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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司变更(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4

【导语】办理公司变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办理公司变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办理公司变更(16篇)

【第1篇】办理公司变更

今天就给大家聊聊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儿,公司注册下来后,可能觉得名字没选好,或者名字和业务相关性不高,想要换个名字,这就不得不进行名称变更。下面就和西格小编一起看看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理!

公司名称变更的前提:

公司必须注册满一年后才可以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建议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3、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

4、篆刻公司章;

5、税务变更;

6、银行变更;

7、社保变更等。

公司变更名称需要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章;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公司名称变更怎么办理的介绍了,更多工商注册问题,可随时找西格集团咨询哦!

【第2篇】办理公司地址异常变更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展,很多公司会搬迁办公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公司必须要提供真实办公地址,工商登记地址要和真实办公地址保持一致,一方发生变化,必须要到市场监督管理网站进行变更,很多公司没有进行地址变更,被加入地址异常名单,那么公司地址异常变更难吗?接下来小编做了相关整理,一起来看下吧。

公司地址异常变更

一、哪些情况下公司地址会被加入异常?

1、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工商、税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注册地址进行抽查。因此,如果您公司出现在抽查的名单上,那么注册地址必然是会被查的。

2、地址在“黑名单”上

有些地区为了判断注册地址是否符合标准,会建立了一个“统一地址库”,虚假的地址会被列入“负面清单”。如果您使用的注册地址,刚好在这个黑名单上,那么必然会被有关部门核查。定期发信函到注册地,或是打电话过去,如果多次无人收信,或是无人接听电话,那么很可能被列入地址异常。

二、公司异常处理方法

进行地址变更,使新地址和工商地址保持一致,工商地址变更有两种常见形式分别是同区域内地址变更和跨区域地址变更,两者流程不同。

三、跨区域地址变更流程

先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1.到原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该企业工商“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并销原工商营业执照。

2.新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资料转入手续,并直接申请新的营业执照。

后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到原税务局去办理原税务登记注销,并申请税务迁出。

到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在进行公司异常处理之前,我们要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异常,公司经营异常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工商异常,二是税务异常。

【第3篇】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与股东如何办理

企业运营中并非一成不变的,很多时候随着市场的变化,企业为了更好地发展也会随之改变。但我们都知道企业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税务,因此企业的变化需要及时对企业的税务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当单位需要变更经营范围与股东时,财务人该如何办理呢?

问:企业想变更经营范围与股东,该如何办理?

答:变更经营范围具体流程:

1.进入工商局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然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2.工商局审核通过后,下载并打印电子版材料,补全签字和盖章,然后预约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

3.拿着签好字的材料、执照正副本、公章去大厅里提交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4.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还要去税务部门变更公司信息。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3.法人的个人u盾或数字证书。

所需资料以当地相关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与股东办理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4篇】公司办理变更

对于企业而言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业务改变就需要去工商进行变更手续,那么大家知道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变更吗?这个过程中又需要多久呢?接下来上海仲企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一起看看吧!

一般来说,有关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其所需时长一般为3-5个工作中日。因此,有申请办理此项业务需求的公司,需提早对业务查询时长进行把握,以提早进行变化提前准备!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一般来说,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大约按照如下所示程序流程来进行:

1、准备工作

(1)由公司召开股东会交流会,造成经营范围变更的股东会议决议;

(2)根据确定改动公司规章中的经营范围;

(3)带上股东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规章,以及原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4)领到并填完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备案申请表格,最好是携带公司章、个人印章,并提交公司变更登记原材料。

2、变化实际操作

(1)案件审理。在提交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申请材料后,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对申请材料是不是完备、是不是合乎法定方式进行审查,请在收到申请文件、原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能否审理的确定。

(2)审核。下面,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对申请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办理审查,根据法定规范和系统,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具体内容进行核查。

(3)发照。若申请材料依据核查,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不是准许备案的影响。对申请材料完备,合乎法定方式的,下达一个新的企业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原材料

亦在公司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实际操作中,其需给予的原料关键包括:

1、法定代表者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象征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出具体委托、受委托人的管理权限、委托期限等;

3、公司公司规章;

4、公司申请办理备案的经营范围带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规定需要在注册前报关报检准予的新项目,提交相关的准予文本文档或是许可证书复印件也许可证实;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确定规定经营范围变更尽量汇报准予的,提交相关的准予文本文档或是许可证书影印件;

6、公司公司营业执照;

7、工商管理局规定给予的别的变化原材料。

【第5篇】公司股权变更如何办理

股权变更这块怎么入账,怎么交税呢?

