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变更登记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变更登记,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公司变更登记
现在很多公司都是注册成xxxx有限公司后缀名的。那今天淘丁企服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就很有必要收藏起来了!。因为碰到的机会是非常高的!
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指的是: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法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经营范围变更、企业类型变更、股东和股权变更、企业合并分立。那我们会计去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
01、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住所变更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住改商证明
10.股东变更证明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股东名称的变更证明材料: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双告知承诺书。
以上就是“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要交哪些资料?”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们了解公司变更有帮助,有任何关于公司变更的问题,欢迎咨询淘丁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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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那么要如何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呢?
看这里!
申请条件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厦门市适用)
7、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9、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继任委派书
12、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3、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4、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15、新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注:所需材料可从小程序速办宝里下载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办理人: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书
二、决定
办理人:注册官
办理时限:当日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1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企业服务厅5-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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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1、认缴制企业的实缴信息如何公示?
企业实缴出资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实缴信息。
2、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我公司在成立后股东按章程约定实际缴纳了认缴出资额,想提交验资报告给工商局以证明我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是否可以?
修改后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出资额不是公司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实缴出资后无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也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公司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对外公示。
3、我公司股东准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工商部门不收验资报告了,那我公司是否还需要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因此,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履行评估作价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不收取验资报告只是意味着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不审查该内容,并非豁免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
4、现在股东出资情况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那我是不是可以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虽然出资方式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是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完成后,是否还需要到工商部门盖年检戳记?
年检制度已经废止,所以原来工商部门对企业年检后加盖年检戳记已经成为历史。年度报告制度完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并予以公示。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查阅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
6、年度报告公示后,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企业在公示年度报告后至当年6月30日(2023年度/2023年度报告修改截止时间为2023年度6月30日),可以进行无限次的修改,但是历次修改记录,包括修改前的数据、修改后的数据、修改的时间一并进行公示。
6月30日后,企业无法再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如果数据存在漏报、错报、虚假的情况,企业不但要自负其责,还可能因此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此,请企业以对自己负责态度和诚信的理念,如实填写年度报告书。
7、哪些是企业即时信息?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有什么后果?
企业即时信息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8、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后,公司如何体现其出资实际缴付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实缴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实缴出资情况,经商务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
9、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是否对外资企业出资进行监管?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针是“宽进严管”,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举报投诉等途径,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出资的,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是否也取消了?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制度,因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年度报告,没有变化。
11、我公司为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我看到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不实行认缴制的27类企业之一,请问我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时是否仍需提交验资报告?
你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是在提交的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实缴制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共27类企业暂不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其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验资报告。其他26类企业都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由审批部门把关,公司登记时是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的,但是在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实缴制要求。
1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时间可以变更吗?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出资时间变更应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 43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哪里下载
公司类型变更需要哪些材料?今天众致君就来跟大家聊聊公司类型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处理事项。权限。授权期。
3.关于改变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签署的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提交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本规范适用于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
2.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提交的申请及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公司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如果上述情况涉及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应由自己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公司类型变更需要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5篇】公司登记变更
01
法律概念
# 1、公司登记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公司登记具有宣示性效力,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02
裁判观点
# 1、挂名法定代表人
案号:(2018)冀1102民初1137号
裁判要旨: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本案中原告没有参与过被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告既非被告公司的股东,亦非被告公司的员工,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获取过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原告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因此,原告主张确认其为被告公司名义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建凯、孙红梅系被告公司是实际管理人,理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
# 2、股权转让的出让方
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十:泉州市红某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股权出让方是否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基于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限定只有股权受让人有权提起诉讼,而是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均具有提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主体资格。
# 3、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案号:(2017)粤0304民初4687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依法竞得第三人持有的被告30%的股权,成为被告的股东,该次拍卖行为亦有生效的民事裁定确认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公司,在其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及时将股东姓名等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告无合理的理由,在股东发生变更后,长期不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及时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3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李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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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但公司不能“摆烂”,工商局规定公司发生变动的时候,应该及时变更。
那么营业执照上哪些内容可以变更?变更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呢?
