万元转让给其妻子靳某是其双方对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权的再次确认。股权转让已经过工商登记,郭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抗辩其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增资事项不知情的陈述不能成立,与其之后签字确认股权数据的证据相互矛盾,其抗辩无证据支持,违反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甲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王某、郭某签字的2023年3月10日股东会决议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确认其享有的增资股权,但二审没有履行举证、质证的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朱某申请再审意见与甲公司相同。另称,开股东会议是电话通知的,会后到工商局办理的增资手续,需要本人到场,因此,王某、郭某本人确实到场了。2008年12月10日的签字是王某委托别人签的。

【被申请人王某辩称】

一、王某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依法诉请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从未召开股东会议,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股东会决议。

1.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已于5日前以口头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和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再审听证时。朱某坚称,本次会议是于召开前15日电话通知各个股东。由此可见,在通知方式和时间两个问题上,朱某的说法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的记载完全不符,证明甲公司根本没有召开本次股东会议。

2.王某和郭某未接到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也未参加该次股东会议,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郭某签字是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郭某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郭某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郭某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经司法鉴定,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签名属于伪造。

3.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显示:“代表公司表决权100%的股东参加了会议……”,与事实不符。该次股东会根本就没有召开,该股东会决议增资不是股东王某、郭某真实意思表示。

4.本案历经法院一、二审审理,甲公司及朱某始终没有提供用以证明甲公司召开了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可以认定股东会未召开。

5.甲公司提交的2008年11月8日讨论明年工作目标计划朱某签名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朱某签名,非同一人签名,朱某签名明显系伪造,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虚假性和股东会未召开。故申请对朱某两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

6.甲公司称增资银行手续均是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员办理,银行凭证书写笔迹与股东会决议书写笔迹高度一致,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为中介公司人员,故提起鉴定申请,对两份书证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提供的所谓七项“新证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召开过增资股东会议和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四、甲公司称股东会决议是“王某委托签字”,与事实不符。综上,应当依法认定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第三人中旅银行和中旅电力支行述称】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与其无关。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中,王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涉及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王某并未让其承担责任。综上,本案与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无关。

【第三人郭某述称】

一、郭某没有接到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召开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没有参加该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甲公司没有提供召开该增资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全体股东对会议所议事项表决的记录等必要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召开了增资股东会议以及郭某参加了该股东会议。

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郭某签字是甲公司会计王贵玲找到其单位,称办理工商年检手续让其在内容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其看到上面有朱某、王某的名字,就在空白的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字。通过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书写笔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代办的王某和郭某银行进账单书写笔迹比对,发现两者书写笔迹相同,结合甲公司的陈述,证明中介公司办理银行凭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而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的字迹与上述银行凭证相同,能够证明股东会决议书写人不是甲公司人员,而是第三方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该股东会决议在12月10日内容为空白,证明该股东会决议系中介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伪造和虚构。

三、甲公司2008年的虚假增资和抽逃出资属于违法行为,应自始无效,不会因为任何人的追认而变的合法有效。郭某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从未认可,更不可能追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他意见与王某相同。

【原告王某诉称】

请求:1.依法确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依法确认甲公司通过一般结算账户进行验资行为违法且无效;3.依法确认中旅电力支行开设王某存款账户71×××47和郭某个人账户71×××63系冒名开设,其行为违规,开设账户行为与王某和郭某无关,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4.依法确认甲公司增资验资行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个人所为,与王某、郭某无关。鉴定费3000元由甲公司和朱某负担。

【一审查明】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时任股东朱某、王某、郭某的占股比例不变(仍为49%、26%、25%),三人的出资额则分别由原来的73.5万元、39万元、37.5万元,增加至490.49万元、260.26万元、250.25万元。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朱某、王某、郭某”签名。后经司法鉴定,该《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王某”签名非王某本人所签。该《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相关增资款项被存入以朱某、王某、郭某名义在中旅电力支行处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后转入甲公司账户。经验资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工商登记。