股权变更入账分两种情况,第一个就是说你如果是投资的那个人,当然投资的个人是不用做账的,如果你是一个投资别的公司的这个投资方,这个公司,那你这个分录怎么做?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那你如果说是我接受的这个股权变更的这个公司,那我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进行的一个股权变更,那我借是实收资本,原来的股东贷方就是实收资本,现在的股东,那有人就说了,这个股权交易它是溢价的,他有收录啊,收录那个是原股东个人的收收录,你要给这个原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还有一个税要交什么税?就是印花税,那这个印花税呢,主要就是咱们股权。跟的那个合同价按照万分之二点五来征收就可以了。

【第6篇】公司变更股东办理

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宜。公司股东变更就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的更换。那么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经过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股权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股东股权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如果您喜欢本文,可关注我,定期更新,获得更多内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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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如何办理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怎么办理呢?近期有新规定下发,办理流程上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先进行税务申报,在办理股权变更税务申报需要的资料都在这里了。

主要还是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做股权变更时,公司不能存在工商异常或者税务异常,如果有异常,需要把异常处理完之后再办理变更。

第二,现在办理股权变更需要先交税,三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流程上比之前多了一步,时间上多了三天。

第三,股东越多的话,需要填写的申报表就越多,变更就更加麻烦。

第四,会产生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可进行议价。

第五,如果利润表为亏损的状态,可进行低价转让或者一年转让,但是低价转让有被抽查的风险。

第六,鉴于股权变更资料多,流程复杂,数据事项比较多,为了不耽误公司的经营,还有变更流程的顺利进行,建议还是交给靠谱的工商、财税公司进行代理。

【第8篇】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办理手续

股权变更是指公司的股东变更,比如公司有2个股东,更换其中一个,进行股权的更换的一个行为。那么,公司股权变更怎么操作的?

一、公司股东更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z原件,股东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

股权变更

二、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准备(一)所需要的的材料;

2、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送审,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第9篇】办理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在公司的运营发展中,很容易发生一些变化,而这其中的一些变化,需要企业向相关部门申请,尤其是公司搬家这件事,如果做不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今天就讲一讲,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流程:

1、网登做材料、交件。

2、到工商局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到质量监督局进行变更组织结构代码证、ic卡,记得带上公章。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6、很重要且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步骤是:拿出企业之前申请的全部资质,看看有没有对注册地址的标注,如果有,必须要去申请变更,要是不变更,会留下隐患的。

如果企业搬家之后,谁都没有通知,更没有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那会怎么样呢?

因为相关部门每年都会抽查企业,如果找不到企业了,那么会将企业纳入异常名单之中,企业需要交罚款才能够提出异常,如若长时间没有提出异常,那么企业就会被吊销,对企业来说影响还是很大的。

另外,合作伙伴在找不到企业的情况下,当然是不会信任企业,不愿意再与企业产生合作,那么企业就会失去很多的发展机会。如果消费者找不到企业,那么企业就失去很多的老客户。

所以,企业想要改变现有的公司注册地址,就得去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不仅要变更营业执照,以前的资质上如果有地址的标注,那企业也必须要去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尤其是商标证书,千万不要忘了一块变更。

【第10篇】公司变更登记办理

申请材料北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基础材料(1.变更名称、增加注册资本、延长营业期限,只需提交以下5条基础材料,如变更其他事项除提交(一)以外,还应提交下述(二)至(八)对应材料;2.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进行筛查、比对,反馈结果。)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7,(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变更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的,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5、若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第11篇】如何办理公司地址变更

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大,变更公司地址,也很常见。那么,变更公司地址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工商变更

变更公司地址,首先需要做工商变更,如果是变更至深圳宝安,福田,龙华,还需要提供房屋编码,然后在提交变更申请。

换新的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体现公司地址,所以在工商变更申请通过之后,要携带原来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变更税务所属区域机关

如果变更地址涉及到税务机关的变更,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在一定时间内自动转入到新税务机关,但是如果公司在变更前进入税务异常或者被税局监控了,必须处理税务异常,人工变更到新所属税务机关。

金税盘变更

如果公司有金税盘,一定要做相应的变更,并且在变更前还需要缴销之前在原来税务机关申请的发票,然后变更到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发票。

商标证书变更

根据现行《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所以,如果有申请商标,变更了公司名称后,要做商标证书的变更。