一、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名称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变更公司名称是常事。
虽然听起来只是更改公司名称,但是公司名称变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不止一个,也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需先做核名,核名通过后方可变更,变更成功后,与原公司名有联系的都应该进行变更,例如印章、银行、税务、许可证、社保公积金等。
公司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4、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6、承诺书(原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特殊行业变更名称需向相关部门报备批准的,需提交该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地址变更
如果原地址有涨房租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会搬迁办公室,这就涉及到注册地址的变更。
同区变更:从上海同区一个地址变更到另一个地址;
跨区域变更:如从上海闵行区迁到徐汇区;
跨省变更:公司直接从上海搬到北京,会比较复杂。
在上海很多创业者都为解决公司注册地址而头疼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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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人员变更
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指公司变更指定的职位,如a变更变成b。
四、注册资金变更
经营者根据公司需要,通过增加或者减少资本的方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减资比增资麻烦,减资需要在报纸上刊登,时间会比较长。
五、经营范围变更
随着公司的发展,经营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公司增加了新业务,改变了业务,减少了一些业务等等。
经营范围的变更很重要,不能马虎。
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新项目是公司的主要项目,应填写经营范围的第一项;
2、部分行业对企业有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请注意查看新行业是否需要增资;
3、注意查看新增经营项目是否涉及相关资质许可,如涉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经营范围变更成功后,请及时到税务局备案。
其实公司的变更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务。必须及时办理,否则会造成工商和税务异常。
公司有很多变更的细节,如果你不熟悉会影响公司的业务进展。
【第7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对于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在进行变更时是需要登记的,可能一些企业在对于时更注重的是办理股权变更的手续,但是往往作为股权变更的登记也是不能忽视的。
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我是一家公司法人,无实际出资。公司后来又通过几个月不给我发工资的手段逼迫我收下30%股权。后来我申请离职,公司签字同意我的离职。可是之后几个月公司不给我办理法人股权变更,我该怎么做才能去掉我的法人股权呢?可以通过诉讼公司强制变更吗?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杨馥蔓律师解答:
你好,按照公司法规定,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对你转让公司股份做出决议,股东都同意转让的,你和法人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完成股权的完全转让。
一、什么是股权变更登记
杨馥蔓律师普法:
股权属于所规定的一种财产权利,为了准确的反映股权的各种法律状态,公司法及其行政法规对股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设定了相应的登记公示方式和程序。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 行的变更登记行为。
二、股权变更登记程序
杨馥蔓律师普法: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 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 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杨馥蔓律师补充: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8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怎么填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修改股东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使用材料,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带上原件,租赁合同原件,楼层平面图,房产信息单等;
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9篇】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册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册的程序如下:
1、申请 。
2、受理 。
3、审核 。
4、发证。
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4、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10篇】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条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企业法人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11篇】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由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
5、名称核准通知书;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与申请材料的介绍,有需要的这方面的业务可以随时联系我哦,也可上佛山金泉财税了解更多资讯,我们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 工商变更、公司转让、 注销公司、企业税务筹划、涉税法律服务、商标注册、各类许可证办理等专业的一站式财税服务。服务区域: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均可提供上门服务。
【第12篇】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如果公司升级发展或者公司名称不能更好的引起消费者注意,公司名称会进行名称变更升级,生活中很多公司名称进行变更升级的如“滴滴拼车”更名“青菜拼车”,接下江西小二财税小编整理了2023年公司变更流程,一起来看下吧。
2023年公司变更流程
◆先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
◆然后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的文件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再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审核;◆予以登记新的公司名称,发给新的营业执照。◆重新刻章,旧章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商标证书变更。
◆社保登记证、专利证等与前公司名称有关的证件变更。
公司名称变更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修正案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文件。
公司更名要注意事项
◆公司名称一年以上方可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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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对于个人而言,需要在法律应允的范围活动,公司也是一样的,只是限定的更加严格,不仅不能触犯禁止类条款,还需要在申请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原定的经营范围难免有些狭窄,此时就需要变更登记。
一、办理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各省、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二、办理部门:
1、在公司住所在地的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三、办理条件:
1、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有与拟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相符。
四、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您到德瑞财务咨询。
【第14篇】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类型变更需要什么材料?公司类型变更的操作流程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跟大家一起聊聊,公司类型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处理事项。权限。授权期。
3.关于改变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签署的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提交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
1.本规范适用于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
2.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提交的申请及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张。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公司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如果上述情况涉及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应由自己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应加盖公章。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公司类型变更需要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第15篇】公司变更登记表
企业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你想更好地发展,那么就少不了改变,因为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变更,变更的话那么企业的法人和名称都可能会有变动,任何事都有一定的因素,但是企业的法人和名称是不能随意变动的,那么大家都知道公司变更都有哪些流程吗?其实很简单!下面两步就可以了!