2023年1月6日,王某以朱某、崔某为被告,甲公司为第三人,以2023年3月13日甲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某、崔某以100万元价格受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退出公司,同日朱某向其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之后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向崔某转让全部股权的手续,但朱某、崔某未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崔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该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17)豫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17)豫08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以甲公司、王某、郭某、靳某(系郭某之妻)为被告,以甲公司欠其借款303.25万元未还,王某、郭某系甲公司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系明知郭某抽逃出资而受让郭某股权的股东,且亦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对郭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中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08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偿还张长有借款303.25万元,王某、郭某分别在2212600元、2127500元及利息范围内就甲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靳某对郭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

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本案所审理法律关系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公司,朱某、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均非适格被告。

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王某诉讼请求第二、三、四项,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的行业监管均由专门机构负责,在庭审中王某自认,在其起诉前并未就其诉请的事项要求专门机构处理,其所请求事项并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关于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问题。

首先,股东会决议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但王某持股比例为26%,因此,王某的投票权并不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其主张该股东会会议并未召开,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签字非本人签字这一事实仅构成程序瑕疵,而不是未经表决程序。

其次,在一审法院审理(2017)豫0802民初57号案件中已查明,2023年3月13日,朱某、王某、靳某、崔某四名甲公司的时任股东均到场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决议甲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收购王某、靳某的公司股份;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故此,王某将增资后股权转让并收取股权转让款,其在已经获取了增资股权的利益后反而要求确认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商事行为的稳定性。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的案由为公司决议纠纷,鉴定费是王某为印证其诉请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因此王某诉请的第五项以其诉请第一项的成立为前提,故对其诉请第五项亦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的鉴定申请。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以及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

首先,王某的鉴定申请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次,王某请求对股东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指印是否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但王某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的签名、指印有伪造的嫌疑,经与在卷卷宗其他材料比对,未发现有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最后,王某请求对股东会决议中记录内容笔迹以及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进行鉴定,但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综上,对王某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新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元,由王某负担。

【二审查明】

朱某提交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以证明甲公司的股东对增资事项明知而确认,因为这些证据是在增资之后并基于增资的股权发生的变更转让手续,手续上均有甲公司的股东签字。王某质辩称,对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指向有异议。

一、在转让期间甲公司和朱某并未提起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一事,其第一次发现该股东会决议是在2023年6月12日张长有民间借贷一案中。

二、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增资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提起确认之诉,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两份收据及2023年6月8日股东变更的证据真实,证据指向与其所诉无关。甲公司、中旅银行、中旅电力支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指向均无异议。郭某对两份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转让没有实质性的交易,对收据上的签字无异议,其余意见同王某。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2023年5月31日甲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和两份收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因此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王某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3000元鉴定费,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其要求朱某、甲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经二审审判委员会决定,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二、甲公司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8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再审查明】

本院再审认定的事实除与二审一致外,另查明:

1.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全体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

2.甲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七份新证据,证明,甲公司增资1001万元后,王某在2023年3月1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3月18日三次《公司章程》中均签字确认王某缴付股权出资分别为260.26万元、250.25万元、250.25万元,并委托王贵玲办理甲公司变更手续。再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注册资金的增资是虚假的。

3.张长有诉甲公司及其股东一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后,王某、郭某、靳某申请再审,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该案。