其它涉及到公司地址的证书

比如:对公账户、专利证、著作权证、公司对外签订的长期合同、公司的许可证(如icp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权等)、公司的资质证书(如高新证书)等等,如果公司有上述证件,也要做相应的变更。

所以,不要以为变更公司名称就是网上提交个申请,跑一趟工商局这么简单。如果没有注意到变更公司名称的后续一系列问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哦。

【第12篇】公司股权变更办理流程

注册香港公司成功后,股东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需要变更股权。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变更股权也再所难免,香港政府早已预想到了这种情况,为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制度。那么香港公司股权变更是如何的?下面就让恒达小编为大家讲解。

香港公司股权变更

一、香港公司变更股东业务

注册香港公司完成后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人事变化的需要,可以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内容如下:

1、股东董事变更

2、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细则变更

3、股权股份转让

4、公司大事记录册资料更新

二、香港公司变更股东须提供如下资料:

新客户:

1、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公司章程1本3、注册证书复印件

4、改股、增资、改名文件复印件

5、成立公司全套文件复印件

6、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7、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公司大事记录册

9、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老客户:

1、亲自签署综合业务委托书

2、亲自签署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3、公司大事记录册

4、公司章程1本

5、所有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时间与费用香港公司变更股东所需要的时间为3~5个工作日.变更费用:以具体的政府收费为准

四、香港公司变更股东办理流程:

亲自签署一份《终合业务委托书》→提供所需资料→亲自签署相关变更肥东文件(不可代签)→付款→递交政府→审核通过→更改股东完成

以上就是恒达小编为大家介绍的“香港公司股权变更”,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就会涉及到股权变更的问题,股权变更的时间应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的形式包括:外资企业股权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如想了解更多请联系恒达客服进行专业咨询。

【第13篇】法人变更在哪里办理

上期我们分享了电子税务局中办税人员和开票员的增加和删减,本期分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本期分享同样以最新升级的电子税局为例,此时分享的时间是2023年1月,后期如果有再次更新,会再次进行分享更新的。

一、企业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如果要变更税局的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先在工商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更换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章等。工商变更完成之后再向税局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料。不过现在三证合一之后,工商系统变更之后,税务局系统会自动更新信息,但是还是建议各位进入税务系统再次确认一下比较好。避免电子税务局系统异常,影响正常业务的办理。

另外: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还需要各位注意变更一下银行、社保等各处留有法人相关的信息,避免各个系统检测到异常后,影响正常办理业务。

二、企业如何变更财务负责人?

首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企业账号后,点击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模块,【查询变更项目】栏次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勾选下方的【人员信息】框,录入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信息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税局截图

不要以为到这里就完啦,保存提交只是企业发起了变更申请,还需要新财务负责人自己进行确认的。财务负责人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注册一共个人账号然后新的财务负责人再通过以下两个路径进行确认:

①新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个人账号后,点击“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进行授权确认。(这个步骤和办税人员、开票员的一样)

②新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该企业账号,在“身份类型选择”步骤时选择待确认身份进行确认授权。

以上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子税务局身份信息变更的方式和步骤,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14篇】如何办理公司股权变更

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a(出资比例7.5%)、b自然人(出资比例7.5%)、c有限公司(出资比例85%)。

如a拟对外转让股权,b自然人无法联系,c公司不表态。a如何转让其股权?是否必须召开股东会?什么才是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一、股权对外转让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半数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表决(资本决),而是按照一股东一票来表决(人数决),是否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司法解释与公司法规定并不一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进行表决,是否必须要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进行表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召开股东,是要由法定召集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的。

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召集股东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并不需要法定召集人召集股东会,也不需要按照股东会的要求通知、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所以,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就可以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是书面通知。

然而现实中,一律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下落不明,拒绝接收书面通知等情形下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该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规定,股东不一定仅能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也是认可的。

但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仅仅对股东名单和投资进行修改,则不必召开股东会,即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实践中,如果原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董事或监事,如受让股权的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则属于变更董事、监事等其他修改章程的事项,则应该召开股东会。

二、其他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享有的权利有两个,即“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该两项权利。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的规定,其他股东首先要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享有“同意权”,同时,在同意的前提下,甚至该股东不同意,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该注意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否则有可能导致对外转让无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该两项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建议,应该至少通知股东两次,第一次通知拟对外转让股权,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提议后,第二次通知转让条件。

当然,我们如果能够召集股东会,则在股东会上可以将两次通知合并为一,即首先表决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次表决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且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召集一次股东会即可。但如果过半数同意,而其他股东未参加会议,则必须以书面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再次通知该股东,征求其意见。