公司变更资料:
①需要企业的《公司章程》;
②需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用于变更或者其他程序的表格登记申请书);
③需要【股东会决议书】;
⑤需要【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的证件(原件)
⑥需要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⑦企业公章(四大章)
公司变更流程:
①进行公司变更的【股东会议】;
②修改股东决议之后的企业经营范围;
③股东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来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④领取【变更登记表】并且修改,还有公章一起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
⑤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⑥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出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⑦最后拿到申办好的【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变更时长:
①变更【公司营业执照】(5天)
②变更【税务信息】 (1天)
③变更【开户银行信息】(5天)
以上就是在南宁进行公司变更的详细流程,小编亲自撰写,【刚刚更新】,【真实有效】!对以上还不太了解的老板可以给我【私送秋波】,我可以对你的问题一一答复,并且赠送您【5000字的资料】以供参考。不懂就来找我吧!
【第16篇】股权变更登记办理
、裁判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
二、类似场景:
丹吉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9日,注册资本10万元,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沈某。2023年1月6日,沈某、徐某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沈某、徐某将其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奕巍。2023年1月6日,陈奕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奕巍,并对公司章程作了修改。工商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19日准予变更登记。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奕巍办理丹吉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2023年3月8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陈奕巍与“杨俊洁”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陈奕巍将其所持有的丹吉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杨俊洁。同日,丹吉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并提交了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该《法定代表人信息》所附之杨俊洁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住址为河南省灵宝市xx街xx街坊xx栋xx号。同日,丹吉公司提交有“杨俊洁”字样签名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将股东变更为杨俊洁并任命杨俊洁为执行董事,陈奕巍不再担任执行董事。
一审另查明,前述《公司登记(变更)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字样签名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有关部门鉴定,丹吉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中“杨俊洁”签名字迹均非杨俊洁本人所签,故该次股权转让对杨俊洁不产生效力。另由于杨俊洁已于2023年1月对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的身份证予以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说明丹吉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之时所提交的杨俊洁身份证已不是受杨俊洁控制的身份证。
庭审中,杨俊洁否认曾向陈奕巍支付过股权转让款,陈奕巍亦承认其并未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杨俊洁行使过丹吉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综上,杨俊洁对成为丹吉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其从未向丹吉公司出资,亦未行使过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杨俊洁并未与陈奕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丹吉公司股份,其被登记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杨俊洁要求确认其不是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陈奕巍提出杨俊洁本人曾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署过《签章真实性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但陈奕巍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陈奕巍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丹吉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洁不具有丹吉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二、丹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登记机关办理将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杨俊洁变更登记为陈奕巍的变更登记手续,陈奕巍予以协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9,000元及外勤费3,000元,由丹吉公司负担。
四、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俊洁起诉。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杨俊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范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企业法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属于《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杨俊洁若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不合法或不真实,可单独对相应依据的文件或协议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诉请其不具有股东资格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资格来自于公司意思自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公示,法院没有直接赋予或取消公民相应身份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直接判令陈奕巍不具有丹吉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没有法律依据,所附法律法规也并无相关内容。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理变更登记当时的工商登记政策是要求本人到场,否则必须出具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而本案的变更登记材料不存在委托书,不属于代理登记,故应属于本人办理的情形。事实上,陈奕巍当时到场办理登记时也确实是等待杨俊洁到场持身份证原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实并签字后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办理。能够办理登记也反证当时是人证一致的,至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当场核实了身份证。且2023年3月是杨俊洁在上海工作生活的时间,具备本人办理的条件。陪同杨俊洁办理变更登记的宋某称杨俊洁系其女友,且在杨俊洁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也多次找陈奕巍想要撤销该登记。不排除是杨俊洁与宋某串通的故意行为。一审鉴定的公司文件中杨俊洁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不影响该次变更登记的效力。
第三,如杨俊洁系被他人冒充,则陈奕巍也是受害者,不应判令陈奕巍对变更登记承担协助义务。即便持有杨俊洁身份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非杨俊洁本人,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实身份的情况下都无法准确识别,陈奕巍个人更无法辨别,故一审判令陈奕巍予以配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将杨俊洁变更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对杨俊洁产生确认其股东身份的效力,第三,陈奕巍是否需对为杨俊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提供协助义务。
关于争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条款是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概括性规定,亦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各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了明确。本案杨俊洁请求确认其非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从法律性质上系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中的否认确认之诉,该反向确认之诉亦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陈奕巍关于本案非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点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出资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认定。现杨俊洁已就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系列文件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进行了举证,而陈奕巍一则未能就其所述杨俊洁曾在《签章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中亲笔签名提供证据佐证,二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履行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三则未能举证杨俊洁实际行使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权利,故仅凭并非由杨俊洁签名的将其作为丹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无法证实系杨俊洁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确认杨俊洁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法律效力。
关于争点三,鉴于此前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陈奕巍变更为杨俊洁的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由丹吉公司原登记唯一股东陈奕巍完成,现一审判决判令陈奕巍协助杨俊洁办理复原登记状况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奕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唯一审判决所附适用法律尚不全面,应增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