【再审认为】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2008年12月10日超凡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经查,2008年11月8日甲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该会议第四项约定“为了公司对外形象的宣传,公司股东决定,按原投资比例筹措资金850万元,资金到位后,先增补注册资金”。股东朱某、郭某、王某均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50万元增加至1001万元。之后,甲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注册资金增加至1001万元。在甲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资料及《公司章程》上,王某与其他股东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8日,王某、靳某作为转让方、崔某作为受让方,分别签订了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王某在甲公司出资额为甲公司增资后的250.25万元,且王某与崔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3月18日在甲公司的注册地修武县工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因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的义务,王某起诉法院。一审法院作出57号民事判决,判决朱某、崔某连带支付王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朱某、崔某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146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6月19日,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其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虽然,经司法鉴定,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但该事实并不能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甲公司历次召开增资注册资金的股东会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王某股权被崔某收购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2008年12月10日以后对增资《股东会决议》履行了追认、确认等法律签字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出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甲公司增资后历经十年之后王某才起诉的,案涉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王某的签字虽然不是其本人所签,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其认可出资200多万元,王某也因为股权增资后崔某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提起诉讼,可以认定其对增资的事实进行了追认且在此基础上进行股权转让。王某现以股东会议没有召开、其名字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008年12月10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另外两名股东朱某、郭某也在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字,签字人数和股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故王某是否对股东会决议进行投票并不影响股东会最终决议结果,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另外,王某在再审中,申请对2008年11月8日股东会议中以及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中朱某的签名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以及申请对2008年12月10日股东会决议内容与2008年12月15日中介公司办理的银行凭证的书写笔迹是否为同一个人书写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也不影响已查明事实的认定,故没有鉴定的必要性,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甲公司、朱某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二、维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新一审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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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工商变更手续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地址变更,公司法人变更等内容,每个变更手续的办理过程都比较复杂,不同的手续有着不同的材料和程序,具体要看要变更的具体内容,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和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这四个变更时所需要用到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且盖公章)(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企业住所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且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证书副本(1)文件(原件各1份)(注:可以通过我局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交;否则需要提交纸质文件材料);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以上给大家介绍了工商的四种变更手续时所需要的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有变更的需求时,就可以根据上述内容提前做准备,节约时间成本 。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第16篇】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主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财产条件

(1)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

(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1元人民币。

3.组织条件

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3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首发办法》的规定应在股份公司开业3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其他问题

1.产权问题

一般来说,有意寻求改制上市的民营企业,产权往往比较清晰,但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经营机制往往不完善。有些民营企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复杂,在由集体企业转化为个人持股、国有企业进行mbo或摘掉红帽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股权纠纷、法律文书欠缺、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在改制与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很好地进行规范。

现阶段,民营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产权问题主要是挂靠关系问题,即一些民营企业创业之初为了某些政策优惠,往往寻求挂靠,戴着集体的帽子。企业要改制发行上市,就必须理清产权关系,解除以前的挂靠关系。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如果仅仅是单纯挂靠,应由被挂靠单位出具证明,明确其对企业和企业资产无实际所有权,声明解除挂靠关系,这种解除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

(2)如被挂靠单位在民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曾为之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仍未解除的,应尽快支付担保费用,偿还债务,结束担保关系,进而解除挂靠。

(3)如被挂靠单位曾拨入资产且约定不明时,应协商解决,可依情况确认为投资或债权,从而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股权问题

关于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应注意股权性质即股东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这有利于深化股东对经营层的约束。对于民营企业改制来说,还应特别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很多民营企业最初都是主要股东靠单个人的力量拼打出来的,改制之后应注意发挥经营管理层的集体力量。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于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屡见不鲜。实践当中,解决职工股问题的法律方法主要有:

(1)有关股东收购职工股。只要行得通,这种方案应该是首选方式。但企业要改制上市,必然发展前景较好,这种方法便往往因持股职工反对而难以奏效。

(2)设立新公司代职工持股。设立新公司,必然要达到注册资本及其现金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存在费用较高、双重征税等问题,因此也不是最佳方案。

(3)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人持股。该方案因委托财产不能独立于受托人对抗第三人、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而不宜采用。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这种方法因证监会承认、能达到解决职工股问题的目的、不会损害职工股东的利益而受到青睐。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股东的投资活动完全可以采用股权信托方式,应注意信托协议要符合《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民事信托行为不得收取报酬。当然,由于我国财产信托的配套规定尚不完善,信托财产的保护机制尚不健全,通过信托公司或民事信托的方式固然有效,仍需在实践中和立法中不断完善。