三、书面方式和“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通知内容。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无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中应该包括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否则有可能视为没有告知其他股东“同等条件”,而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而通知中的“同等条件”是否包括受让股东的名称,存在争议,一般理解为可以不告知股东具体情况,但应该告知股东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以及受让股东的数量,因为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公司分类,把有限公司仍然视为人合公司,出于股东人合目的考虑,受让股东以及受让股东人数对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与其合作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影响,都应该有所了解。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认,没有具体条件,应该以是否影响其他股东判断其是否受让股权为判断标准,当然如果通知中附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则几乎可以确认向其他股东通知了“同等条件”,但司法实践中,能做到这一点也并不多见。

四、对“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的建议。

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那么,司法实践如何掌握?

如果因为是否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那么对外转让的股东应该证明两点,其他股东收悉的方式是什么以及如何能确认其他股东收悉。

从这两点看,出让股权股东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的证明责任较为严格,故,在实践中,出让股权股东在采用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首先检索全部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有关股东会等资料,审查其他股东是否留下通知地址。

实践中,我们在起草股东投资协议,以及章程时应该对“通知条款”予以重视,一般我们都会作如下约定:“通知: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当以专人递送、ems快递等书面方式按协议首部所示地址送达对方,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通知若以ems快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对方;若以专人递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对方。本协议当事人变更通知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原通知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因任何一方所填地址不明确,对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的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如双方涉诉或仲裁,本协议首部所示地址作为诉讼、或仲裁、调解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的送达,无论是拒收或是无此地址等情况,均视为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已经有效送达。”

(二)在检索的基础上,首先采用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

(三)如果有通知条款,则应该以通知条款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如果有证据证明采用口头通知,其他股东已经收悉的,口头通知也是允许的。比如,在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之后书面回复的情形下,就可以认定口头通知合法。

(五)公证送达,或者由公证处公证邮寄送达的内容,邮寄给其他股东。

(六)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到达其他股东特定系统的日期,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出让股东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让股东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七)其他方式都无法通知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通知。

但公告通知方式存在的司法疑问在于,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后,究竟如何证明该股东收悉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理解,既然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都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那么为什么其他股东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不能适用公告送达呢?

五、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是否必然导致对外转让股权无效?

实践中,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比如通知以及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不成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一)如受让方为善意相对方,则即使目标公司的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作出的决议被认定无效或者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当然无效。

依照《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以,如果对外转让的第三人是善意的,公司与其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以及给新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甚至变更了董事、监事,那么该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即新股东的身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内部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无效,对外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当然,这一观点尚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二)其他的股东超过法定期间行使权利的,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主张的,无论内部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被撤销,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体权利也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

(三)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不能单独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其应该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出资份额”?

案例:某公司提交修改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对转让标的这样描述:“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8%的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受让权,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1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3.33%,乙方愿意受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能否写成出资额转让?股权转让和出资额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一)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依照现行《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限责任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份。在现行《公司法》层面上不使用“出资额转让”的法律术语。

而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时,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专章。其在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是针对“出资转让”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之后,《公司法》分别在1999年、2004年做了修正,该条款未作修改,也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专章规定。

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订,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专章规定,其中在第七十二条开始使用“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随后在2023年、2023年又进行过两次修正(两次修改后均为第七十一条),并沿用至今。对该章和该条文未作修改。因此,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摒弃旧公司法“出资额转让”或“出资转让”这一术语。

(二)“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律条款中使用。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 公司注册资本;(五)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成立日期;(三) 公司注册资本;(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出资额”仅仅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这一章,则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使用“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但恰恰《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依照本条规定,实践中仍在“出资额转让”似乎仍合理合法,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向新股东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应该载明股东新的出资额,这是股权转让后的后果,而不是对该转让行为的定义。这并不代表“出资额转让”就是“股权转让”,出资额能否转让,出资额转让之后,股东究竟是享有出资额,还是享有股权?我们认为,股权可以转让,出资额不能转让,出资额应该只出现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阶段,股东享有的权利不是出资额权利,而是股权。

但人民法院在使用出资额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这一特定术语时,也给当事者带来困惑,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因《民法典》生效已经废止)则出现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2023年1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仍沿用了“出资额”的概念,即“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目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对“出资额转让”和“股权(股份)转让”术语的使用,在实践中,的确造成了困惑。

(三)实践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使用“股权”转让这一术语。

1、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歧义。

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使用法律条款中的专业用语,避免在出现不同理解时,可以依照立法原因予以解释,避免歧义。

现行《公司法》修订了“出资额转让”这一术语,专章、专门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了规定,因此,股东转让的应该使用“股权”转让,而不建议使用“出资额”转让。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以转让“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更好地表现为股权转让的是权利转让,而不仅仅是财产转让。

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权利的转让,不仅仅转让的是出资额,不但有自益权还有共益权,即转让的还有表决权、知情权等等股东的各种权利。因此,在表述某些股东权利时,往往都以持有股权(股份)的百分比为标准表述。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等。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公司股东的权利一般要由出资比例确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如果在《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是股权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则视为股东的权利全部转让。

当然,股东也可以仅仅转让股东的部分权利,即出资额部分转让,但表决权、分红权可以保留,如果转让的仅仅是股东部分权利,则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专门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四)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条款中没有“出资额”一语。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则没有使用“出资额”这个术语。而是使用了“股本总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发行”、“股份发行价格”等术语,如《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因此,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当事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极少出现纠纷。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时,出资比例和股份数基本是一致的,不会出现出资比例和出资额的差异,但有限责任公司,则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往往差异较大,产生纠纷的比例较多。所以,实践中起草协议时,我们应尽量使用现行法律中的法律术语,以避免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双方涉诉之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因对某术语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纠纷。

【第15篇】需要变更公司地址要怎么办理

既然已经注册了公司,那么不可避免会遇到办理工商变更的业务,其中地址变更基本是每个注册公司的人都会遇到,很多公司不可能一辈子在一个地址待着,要想更好的发展,那么就要考虑把公司迁移到更适合发展的地方,而迁移地址之前,就会遇到公司地址变更的问题,那么要怎么变更公司地址呢?

其实,地址变更很简单,只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即可:

1、变更地址在同一城市里面。

2、变更后的地址为商业或商住两用地。

那么怎么变更呢?

注册地址变更一般有两种情况,同辖区变更与跨辖区变更,根据逻辑也很好理解,同区变更只需要去该区的工商局办理即可。

跨辖区则需要到两个区的工商局都办理。首先到迁入地工商局办理迁入,然后拿着《企业迁移通知书》到迁出地工商局办理迁出。在两边工商局提供的材料几乎是重合的。

变更材料

补充信息登记表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注册地址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指定委托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公住所证明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若有修改需提供)

迁入地出具的《企业迁移通知书》(在迁出地工商局提供此材料)

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具体请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工商变更,银行、社保也要进行变更,如果有商标证书、icp证等资质证书,证书上有列明注册地址的,也需要相应进行地址变更。

佛山鼎立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一家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财税顾问服务机构,并取得财政局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专业提供佛山工商注册、税务代理、进出口权、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代办等一站式工商税务服务。

【第16篇】变更公司注册地办理流程

企业办理地址迁移,需到市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地变更,要注意不同区域变更的程序。

同区变更指变更前后由同一个区域的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

跨区变更则相反。跨区变更注册地需要在两个区域内进行。跨区变更注册地不仅要做好公司原来区域的迁出,还要做好公司现在区域的迁入,如果中间有一个环节没有办理好,还容易导致公司经营异常。

变更公司注册地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的公司变更材料,经过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之后,会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然后公司需要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给迁出地的登记机关,在迁出地的登记机关将登记公司的档案采用挂号邮递的方式邮至迁入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完公司变更登记之后,就可以领取新的公司营业执照了。

企业办理变更所需要的材料以当地市监局、税务局所需要的资料提供,一般来说基础资料就是迁移通知书、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地址房屋证明材料等。

那么公司注册地迁移有哪些影响?

1、如果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手续,注册地市监局发现后,通知办理变更登记,不变更的话,就会受到罚款处理,罚款额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

2、有时市监局抽查企业或有有信函发给公司的时候都是按市监局登记的经营地址来发出或抽查的。如果企业的实际情况跟登记的不一样,应会被纳税经营异常目录名单,此名单上的企业信息会被公示,对公司的名誉和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

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果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自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公司税务的变更,如果公司税务没有及时变更还容易导致公司税务异常,严重的甚至还会被认定为“走逃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公司变更(16篇)

今天就给大家聊聊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儿,公司注册下来后,可能觉得名字没选好,或者名字和业务相关性不高,想要换个名字,这就不得不进行名称变更。下面就和西格小编一起看看公司名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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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办理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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