3.税务问题

税务不规范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发行上市的重点问题。民营企业改制及发行上市过程中,必须规范不合规的税务行为。除了最典型的所得税欠税问题之外,证监会还关注以下税务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增值税滞纳金问题,企业改制时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折股问题,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及股利分配中的个税缴纳问题等。

民营企业改制发行上市面临的税务问题需要企业、地方政府、财税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妥善处理。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必须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般而言,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证监会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证监会的认可。

除了改制阶段解决问题以外,发行上市前,股东应作出愿意承担可能补缴纳税风险的承诺,并得到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通过这些处理措施,税务问题一般就不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障碍。

4.土地使用权问题

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也是民营企业常见的一个问题,土地使用权合法合规,必须有合法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实践中,应着重注意下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民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如果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应进行征用程序,然后履行合法出让手续取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应参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一个期限,至迟应在股票发行申报前全额支付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初期,只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承诺即可。

(3)土地使用权瑕疵问题。受让土地时,一定要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确保土地使用权不存在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土地用途有违当地政府规划的情况,另外要确定土地征用批复合法。

5.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首发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股票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6.环保等其它问题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将越来越严格,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并解决环保问题。

此外,诸如知识产权入股、战略投资者引进和风险投资持股等也是容易碰到的问题。

律师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

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这项工作至少应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证监会与司法部2007年3月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尽职调查的方法

(1)收集文件资料。收集文件资料是

编制调查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企业改制阶段,清单应根据公司性质、所处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型等特点确定。

(2)与企业管理层和业务人员面谈。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文件资料佐证的或者虽有文件资料,但需要对这些文件资料进一步审查核实。面谈时要制作谈话记录,由谈话的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以示对谈话内容的确认。

(3)与相关第三方核对。有些重要事实由于没有文件资料,经公司说明、解释后,仍然不能确定的,

(4)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就是对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相关项目的厂房设备、办公场地、以确认或证明其确实存在。对于实地考察,要做好实地调查记录和拍照留档。

实践中,

2. 对所收集资料的审查、分析与论证。

3. 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一般来说,

总体安排一般包括三个阶段:

改制申请阶段:

(1)制作改制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2)主管部门批复后,进入改制实施阶段。

改制实施阶段包括:

(1)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国有股权管理审批;

(2)有关改制办法文件的起草和订立;

(3)出资验资;

(4)改制辅导。

设立公司申请及审批设立登记阶段包括:

(1)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开业。

此外,

资产重组:哪些资产划转、进入改制企业,哪些资产(如非经营性资产)不应进入,剥离出去的资产如何管理等。

债务重组:哪些债务进入改制企业,哪些债务不应进入,不进入的债务如何管理等。

股权重组:由单一的股权结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置。

人员重组:哪些人分流,哪些人进入改制企业。

业务重组:改制企业主管什么业务,同业竞争如何处理,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等。

组织结构重组:按公司法设置。

在制定改制方案的过程中。

(三)落实方案

(1)解决股权设置问题。如涉及职工持股超过200人的,应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之。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确定发起人。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3)解决纳税、环保、知识产权入股等法律问题。

(4)改制辅导。根据需要和中介机构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5)准备法律文书。

(四)发起人协议与名称预核

在公司确定股份公司名称的前提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五)股东出资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后,各发起人应根据协议办理有关出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创立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七)完成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炭、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八)成立后事项

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的凭证。

完成上述步骤和工作之后,公司改制即顺利完成,对于ipo项目来说,进入辅导即规范运行阶段。

公司股东变更要交税吗(16篇)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股东变更则是一个很常见的事项。那么,股东变更要交税吗?答案是有,但具体数额要根据情况决定。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说说股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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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股东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